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林草碳普惠项目设计和实施、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减排量登记和消纳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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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19 11:01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林草碳普惠项目设计和实施、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减排量登记和消纳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四川省碳普惠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林草碳普惠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林草碳普惠项目设计和实施、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减排量登记和消纳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草碳普惠项目运营活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 各级林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林草碳普惠机制的主管部门。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林草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的合规性审核,对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林草碳普惠项目库。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碳普惠机制建设,负责林草碳普惠减排量产生和消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建林草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方法学、项目开发和管理、减排量交易和消纳等林草碳普惠有关的技术支撑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六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委托相关机构建设和运营全省统一的林草碳普惠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委托相关机构建设和运营林草碳普惠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林草碳普惠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碳中和服务平台,并实现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服务管理平台为林草碳普惠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林草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相关公示、碳普惠政策查询、项目基本信息查询、技术问题查询等功能。

注册登记系统提供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交易系统提供林草碳普惠减排量集中交易、结算等功能。

碳中和服务平台提供碳排放量测算、碳普惠减排量消纳、碳中和场景见证等支撑服务功能。

第七条 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碳中和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管理规则。运营管理规则报经省级林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林草领域减排增汇活动,申请林草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林草碳普惠减排量交易和消纳活动。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

第九条 林草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普惠性、代表性、数据可获得性,便于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明确减排量的核算边界和量化规则,避免重复计算。

第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发林草碳普惠方法学,鼓励开发造林绿化、森林经营、草地管理、湿地恢复、生态保护修复等碳普惠方法学。

林草碳普惠项目方法学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明确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林草碳普惠项目方法学后可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方法学申请表、方法学文本和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收到林草碳普惠项目方法学申请后,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对修改完善且符合条件的方法学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已备案的方法学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 碳普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林草碳普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利于减排增汇;

(二)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三)项目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四)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

(五)符合林草碳普惠方法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林草碳普惠项目业主原则上应为项目边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林草资源权属所有者,也可以是获得林草资源权属所有者授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和日常监测,确保项目监测、记录、统计等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项目相关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 林草碳普惠减排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林草碳普惠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

(四)每期申请登记的碳普惠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林草碳普惠方法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减排量监测,编制林草碳普惠项目监测与减排量核算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核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监测核算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描述、方法学应用、项目开工日期和计入期、项目实施、项目监测、参数确定、减排量核算、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协同效益、非持久性等。

监测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与减排量登记的,应委托审定与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及减排量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林草碳普惠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报告(以下简称审定核查报告),审定与核查内容应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

(三)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

(四)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符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审定核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首次申请项目减排量前,应当通过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及项目业主基本信息;

(二)项目监测与减排量核算报告;

(三)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报告;

(四)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监测核算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五)项目审定与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对审定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管理平台提出意见。

项目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评议或现地复查,服务管理平台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项目业主按要求完成整改后,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应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与减排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业主向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运营机构提交项目与减排量登记申请表、项目监测核算报告、项目审定核查报告。

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运营机构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和减排量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减排量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入期内,项目业主可申请撤销项目,并在服务管理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服务管理平台向项目业主出具同意项目撤销证明,并函告省级林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林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和消纳

第二十五条 林草碳普惠交易产品为林草碳普惠减排量。

第二十六条 林草碳普惠交易依托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电子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参与林草碳普惠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同步在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开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注册登记系统运营机构应根据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及时变更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的持有数量、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应当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碳中和服务平台,在节能降碳的基础上,打造基于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的绿色低碳场景,推广“碳汇+大型活动”“碳汇+全民义务植树”“碳汇+生态司法”。

第三十条 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用于碳抵消的,应及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

鼓励市场主体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林草碳普惠减排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林草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系统和平台运营机构、审定与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林草碳普惠监督管理或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发函提醒;情节严重的,应永久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并不得参与林草碳普惠有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参与林草碳普惠有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项目业主等市场主体在林草碳普惠项目实施与监测、监测核算报告编制、减排量核查报告编制、减排量交易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列入林草碳普惠发展失信名单并公示,不再支持其参与林草碳普惠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林草碳普惠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确定了基准线的土地上,以固碳增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竹)、森林(竹林)经营、森林保护,以及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管理产生的减排量,按照林草碳普惠项目方法学实施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活动。

(二)林草碳普惠方法学:用于计算林草碳普惠项目基准线、减排量和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三)林草碳普惠基准线:在没有拟议的项目活动时,最能合理代表林草碳普惠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来情景。

(四)林草碳普惠减排量:按照公布的林草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项目开发,经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形成,并依规进行登记的减排量。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五)唯一性:林草碳普惠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六)额外性:林草碳普惠项目的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

(七)保守性: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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