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2024年一季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其中,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5元奖励。2024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02元奖励。奖励采用财政补贴,通过电网公司代发的方式兑现,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详情如下: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工业稳定增长,实现一季度“开门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2024年一季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其中,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5元奖励。2024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02元奖励。奖励采用财政补贴,通过电网公司代发的方式兑现,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二、支持企业新增纳统升级。对纳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小升规”培育库的2024年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助力企业拓展市场。认真落实我省扩内需促消费有关政策措施,抓住元旦春节重要节点,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持续打响“全闽乐购”品牌。鼓励各地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对一季度各级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的工业产品促销活动,支持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可从切块下达的福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场活动最高列支100万元。充分发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作用,对2024年通过平台组织开展工业产品供需对接活动的举办单位,按照活动规模及成效给予每场最高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四、保障企业用工稳岗。对经当地有关经济部门确认,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符合条件的各设区市可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加强用工服务和指导,组织“春风行动”等系列招聘活动,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大工业项目建设和招引力度。各地要积极调度“两节”期间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精心安排施工组织,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和协调服务,用好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加快项目实施,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各级各部门要抓住闽籍企业家春节返乡过节的时机,精心组织走访对接,开展招商推介,争取对接引进一批制造业项目,全力推动招商项目落地显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企业协调服务。各地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场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做好生产衔接和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指导企业提前组织好春节前后生产安排,鼓励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迟放假、早开工,组织开展节日期间坚持生产企业走访慰问活动,促进产能充分发挥。加强企业节后复工情况跟踪、督促服务工作,发挥“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作用,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尽快启动和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实施细则并推动加快落实,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放大政策叠加效应,促进一季度全省工业经济稳定运行。
本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