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在电力系统中的居中身份,使得其像商业楼宇或者工业园区物业一样,既要上行缴费,也要下行收费。(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从省级大电网的角度看,增量配电网的用户属性要求其按照对应接网电压等级的两部制用户标准进行缴费。而从增量配电网内的各家用户来看,要按照自身用电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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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四):缴费与收费

2024-11-13 13:09 来源:黄师傅说电 

增量配电网在电力系统中的居中身份,使得其像商业楼宇或者工业园区物业一样,既要上行缴费,也要下行收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从省级大电网的角度看,增量配电网的用户属性要求其按照对应接网电压等级的两部制用户标准进行缴费。

而从增量配电网内的各家用户来看,要按照自身用电性质和电压等级向增量配电网公司进行缴费。

这一收一缴之间,理论上就是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收入。

不过这么看岂不是开了历史的倒车,这不就是当初目录电价时代,大电网统购统销模式下的购销差决定电网收入么?那么每个监管周期核定出来的输配电价到底还有何作用呢?

实际上尚无定论,就如上篇文章我们提到的那两种增量配电网向上缴费模式一样。

一种“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只收取过网电量对应的输配电费,其余费用视为代收。

一种“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类似购销差决定收入。

而我们已知,一个工商业用户,电费构成比较复杂,大的层面区分出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三部分,再往细了说,电量电费中还可以划出上网、输配、线损、系统运行和基金等细部,必要时还要涉及到分时电价的问题。

不妨,我们计划用几篇文章把这些问题讨论一下,看看方兴未艾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在电价和电费方面有哪些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的地方。

产权分界点

从营业区域上讲,省级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之间应该有明显的产权分界界面。

就像工商业用户一样,其自身的供配电设备与公共网络输配电资产互联的位置就是产权分界点,而往往计量表也在此位置,否则就要用表计数据来反推变损或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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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局面是省级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在产权方面往往泾渭分明,比方说一个增量配电网企业自持110kV变电站,我们看变电站的电压等级看的是高压进线侧的,而非低压出线侧的。

这个110kV变电站的进线,可能来自于更高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比方说是220kV站的110kV母线的一条出线,也可能是通过其它同电压等级的110kV变电站牵引过来。

总之是必然会有那么一个互联的点,成为省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的产权分界点。这类似于专线大用户,计量表也要安装在此处,也就是省级电网变电站的出线处。

相当于说线路是专线,而线路上的损耗也要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承担,这是区分比较好的情况。

也有一些增量配电网项目,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资产划分不明确,可能在一个主体单元下,既有省级电网的资产,也有增量配电网的设备。

最麻烦的那种就是一个二次变电站,变电的部分归省级电网,可是出线侧的线路部分归增量配电网。已经是电网的二次变,那就意味着下一级的变电只能是台区或者用户自维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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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说这样的“ 增量配电网资产”接网的电压等级和用户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是一样的!

增量配电网负责域内用户的电费收取,但因为国家目前对于增量配电网的收入核定不得超过输配电价差,可是这种情况就没有输配电价差了,相当于增量配电网在白替省级电网收电费。

这略显混乱的资产需要明确归属,至少是使用权的归属,所以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中,对于本区域配电网内有非运营主体投资建设的资产,要求配电网运营主体与资产产权单位协商,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资产处置建议

(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共同运营区域配网;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当然资产的处置是完全和利益挂钩的,存在利益纠纷的双方确实很难协商出让彼此都满意的结果,而政府在这方面就要起到调节的作用。

上行的大用户

不论怎样,产权分界点界定好,才可以谈计量,谈结算。

从省级电网的角度,接网的大用户,按照表计电量,按照计费规则就可以向“增量配电网用户”收取费用了。

拆解下 “增量配电网用户”的电费单,与普通工商业用户并无大异,

上行缴费

上网电价暂按同期电网代理购电价格;

输配电价按照省级电网公司本监管周期公布的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收取;

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代征代缴基金同样参照当月代理购电价格表;

基本电费也可以三种模式选其一,大概率都是按照实际最大需量。变电站的主变容量可是高达数十兆伏安,而且负荷率并不会很高,除非当地负荷资源很足。

唯二可能有区别的就是关于分时电费和力调电费,这两项可能各地有些差异,有的地方暂时都可以不征收。

也就从这两点上,能看出并没有完全把增量配电网企业当成了用户。

对于分时电费,因为作为一个电网公司,不管电价构成的任何部分是否在当地参与分时电价的浮动计算,电网企业都不会拿走或者承担分时电价的损益。

相当于说电网企业以过网电量与输配电价(平段)的乘积作为收入来源,那么不论是省级电网还是增量配电网,分时与否其实和真实收入是无关的。

而力调部分,虽然增量配电网各级变电站出线也都会配置无功补偿设备,但因为变压器容量较大,负载率不算高,而且自身铁损量较大,相比功率因数不会很高。

但也不可否认,一些月负载率较高的主变,功率因数可能还不错,至于这份奖惩,可能还要结合末端用户的力调电费才能考虑是否申请。

那么为何我会说主变负载率的事儿呢?主要是我觉得负荷高的地区,主网恐怕也不舍得放手给增量配网去运营。

下行的区域用户

而对于域内的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收费完全按照国家规定。

居民和农业用户执行目录电价,工商业用户按照代理购电或者市场化交易区分上网价格,其余电价部分也都要按照规矩来。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缴费方式也可以自行选择,不需要看增量配电网怎么给电网公司交的。

增量配电网企业代收全部费用,至于留多少,要看其上行是怎么缴费的,分类结算留价差,综合结算留费差。

价差就是电压等级下的输配电价差,而费差就是一收一交的费用差。综合计算下来,二者肯定不是一个数。

暂留的问题

我们先铺好这上行和下行电费的基本缴费和收费方式,然后就要开展一些细节的研究。

待逐一讨论的问题

省级电网计量总电量和增量配电网内全部用户计量电量之和之间肯定有差距,这就是增量配电网的内部损耗,这部分费用如何处理?

增量配电网没有分时,但是辖区内用户分时了,这部分损益如何清算?

基本电费如果入不敷出的话如何与省级电网公司协商?毕竟输配电容量的保障依靠的是两家的资产,而并非只是用户直接连接的那家。

多数用户力调电费存在减免,这部分费用就要增量配电网企业白掏?

一方面按照代理购电价格向上缴费,一方面按照用户的市场化交易价格代收电费。主网、增量配电网、交易中心以及用户之间的信息该怎样流转?

同为向居民和农业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工商业用户的交叉补贴是否顾及了增量配电网企业?

这些都是黄师傅在研究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时曾经抛出给自己的问题,我们接下来的文章就一条一条地梳理。

各位读者朋友也可以思考下,同样也可以结合这些话题再重温下我们之前对于这些电价电费的解释,了解目前电网企业的收入究竟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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