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内容,为电力市场争议处理、信息公开与披露及监管采取的措施。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之视角”)
图一、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六章电力市场争议处理,共两条。
在电力市场运行,各类交易主体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构成了市场运作的基石。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化,争议与摩擦也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来。
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当电力交易主体之间或它们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在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当由专门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这里的“依法”二字,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在电力市场中的贯彻与落实,也强调了处理争议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电力监管机构对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诉求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还明确了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同样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解。这一规定,无疑为合同双方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助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电力交易主体或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对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最终判决。这一司法监督机制的存在,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权威、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也为电力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图二、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披露共三条。
信息公开与披露的要求,不仅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还界定了电力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强调了交易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共同织就了一张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严密网络。
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电力监管机构作为行业的守护者,有权将违规的电力企业及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行为公之于众,并详细披露其处理情况。通过这样的公开透明机制,提升电力市场的公信力。
第三十条条款,为电力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披露的信息需满足四个关键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保证了市场信息的时效性,使投资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真实性则是信息披露的生命线,任何虚假信息的存在都将严重损害市场的公信力;准确性避免了信息误导,为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完整性则要求信息全面无遗漏,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市场动态。提升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升,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追求信息透明度的同时,也必须警惕信息泄露的风险。第三十一条规定:严禁任何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的行为。这些交易秘密,往往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保护交易秘密不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必要之举。电力监管机构也要做好自查自纠,防止不当信息泄露。
图三、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八章监管措施共三条。
第三十二条对监管措施与处理的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管权限,这些权限来源于《电力监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这意味着,在面对电力市场的复杂多变和电力企业运营的多样性时,电力监管机构能够灵活运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调查、处罚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相关电力企业及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强调了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的信息获取权与评估权。具体而言,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将其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可提升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实时接入并监控这些信息系统,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市场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还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力市场业务的专业评估。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了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在承担评估任务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及结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针对电力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方案。这些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对于这些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并将处理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之中。通过将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挂钩,提高其违规成本。
本章节内容详尽阐述了电力市场监管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信息公开与披露的具体要求,并列举了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的一系列监管举措。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框架,确保电力市场的运作过程既公正又透明,同时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与有力,以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原标题: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图解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