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依托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开展的电能量、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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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30 09:52 来源: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依托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开展的电能量、需求响应、绿电等零售交易。

另提出,售电公司可在交易系统配置零售套餐,以挂牌、邀约交易方式或线下协商线上交易等流程与用户开展零售交易。挂牌交易时,套餐可根据用户用电类别、用户注册地等设定签约用户范围。市场主体采用邀约交易时,套餐按“一对一”方式发送至特定的签约用户。售电公司配置套餐应设置零售合同有效期,套餐合同有效期以自然月为单位,有效期设定不得早于配置套餐操作的次月,不得晚于当年12月份。

详情如下:

附件三:

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

1.总则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规范零售交易流程,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依托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开展的电能量、需求响应、绿电等零售交易。

3.引用文件

3.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3.2.《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3.3.《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

3.4.《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3.5.《广东电力市场零售结算实施细则》

3.6.《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的管理办法》

4.术语定义

4.1.零售合同范本:交易中心统一编制的零售合同范本、并根据市场实际及运营要求开展零售合同范本的修订以满足零售市场需求。

4.2.零售合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用于明确双方主体、零售关系、零售结算模式、合同期限等零售合同关键信息,以及与市场化交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4.3.零售交易: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邀约、挂牌等交易形式,就零售结算模式、合同期限等合同关键信息进行约定,并在交易系统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签订和登记备案的过程。

4.4.零售关系: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完成零售交易后形成的以年、月为期限的零售代理关系。同一交易品种,在零售合同约定时间内一个零售用户只许与一家售电公司建立零售关系。

4.5.交易订单:在零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交易品种、套餐内容、电子合同、交易状态及订单履行等信息。交易订单可以分为新签合同订单、合同变更订单、解除合同订单等不同类型。

5.各方权责

5.1.售电公司权责

5.1.1.开展电能量、需求响应、绿电等类型的零售交易。

5.1.2.在交易系统配置、上架零售套餐,发起交易邀约,响应、处理电力用户的邀约请求。

5.1.3.向电力用户提供市场规则、结算依据等解释咨询服务,协助电力用户及时签定零售合同、固化零售结算模式。

5.1.4.提供专业售电服务,履行市场规则及零售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2.电力用户权责

5.2.1.参与电能量、需求响应、绿电等类型的零售交易。

5.2.2.自主选择邀约、摘牌等交易方式参与零售交易。

5.2.3.向售电公司如实、完整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等用电信息。

5.2.4.履行市场规则及零售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3.交易中心:

5.3.1.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5.3.2.负责编制零售合同范本,组织零售交易和合同备案。

5.3.3.披露零售市场交易信息。

5.3.4.组织协调因零售交易产生的争议。

6.交易品种

零售交易可按交易品种类型分为电能量、需求响应和绿电等零售交易。

6.1.电能量零售交易

电能量零售交易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根据电能量合同范本就电能量电费结算模式等合同关键信息进行商讨,签订合同形成电能量零售关系的交易行为。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联动价格、浮动费用和煤电联动等模式。

6.2.需求响应零售交易

需求响应交易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根据需求响应合同范本就需求响应结算模式等合同关键信息进行商讨,签订合同形成需求响应零售关系的交易行为。需求响应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考核费用之和、有效响应容量按月度结算综合价格和固定价格等模式计算收益。

6.3.绿电零售交易

绿电环境溢价电费由环境溢价合同电费和偏差电费等组成。其中合同电费可选择固定价格或与市场联动模式。

6.4.售电公司与用户开展上述零售交易、签订零售电子合同时,约定的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一个自然年,双方可按年、半年、季度或多月签订合同,最短不少于1个自然月。

6.5.每年四季度交易中心组织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次年电能量、绿电等零售合同。其他时间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自行协商签订零售合同。

6.6.电能量零售合同到期前,市场购电用户应及时完成次年、次季或次月零售合同签订。如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其电能量价格将按相关政策规则执行。

6.7.需求响应零售交易可根据电力系统供需情况,按照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时间开展。对于非自主参与次月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原则上须在当月24日前(含当日)完成需求响应零售合同签订。

