在当下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进程中,尽管相关政策已明确赋予增量配电网与电网公司同等的公共电网主体地位,但在实际执行环节,这一政策精神的落地情况却差强人意。增量配电网在诸多方面未能真正彰显其电网身份,常被当作普通用户对待,尤其在调度权、电源接入权以及合理收入权等核心领域问题突出,亟待取得实质性突破。
(来源:配售电研究中心 作者:吴俊宏)
1电源接入权:打破歧视壁垒,畅通接入渠道
从政策角度出发,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将增量配电网与电网公司置于同等主体地位。在电源接入方面,增量配电网理应享有与其他常规电网相同的权利,即在满足经济技术合理性的前提下,能够接入依法建设的各类电源。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不少地方甚至政策存在对增量配电网的歧视现象,即便某些电源接入在技术经济上十分必要,增量配电网及其接入的电源仍受到不公平对待。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增量配电网的健康发展,还不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在个别地区又存在相关监管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不敢为增量配电网主持公道,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为改变这一局面,需强化政策执行力度,明确增量配电网在电源接入上的平等权利,并建立严格的监督与处罚机制,对歧视增量配电网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监管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电力市场的监督,确保增量配电网能依据自身发展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接入各类合法电源,不受歧视。
2调度权:明确调度边界,保障稳定运行
调度权的合理界定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当前,增量配电网调度权模糊不清,严重影响了其作为公共电网主体的正常运行。因此,明确外部电网与增量配电网的调度边界迫在眉睫。
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考虑,建议以资产分割点作为调度边界划分的依据。资产分割点以下的电力调度由增量配电网负责,以上则由电网公司调度。增量配电网可作为电网公司的下级调度机构,严格执行上级电网调度指令,同时在自身管辖范围内拥有具体的调度决策权。
为实现这一目标,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清晰界定调度边界。地方监管部门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要勇于担当,坚决维护增量配电网的合法权益,明确其主体地位,排除其他因素对增量配电网调度权落实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增量配电网在电力调度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电力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3合理收入权:优化核算体系,保障合理收益
在输配电价定价机制方面,电网公司普遍采用准许收入法。然而,当前增量配电网在成本核算与收入获取上,与基于准许收入法应得的收益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由于增量配电网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独特的成本结构和市场环境,现有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未能充分考虑其实际投入与风险,导致收入无法准确反映其为电网运营所做出的贡献。
这种不公平性打击了增量配电网投资与运营主体的积极性,对其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长此以往,可能会阻碍增量配电网在技术创新、网络优化等方面的投入,进而影响整个电力系统的多元化发展和效率提升。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套适用于增量配电网的公平合理的成本核算与收入分配体系。一方面,深入研究增量配电网的成本构成,充分考虑其在建设、运维、技术升级等方面的特殊成本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标准。另一方面,基于成本核算结果,结合准许收入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增量配电网合理的收入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手段,确保其收入得到有效保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收入情况的监督,防止不合理的价格挤压或收入限制,确保增量配电网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合理收益,从而激励其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贡献力量。
发展建议
综上所述,要真正落实增量配电网的公共电网主体地位,关键在于完善政策制定与执行,强化监管力度。具体而言:
1. 强化政策导向:政策层面需进一步细化和明晰,明确赋予增量配电网在电源接入、调度以及收费等核心领域与其他电网完全平等的公平权利,将其确立为指导各地增量配电网工作的核心原则。在电源接入方面,详细规定接入各类电源的具体标准与流程,确保增量配电网在经济技术合理的范围内无障碍接入合法电源,杜绝任何歧视性限制。对于调度,精准界定增量配电网与上级电网的调度边界,以资产分割点为基础,清晰划分调度职责,使增量配电网在遵循上级调度指令的同时,对其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调度拥有自主决策权。在收费上,构建公平合理的成本核算与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增量配电网的收入标准与其他电网在相同条件下一致,避免不合理的成本分摊或价格歧视。通过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为增量配电网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让各地在推进增量配电网项目时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充分落实其各项权利。
2. 加强地方监管与扶持:当地方上的增量配电网遭遇歧视性待遇时,当地的能源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必须积极作为,秉持公正原则进行干预。在增量配电网这一新兴主体发展的关键阶段,面对争议或模糊问题,引入非对称监管理念加以扶持。非对称监管理念强调对新兴市场主体给予适当倾斜,帮助其克服发展初期的困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多元化发展。在增量配电网领域,监管部门在处理相关纠纷或制定监管政策时,对于增量配电网这一相对弱势的新兴主体,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监管尺度或给予更多政策支持。例如,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环节,为增量配电网开辟绿色通道;在处理与传统电网企业的利益纠纷时,更审慎地评估增量配电网的合理诉求,确保其发展空间不受不合理挤压。通过地方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与非对称监管理念的运用,为增量配电网营造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助力其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实现增量配电网主体地位的实质性突破,推动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