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仅明确了近5年虚拟电厂建设的目标,同时围绕虚拟电厂参与市场的机制制定了框架,其中提到的部分内容,其实在近年四川省内的政策中已有所涉猎,小硕结合了近几年四川省内的政策,做进一步拓展。
《意见》明确2个阶段性目标:
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
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政策拓展:四川省内关于虚拟电厂调节能力也早有预期,我们注意到,在2月14日四川省能源局发布了《四川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提到2025年四川省内全省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2026年总体可调节能力力争达到200万千瓦,达到四川电网最大用电负荷的3%左右。
《意见》指出,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政策拓展:四川省内关于虚拟电厂建设相关补贴在2023年就开始布局,以成都为例,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印发,针对已经投运且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的虚拟电厂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50万千瓦以上给予最高1000万一次性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以上给予扣除已获得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区(市)县及行业领域的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的,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参与电网调控,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意见》提出,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明确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虚拟电厂在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
政策拓展:在《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中,明确规定虚拟电厂为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在《四川省2025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中,虚拟电厂被明确列为市场成员之一,且单独将虚拟电厂交易设立为电力批发交易品种。
《意见》要求,完善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优化需求响应机制。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向虚拟电厂开放,针对虚拟电厂特点完善交易品种和技术要求。完善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根据“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需求响应补偿标准,需求响应价格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同步健全需求响应分摊机制。
政策拓展:去年底《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针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虚拟电厂项目,如果未纳入省级补贴,将按照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同时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截止目前,成都市共有3个项目已经纳入国家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详见关于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