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网山东电力发布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包含三份文件,分别是《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常规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常规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规电源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接入系统规划方案研究,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接网工程项目前期与建设, 并网验收与调试,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电源接入电网管理(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等,下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参照常规电源项目执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受理条件
第三条申请并网的常规电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
(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四条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业主应提交并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并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二)电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三)电源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
(四)电源项目的性质(公用或自备);
(五)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电源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七)与电源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章接入系统方案
第五条接入系统规划方案研究
对于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省经研院、市公司提出接入系统规划方案,省公司发展部统一组织研究。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
职责分工,将公司投资的常规电源接网工程纳入公司电网规划和各级政府电力规划。接入系统规划方案是常规电源项目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的基础。
第六条并网意向受理
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常规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省、市公司发展部在收到并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原因,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七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常规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省经研院、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与接入系统设计单位签订电网资料使用保密协议,省经研院、市公司经研所及时一次性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在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省、市公司发展部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第八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常规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组织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初审。省经研院、市公司经研所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省、市公司
发展部。省、市公司发展部根据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原因,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电源项目业主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与省、市公司发展部及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明确咨询时间、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具时间。工作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对于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常规电源项目,省经研院对接入系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控。省公司发展部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召开研究咨询会,省公司相关部门、省经研院、市公司、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参加。咨询机构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工作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对于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压等级常规电源项目,省经研院会同市公司经研所对接入系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控。省公司发展部依据市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召开研究咨询会,省公司相关部门、省经研院、市公司、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参加。咨询机构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工作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常规电源项目,市公司
经研所对接入系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控。市公司发展部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召开研究咨询会,市公司相关部门、经研所、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参加。咨询机构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工作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第十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市公司发展部应根据咨询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源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并于一个月内将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一)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省、市公司发展部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本回复意见可作为开展常规电源项目并网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省、市公司发展部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省、市公司发展部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解决。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后,省、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印发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
第四章接网工程项目前期与建设
第十二条常规电源项目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
(一)省、市公司发展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接网工程可研编制、评审、批复,并办理核准手续。
(二)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核准(备案)后,按照职责分工,省、市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内容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电源和接网工程建设周期应考虑合理工期要求。
(三)省、市公司根据公司电网基建项目管理流程,开展接网工程立项、招标、设计、建设等工作。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电源项目业主沟通协调,确保接网工程与电源同步投运,若遇重大问题,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非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
(一)电源项目业主应按照省(市)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用户工程设计(含一、二次),设计文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用户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营销服务中心、市公司营销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常规电源项目升压站、接网工程等用户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三)非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在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核准(备案)后,按照职责分工,省、市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也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内容主要明确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四)接网工程建设。电源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行业标 准要求,开展接网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省、市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加强沟通,若接网工
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电源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履行接入手续。
第五章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十六条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常规电源项目取得政府核准(备案)文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新设备调度命名后,省、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照调管范围,与电源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七条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并网结算协议签订
