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用于补偿为区域、省级及增量配电共用网络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对应的成本。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前,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扣除平均购电价及输配电损耗后确定;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后,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
区域电网输电价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区域电网输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再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于2023年5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指增量配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共用网络配电服务的价格。《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明确,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