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燃煤自备机组按相关规定转为公用机组,符合要求后同等执行容量电价政策。严禁燃煤公用机组转为自备机组。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进行分摊。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测算容量电费分摊金额,结合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量,计算分摊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煤电容量电费”科目单独列示,随月末发布的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一并公布。
详情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3〕4164号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海南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煤电机组加快实现功能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公用机组认定规则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煤电机组的认定和动态调整。煤电机组经过改造后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并完成认定的,自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政策。
鼓励燃煤自备机组按相关规定转为公用机组,符合要求后同等执行容量电价政策。严禁燃煤公用机组转为自备机组。
二、明确容量电费分摊细则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进行分摊。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测算容量电费分摊金额,结合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量,计算分摊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煤电容量电费”科目单独列示,随月末发布的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一并公布。
电网企业结合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结果,计算实际容量电费,纳入月度购电费一并向煤电机组结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扣减的容量电费,及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偏差产生的损益,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滚动清算。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动态及价格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用合规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作要求,加强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日常监督。
电网企业做好容量电费测算、结算及信息统计等工作,按季度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用户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等情况。发电企业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机组最大出力,根据调度机构指令提供机组出力。
以上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