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印发常规电源项目关口计量点,并按照国家及国网公司有关规定,与电源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市公司营销部组织与电源项目业主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网结算协议(仅自备电厂)。
第十八条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营销服务中心、市公司营销部在调度并网验收现场设备核查前,组织完成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启动送电计划
每月15日前,电源项目业主向所属市公司调控中心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及启动送电计划。市公司调控中心审核后报送省公司调控中心,同时报送需要与其启动配合的设备停电计划。
省公司调控中心批准后在每月底前下达。第二十条受理并网验收申请
常规电源项目本体及接网工程全部建设完成,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取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
省调调管常规电源项目业主向市公司调控中心提交并网验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市公司调控中心组织市公司发展、运检、营销、数字化部等部门开展预验收,通过后向省公司调控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省公司调控中心进行审查、确认。
地调调管常规电源项目业主向市公司调控中心提交并网前验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市公司调控中心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并网验收
省调调管常规电源项目,由省公司调控中心成立验收专家组。地调调管常规电源项目,由市公司调控中心组织市公司发展、运检、营销、数字化部等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组按照《常规电源项目并网前基本条件验收确认书》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设备核查,出具《常规电源项目并网前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验收组书面反馈验收意见并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提交整改报告。
省调调管常规电源项目验收工作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地调调管常规电源项目验收工作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常规电源项目整改时间不计入验收工作时限。
第二十二条并网调试
常规电源项目验收合格后,省、市公司调控中心通知电源项目业主提交启动试运申请,进行并网调试。调试期内电源项目业主按照相关标准完成调试和并网特性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正式运行
常规电源项目在并网调试期内完成AGC、AVC等规定的调试项目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行,按照规定全面参与《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常规电源项目应强化AGC、AVC等系统监视和运维,确保有功、无功功率的正常调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发生危及网络安全的事件。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省、市公司应公开常规电源接入受理方式,通过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积极宣传引导电源项目业主通过手机APP、外 网PC登录新能源云,在线办理电源项目并网意向受理与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收资需求、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受理与回复等业务,在线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等资讯。
第二十五条省、市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源项目业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接网工程尚未投产的常规电源项目列表,
接网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电源项目业主提交并网意向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间,省、市公司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上述常规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投产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四)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常规电源接入信息公开制度、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线上服务功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用户体验、数据信息等衔接一致,为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提供工具支撑。
第七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发生变更后,按照以下原则调整接入系统:
(一)项目投资方发生变化,但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及本期建设规模均不变,经研究后,原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可继续有效;
(二)项目投资方不变,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及本期建设规模任一发生变化,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省、市公司应会同电源项目业主,根据电源项目本体建设进度、接网工程建设合理工期等,协商确定接入系
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批复文件)有效期。项目在有效期内不能建成并网的,应在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电源项目业主向省、市公司提出延期申请。省、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回复(批复)。延期只能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业主应按照并网期限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并网工作。有效期内未建成并网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回复(批复)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电源项目业主所建输变电设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电网发展和电源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接网线路应根据周边电源电网发展需要,按照电网规划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常规电源接入电网工作情况纳入公司考核管理。省公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公司常规电源接入电网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持续优化并网服务水平。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要求,积极支持、科学服务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包括扩建、改建,统称“新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现流程简化、操作规范,切实提高并网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包括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纳能力研究和发布、并网前期咨询、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制定与审查、接网工程设计与建设、客户工程设计与建设、并网调试与验收、《接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发
用电合同》签订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项目本体纳入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山东省电力发展规 划、由各级政府核准或备案的10千伏及以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其他类型分布式电源项目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坚持服务为先原则。为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电网协调发展、同步建设,服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经济可靠送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及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县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向发电企业(含授权的筹建机构)、自然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六条坚持政策导向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接入公司配电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优先由公司投资建设,对公司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接网工程,经充分论证、完全自愿,可以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七条坚持分级负责原则。落实“省为总体、市为主体、市县一体”的管理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建立“省公司抓总体规划及消纳决策,市、县公司抓项目规范落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公司主体责任,将接入县域10千伏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公
司下放至县公司,依据市公司发布的消纳能力及可开放容量,县公司开展接网管理相关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专业协同,公司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参照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管理流程,为接网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采用可研初设一体化、物资协议库存模式,优化流程、压缩环节、减少时限,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本体与接网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第九条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尽量避免向上级电网反送电,不应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通过优化接入方式、加强运行监控等措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原则
