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0日,广东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详情如下:
附件1
广州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我市新型储能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1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支持市本级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为后奖励方式,由获得资金的主体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第五条【组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条【申报主体职责】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资金。
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一)奖励标准
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单位。
2.创新载体在《若干措施》印发实施日(即2023年12月21日)之后建成。
3.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或者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
第八条支持项目试点示范
(一)补贴标准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持续生产经营或正常运行的新型储能领域的企业、机构。
2.试点示范项目在《若干措施》印发实施日(即2023年12月21日)之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或者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
第九条【禁止支持情形】申报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不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近两年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节能目标考核未完成评级要求的;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广州市其他市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
(七)经认定的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三章申报审批流程
第十条申报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流程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组织实施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支持项目。
(二)材料申报。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四)拟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补贴资金安排计划。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集体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七)资金拨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市级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资金的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