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浙江印发2024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其中提到,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节能管理措施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文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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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2024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重点监察落后用能设备淘汰等

2024-03-14 15:01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3月11日,浙江印发2024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其中提到,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节能管理措施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526号)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日常调度相结合,助力实现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结合本省实际,现就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一)工业企业节能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重点监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等。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统筹安排,重点监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见附件1。(10月底前完成)

(二)非工业领域节能监察。联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节能管理措施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省能源监测中心对全省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抽查;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对本区域内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抽查,见附件1。(10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节能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用能信息、节能评估报告、用能权交易核查数据等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抽取。(10月底前完成)

二、深入开展节能专项监察

(一)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对石化化工、建材、热电等高耗能行业开展省级专项节能监察,重点监察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省级专项节能监察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具体方案另行通知。(8月底前完成)

(二)用能预算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2024年度前三季度实际能耗总量超出年度基准能耗、用能预算执行情况存在异常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热力、天然气等能源消费量,核查企业化石能源消耗情况。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工作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等相关数据支撑,具体方案另行通知。(11月底前完成)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监察。对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审查意见和能耗平衡方案落实情况,以及2023年度投产的重大产业项目能耗释放情况等。省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年设计能耗量达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进行监察;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对5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监察发现的问题纳入月调度。(5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指导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省能源监测中心做好对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监察工作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监察过程中,要及时登录节能降碳e本账,填报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各市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节能监察任务,并于11月10日前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市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附件2、3)。

(二)严格依法监察。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20〕25号)的要求,根据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3〕85号)的要求,及时将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请各市于3月29日前将2023年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能源局。

(三)做好闭环管理。规范节能监察问题移交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通过《问题移交单》和“节能监察组件”将省级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给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属地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不依法处理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以通报的方式重点督查督办,并把移交问题线索落实情况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和《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范围。

(四)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要做好对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加强跟踪指导,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用能单位基于监察结果深入开展节能诊断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信用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节能监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纳入用能单位信用记录等方式,加强主体自身信用管理;将用能单位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评价,通过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应用,加大对违法违规用能单位的失信监管力度。

附件:1.2024年浙江省日常节能监察计划表

2.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

3.监察结果处理统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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