第十条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统筹考虑区域电网消纳能力、设备承载力、电网结构等因素,确定项目最优接入方案,降低分布式光伏接入对电网运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市、县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开发企业开展资源普查、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方案,应用“网上国网”等信息化平台,引导地方政府及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开发区域、建设规模、投产时序,并与电网消纳能力及设备承载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加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接网工程
的衔接,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制定细化到网格的配套电网建设方案,确保接网工程与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
产。
第十三条鼓励整县开发按照“光伏+储能”方式推进,配置或租赁储能设施,减少对其他灵活调节类电源的依赖。储能配置要求参照国家、省及地方政府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整县分布式光伏选用“集中汇流、升压并网、配套储能”接网方案,逆变器、断路器等涉网设备技术参数、公共连接点处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配置必要的信息采集、远程控制等设备,能够将运行信息实时上传至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及配电自动化、用电信息采集等系统,具备接收、执行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功率控制、电压调整等功能,基于数据中台开展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实现项目安全接入与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第四章消纳能力研究和发布
第十五条设备、营销、调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消纳能力和设备承载力测算工作,定期滚动更新,经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认可后,每月将测算结果推送营销部门。
第十六条每月市公司营销部门通过供电营业场所、互联网渠道等线上线下方式公开发布区域电网消纳能力及设备可开放容量。
第五章并网前期咨询
第十七条在可再生能源年度消纳规模及可开放容量范围内,对于需要出具接网和消纳支持性文件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县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消纳支持性文件咨询申请,在申请受理后“一口对外”向用户答复电网同意消纳的意见,并将咨询申请和答复资料存档并传递市、县公司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分布(散)式风电项目并网正式受理前,应纳入政府分布(散)式风电规划,取得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文件。
第六章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十九条市、县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并网申请,提供营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国网”APP等多种并网申请渠道,并做好95598热线电话和“网上国网”APP受理业务的支撑。市、县公司营销部门受理客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提供并网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广线上受理、客户档案电子化,接收、查验并网申请资料,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相关资料当日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严禁系统外流转。并网申请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10千伏及380伏多点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市、县公司营销部组织市、县公司发展部、运检部、供服中心、供电中心(供电所)、经研所等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填写现场勘查工作单;380(220)伏单点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市、县公司营销部门组织市公司供电中心、县公司供电所(城区供电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填写现场勘查工作单。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章接入系统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380(220)伏单点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市公司经研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市、县公司营销部门组织市供电中心、县公司供电所(城区供电中心)在现场勘查阶段,根据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与客户共同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对于10千伏及380伏多点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由市公司经研所免费编制接入系统方案。方案内容深度应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工作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不超过10个工 作日,多点并网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于10千伏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市、县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评审接入系统方案,印发接入系统批复,并转至市、县公司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等部门。工作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于380伏多点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接入系统方案,出具评审意见转至市、县公司运检部,并及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工作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对于380(220)伏单点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县公司营销部门组织市公司供电中心、县公司供电所(城区供电中心)在现场勘查阶段,根据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与客户共同确定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由客户签字确认。营销部按月统计确认单,抄送本单位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等部门。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将10千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批复文件、380伏多点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等工作。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市公司供电中心、县公司为辖区内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服务。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公司供电中心、县公司每月定期(不少于3次)汇总备案材料后集中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备案。
第八章接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司投资建设10千伏接网工程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批复文件印发后,市公司运检部牵头,发展部配合,应用可研初设一体化框架招标结果,组织各县公司、中标单位签订可研初设一体化合同。接网工程可研初设一体化合同签订后,市公司运检部牵头,发展部参与,项目业主配合,组织中标单位开展可研初设一体化方案编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10千伏接网工程可研初设一体化方案编制完成后,市公司运检部牵头,发展部参与,组织经研所开展可研初设一体化评审,市、县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市公司经研所印发可研初设一体化评审意见。可研初设一体化评审意见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中标单位修改可研初设一体化报告的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限。
第二十九条电源项目完成备案(核准)、10千伏接网工程完成可研初设一体化评审后,市公司发展部会同营销部在ERP系统生成单体项目,市、县公司运检部门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考虑电源本体和接入工程的依法合规建设和合理工期,内容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电力电量计量点等内容在《发用电合同》中具体明确。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投资建设380(220)伏接网工程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印发后,市、县公司运检部可依据接入系统方案直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10千伏接网工程可研和初设,分别由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根据职责分工,年底统一印发批复文件,报政府部门核准。380(220)伏接网工程以及只涉及低压台区、新增柱上开关设备(含跌落式熔断器)、高压互感器的10千伏接网工程,原则上每季度汇总编制一次可研初设一体化报告,由市公司经研所印发评审意见,报发展部、运检部、营销部备案,年底统一印发批复文件,报政府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接网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实施定额储备,公司统一制定发布定额储备物资目录,市公司在目录范围内,充分考虑周转利用频率及仓储规模,制定本单位物资储备定额(最高库存和安全库存),经公司营销部、设备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接网工程ERP系统建项完成后,市、县公司运检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资需求计划提报,并优先选用库存储备物资,库存储备物资在提报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库手续。库存储备物资不足时及时提报协议库存需求计划,省物资公司及时完成匹配,市公司物资部门及时完成物资供应。紧急项目实施先领料后立项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接网工程ERP系统建项完成后,市、县公司运检部按照公司配网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因客户原因造成工程无法实施的,由市公司营销部确认后,组织相关部门合理调配项目计划和工程物资。市公司发展部负责按月对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报公司发展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参照业
