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增。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新建燃煤锅炉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供电煤耗和供热热效率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