7.交易实施

售电公司可在交易系统配置零售套餐,以挂牌、邀约交易方式或线下协商线上交易等流程与用户开展零售交易。

7.1.零售套餐配置

7.1.1.零售套餐由售电公司配置,配置时应遵循政策规则明确的零售结算模式参数标准。

7.1.2.挂牌交易时,套餐可根据用户用电类别、用户注册地等设定签约用户范围。市场主体采用邀约交易时,套餐按“一对一”方式发送至特定的签约用户。

7.1.3.售电公司配置套餐应设置零售合同有效期。套餐合同有效期以自然月为单位,有效期设定不得早于配置套餐操作的次月,不得晚于当年12月份。

7.1.4.售电公司配置套餐时应设置用户合同签署截止日,截止日不得跨月,明确用户在套餐下单后若干自然日内完成合同签署。

7.1.5.售电公司可根据年度交易、月度批发交易等时序安排,合理设置用户合同签署截止日,实现零售与批发电量匹配。原则上,售电公司所设置的年度零售交易签署期限不晚于批发侧年度交易截止日,月度零售交易合同签署期限不晚于月度交易需求申报日。

7.2.挂牌交易流程

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制定并发布电能量、需求响应挂牌套餐,按用电类别、年用电量范围及注册地等条件设定套餐适用的用户范围。套餐发布后,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套餐并完成零售交易。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7.2.1.售电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领域、业务服务范围以及用电特性曲线需求,合理设定签约用户的用电类别、用电量范围及注册地等套餐条件。挂牌套餐应符合上述7.1套餐设置中有关合同有效期、合同签署限期等要求。

7.2.2.售电公司完成套餐配置后,交易系统会根据零售合同范本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零售合同文本。售电公司核对套餐及合同信息无误且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约盖章后,套餐正式上架生效。

7.2.3.如上架套餐达到售电公司设定的合同有效期最早生效月,则套餐自动下架失效。售电公司需做好零售套餐的版本管理,及时新增、清理上架套餐,为用户提供清晰简洁的套餐序列。

7.2.4.电力用户根据售电公司发布的挂牌套餐进行下单操作,对售电公司套餐信息进行确认后,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7.3.用户邀约交易流程

零售用户自主选定售电公司,按交易品种向该售电公司发起特定的零售结算模式需求邀约。若售电公司响应,则按上述用户需求设置特定的零售套餐,待用户下单确认。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7.3.1.零售用户可同时选定的一个或者多个售电公司定向发布邀约邀请。

7.3.2.零售用户发起的邀约应文字描述自身用电量特性、意向结算模式、合同有效期等需求,给予售电公司足够信息配置特定的套餐。零售用户发起邀约时应设定邀约确认截止日,明确售电公司对用户邀约响应的截止时间。

7.3.3.在邀约确认截止时间内,售电公司可根据零售用户邀约需求接受或放弃该邀约申请。若接受邀约,则应向零售用户定制相应的零售套餐。若无售电公司响应或者超时未处理,则交易系统自动关闭该项邀约。

7.3.4.售电公司配置定制套餐时,可根据邀约信息完整、清晰程度,选择采用电话、面谈等方式与用户沟通,确保套餐制定符合用户真实需求。

7.3.5.定制套餐应设置用户确认期限,并要符合上述7.1套餐设置中有关合同有效期、合同签署限期等要求。

7.3.6.交易系统将根据零售合同范本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零售合同文本。售电公司核对套餐及合同信息无误且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约盖章后,定制套餐自动推送至用户。

7.3.7.用户可在确认期限内确认并接受一家售电公司套餐信息,进入合同签订环节。若用户放弃或超时未处理,则邀约订单自动关闭

7.4.售电公司邀约流程

售电公司与用户进行线下协商线上签约流程。双方线下协商达成一致,确定零售代理关系,由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配置特定套餐发送至用户确认。

7.4.1.售电公司在与用户线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7.1条套餐设置中有关合同有效期、合同签署限期等要求配置特定的套餐。

7.4.2.交易系统将根据零售合同范本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零售合同文本。售电公司核对套餐及合同信息无误且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约盖章后,定制套餐自动推送至用户。

7.4.3.用户如需按线下协商情况接受售电公司发起的特定套餐,应在交易系统开启零售套餐接收权限。

7.4.4.用户对接受的特定套餐进行合同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8.零售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

8.1.零售合同签订

8.1.1.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交易系统中按照零售合同范本签订电子合同,双方遵循交易系统流程确认合同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合同生效,并自动完成零售合同登记备案,确定双方的零售关系。