扩配套电网工程实行建设限时机制,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审批后,10千伏、380(220)伏工程分别于20 个(有土建工程的30个)和5个工作日内建设完成,确保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送电。
第九章客户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对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本体及由客户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客户工程设计。
第三十七条市、县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客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接收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文件。对于资料不齐全等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并告知原因。工作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对于10千伏及380伏多点并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客户工程设计,由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供电服务指挥中心、互联网部、供电中心(供电所)等部门,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对于380伏单点并网项目,无需开展客户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十九条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提交至市、县公司营销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客户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
单位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承揽客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要求和标准。逆变器等涉网设备(装置),技术参数性能应符合《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鲁监能安全规〔2021〕94号)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章并网调试与验收
第四十一条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调试及验收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调试及验收申请表,接收、审验、存档相关材料,10千伏项目资料由市、县公司营销部报市、县公司调控中心。
第四十二条对于10千伏并网项目,由市、县公司调控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于380伏多点并网项目,由市、县公司营销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供电中心、供电所)开展项目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于380(220)伏单点并网项目,由市、县公司营销部门组织属地管理单位(供电中心、供电所)开展项目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并网容量以现场安装的发电组件的峰瓦容量为判定依据。
第四十三条并网验收时,市、县公司调控、营销、运检部门分别根据职责分工,对并网逆变器等涉网设备(装置)进行验
收,对项目信息采集、远程控制技术条件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满足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要求。不满足并网安全条件的,要向项目业主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市、县公司营销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统一格式合同文本起草、签订《发用电合同》,其中,对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同一法人的,与项目业主(即电力用户)签订发用电合 同;对于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不同法人的,与电力用户、项目业主签订三方发用电合同。协议或合同中要约定电网企业和项目业主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10千伏并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验收正式并网前,市、县公司调控部门负责起草、签订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调度协议》,并审阅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一章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条1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1年,380(220)伏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及确认单有效期3个月。项目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在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业主向市、县公司营销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公司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接入系统批复。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只能延期一次,1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批复文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380(220)
伏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及确认单最长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复的,接入系统批复文件自到期时起失效。
第四十八条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后,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接入系统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市、县公司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评审、批复。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要严把验收质量关,2022年4月1日起,并网逆变器等核心涉网设备,需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工作的通知》(鲁监能安全规〔2021〕94号)要求。检测工作也可由电科院按照厂家设备类型及品牌型号免费进行。各单位要将政策要求对项目业主主动告知到位。
第五十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纳入公司考核管理。公司按照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县公司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持续优化提升并网服务水平。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全流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接入系统规划方案研究,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接网工程项目前期及建设,并网验收与调试,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等,下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受理条件
第三条申请并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
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四条申请接入电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应提交并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并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二)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三)可再生能源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
(四)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五)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六)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章接入系统方案
第五条接入系统规划方案研究
省经研院、市公司提出可再生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规划方案,由省公司发展部统一组织研究并印发会议纪要。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将公司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接网工程纳入公司电网规划和各级政府电力规划。接入系统规划方案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的基础。
第六条并网意向受理
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省、市公司发展部在收到并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七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省经研院、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与接入系统设计单位签订电网资料使用保密协议,省经研院、市公司经研所及时一次性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在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应向省、市公司发展部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第八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可再生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组织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初审。省经研院、市公司经研所根据职责分工,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省、市公司发展部。省、市公司发展部根据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
