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针对当前东北区域新能源加速发展、发电量不断攀升、绿电交易供需两旺;中长期交易形式、频次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对《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进行补充、完善和深化。一是规范了绿电交易组织开展、偏差电量考核、月清月结实施等方面内容,明确了绿电交易品种,以及周、旬、月内各项交易的结算优先级排序和相关结算要求,有效提高市场灵活性和流动性,促进绿色电力交易规范有序开展。二是不断适应中长期交易连续开市、分时曲线不断细化的实际,优化了偏差考核及返还规定,为保障辽宁省电力市场供需稳定,促进电力交易有序开展发挥支撑性作用。
文件提到,市场主体结算月清月结。超发电量的合同价格为同类型电源当月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不含电供暖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电价为电能量电价)。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和少发电量视为允许偏差电量。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合同优先级按以下原则执行:绿电优先,先省外、后省内,先短周期、后长周期,相同合同周期优先级相同,省内按照优发优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他市场化交易、超发超用次序依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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