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没有绿电交易,这对于不熟悉电力市场的朋友可能很惊奇。
(来源:微信公众号“吴静文笔记”作者:吴静文)
我以前也没想过这个问题,这两天稍微琢磨了一下,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思考,欢迎不同意见交流探讨。
一句话解释
因为现货市场集中优化出清,不建立发、用电双方映射关系,而绿电交易需要通过发、用电双方信息来生成相关凭证(绿证)。
一段话解释
因为电力现货市场采用集中优化出清机制,专注于电力供需平衡、边际定价和电网运行约束等核心要素,以简化出清过程、降低复杂度,目的是满足全部电能量需求,而不区分电源类型,也不生成明确的供需映射关系或交易凭证。这种机制无法支持绿电交易中环境权益的单独申报和分配,而这些是绿电交易和绿证生成的基础。
一篇文章解释
电力现货市场目前采用集中优化出清机制,市场成员根据电量和价格信息申报,结合电网运行边界条件进行优化计算,形成出清结果。
现货市场中并没有绿电需求的申报安排,也无法申报电能量类型,因为现货交易是全部需求出清,无论是新能源还是火电,各时段的电能量都可以供电。
要理解现货市场为何没有绿电交易,需要先了解中长期市场中的绿电交易流程。
在中长期电力交易中,绿电是独立的交易品种,大部分由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购买。售电公司根据用户需求,购买一定量的绿电,并按需按月分解给用户。
为什么需要售电公司分解这一环节呢?
这是因为绿电的环境权益部分与电能量不同,不能被客观测量。电能量有电表可以计量,市场主体用电时,默认按照合同、出清结果、偏差等规则结算。
而环境权益的需求是用户主观意愿的体现,不能仅凭用电就默认环境权益拉满或为零,因此必须由市场主体申报或售电公司分配。
在中长期绿电交易中,交易环节明确了「发电方」,分配环节明确了「用电方」,形成了以MWh为单位的电量「映射关系」,进而可以生成绿电对应的绿证。
是否可以在现货交易中让用户或售电公司申报绿电需求呢?
答案是不能。
现货交易采用供需两侧电能量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不生成合同或明确对手方的交易凭证,直接完成出清。
这种设计可能是为了降低出清维度和复杂度,只引入必须考虑的要素,如电力供需、边际定价原则、发电机组技术特性、电网传输能力、系统备用容量、优先级调度政策等。
现货市场的集中优化出清类似于电网代购电的集中交易,需求是固定的,必须全部满足,因此需求和供给一并“打捆”出清。所以,电网代购电也不能购买绿电,除非是部分地区的绿电认购交易。
中长期交易则不同,它有多个交易窗口(年、月、旬、多日等)和交易方式(双边、滚动撮合等),供需弹性较大,交易紧迫性较低,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形成映射关系,从而支持新能源发、用电双方的明确,为可再生能源消费凭证(绿证)的生成提供基础信息。
那么,参与现货的电厂是否就不能卖绿电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电厂可以在中长期交易中出售绿电,并同时参与现货市场。
结算时,「电能量」按中长期与现货的差价结算,「环境权益」则按照中长期绿电合同、实际发电量、实际用电量三者取小来结算,因此绿电结算比例仍然可以很高。
最后一个问题,24/7绿证匹配是小时级(或更细颗粒度)的绿证匹配,显然属于现货市场范畴。现货市场出清不做供需映射,如何支撑这类绿证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