(一)对于500千伏可再生能源项目,省经研院对接入系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控。省公司发展部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召开研究咨询会,省公司相关部门、省经研院、市公司、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参加。咨询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工作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对于220千伏可再生能源项目,省经研院会同市公司经研所对接入系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控。省公司发展部会同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召开研究咨询会,省公司相关部门、省经研院、市公司、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参加。咨询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工作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于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可再生能源项目,市公司经研所对接入系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控。市公司发展部会同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召开研究咨询会,市公司相关部门、经研所、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参加。咨询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工作时限:110千伏电压等级可再生能源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可再生能源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
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第十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市公司发展部应根据咨询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向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并于一个月内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一)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省、市公司发展部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本回复意见可作为开展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省、市公司发展部应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省、市公司发展部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解决。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后,省、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印发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
第四章接网工程项目前期与建设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项目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
(一)省、市公司发展部职责分工,开展接网工程可研编制、评审、批复,并办理核准手续。
(二)可再生能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核准(备案)后,按照职责分工,省、市公司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新能源消纳水平、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可再生能源和接网工程建设周期应考虑合理工期要求。
(三)省、市公司建设部根据公司电网基建项目管理流程,开展35千伏及以上接网工程建设工作。接网工程建设周期应考虑合理工期要求,建设过程中,加强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沟通协调,做到接网工程与可再生能源同步投运。
第十四条非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
(一)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应按照省(市)公司出具的接入
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用户工程设计(含一、二次),设计文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用户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营销服务中心、市公司营销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升压站、接网工程等用户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三)非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在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核准(备案)后,按照职责分工,省、市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也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内容主要明确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四)接网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省、市公司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加强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履行接入手续。
第五章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十六条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可再生能源项目取得政府核准(备案)文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新设备调度命名后,省、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照职责分工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七条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签订
省、市公司发展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印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关口计量点,并按照国家及国网公司有关规定,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市公司营销部组织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八条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营销服务中心、市公司营销部在调度并网验收现场设备核查前,组织完成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受理并网验收申请
可再生能源项目本体及接网工程全部建设完成,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省、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网前验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并网验收
省、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组按照并网前基本条件验收确认书要求,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设备核查,出具《集中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前验收报告》。对验收
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验收组书面反馈验收意见并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并网调试
可再生能源项目验收合格后,省、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照职责分工通知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提交启动试运申请,进行并网调试。调试期内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按照相关标准完成调试和并网特性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正式运行
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并网调试期内完成调试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行。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强化AGC、AVC等系统监视和运维,确保有功、无功功率的正常调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发生危及网络安全的事件;加强功率预测模型更新和维护,提升发电功率预测准确性。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省、市公司应公开可再生能源接入受理方式,通过网上国网、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市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接网工程尚未投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列表,
接网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提交并网意向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间,省、市公司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上述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投产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四)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接入信息公开制度、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线上服务功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用户体验、数据信息等衔接一致,为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提供工具支撑。
第七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项目发生变更后,按照以下原则调整接入系统:
(一)项目投资方发生变化,但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及本期建设规模均不变,经研究后,原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可继续有效;
(二)项目投资方不变,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及本期建设规模任一发生变化,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并网时间,确定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批复文件)有效期。项目业主应按照并网期限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并网工作。有效期内未建成并网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工作情况纳入公司考核管理。省公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公司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持续优化并网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