8.1.2.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将以双方在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为依据开展零售市场月度结算。

8.1.3.零售用户在交易系统确认零售套餐、进入合同签订环节后,使用交易系统支持的第三方在线签章工具开展合同签订,通过法人人脸识别或打款验证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并加盖合同电子印章,完成零售合同签订。

8.1.4.零售用户应在套餐设置的签署时间内完成签署,若超期合同订单则自动关闭。

8.1.5.各市场主体应妥善使用签约过程中须用到的验证码(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方式发送)、人脸识别等信息,勿配合或提供给其他方使用。

8.2.零售合同变更

8.2.1.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售电公司与用户需对零售合同进行变更的,双方应重新对零售结算模式等关键信息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在交易系统完成合同变更流程。

8.2.2.合同变更不能更改原合同有效期,变更条款适用于尚未开展结算的月份,已开展月度结算的月份不受变更影响。

8.2.3.如双方协商一致从当月起对零售结算模式进行变更,应在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零售合同变更操作,签订变更合同。交易中心将按变更后的合同开展当月及后续月份零售结算。

8.2.4.合同变更流程由一方在交易系统上发起,由另一方确认后进入合同签订环节,双方使用在线签章工具完成变更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原合同在变更合同指定日期生效后自动失效。

8.3.零售合同解除

8.3.1.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售电公司与用户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在交易系统完成零售合同解除流程,提前终止合同。

8.3.2.合同解除流程由一方在交易系统上发起,由另一方确认后进入解除协议签订环节,双方使用在线签章工具完成合同解除协议签订。解除协议加盖电子印章后从次月开始生效,解除当月继续按原合同开展结算。合同解除后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关系一并解除。

8.3.3.用户应在合同解除当月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如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其电能量价格将按相关市场政策规则执行。

8.4.无效交易

8.4.1.因异常情况导致双方零售交易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将视为无效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售电公司定制套餐时,其零售结算模式及结算参数设定不符合政策规则要求。

(2)交易双方实际签署及单位印章等信息与签署时的市场注册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及企业法人等)不一致情况。

(3)在签订过程中,因交易系统或第三方在线签章工具等问题,导致零售合同出现乱码、合同要素不全或单位印章缺失等情况。

(4)其他导致无效交易的特殊情况。

8.4.2.若发生无效交易,交易中心发现的将通过电话、短信或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相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主动发现的应及时反馈至交易中心。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及时采用合同变更、解除或重签等方式妥善处理。

8.4.3.对于市场主体未及时处理的无效交易,交易中心自发现日期取消合同登记,视同双方后续在交易系统未登记备案零售合同处置。

8.5.特殊情况登记

8.5.1.若因特殊情况导致电力用户无法在交易系统完成零售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操作,用户和售电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特殊情况登记申请,反馈法人无法完成线上流程等情况说明,提供双方按有效零售合同范本签订的纸质零售合同等证明资料。

8.5.2.收到合同登记申请及完整资料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提供的原因说明、纸质合同等资料,决定是否在交易系统登记双方签订的纸质零售合同,明确零售关系,固化零售结算模式,并及时将合同登记情况告知合同双方。

8.5.3.对于市场主体提交的特殊登记申请,如存在理由不充足、资料不齐全、纸质合同版本及参数错误等情况,交易中心不作合同登记。

8.5.4.对于已超过合同生效日期且符合特殊登记条件的纸质合同,自确认登记月份起形成零售关系,依照登记的合同开展零售结算。

8.5.5.对于不符合特殊登记条件的纸质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有关流程规定及时在交易系统在线完成零售交易和合同签订。

9.自律管理

9.1.各市场主体应合规开展零售交易,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系统开展零售交易、签订零售合同。

(2)售电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误导用户,签订的纸质合同与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不一致。

(3)售电公司连续发布多个相似挂牌套餐,阻碍其他售电公司套餐展示。

(4)电力用户同时多家售电公司签订纸质合同,误导售电公司开展批发交易。

(5)电力用户签订合同后单方面恶意转移用电户号。

(6)市场主体已知晓零售无效交易情况,不配合处置以获取利益。

(7)影响零售市场公平、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其他情形。

(8)《广东电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市场规则制度明确的不良行为

9.2.由市场主体反馈、交易中心核实,以及有权机构依法认定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以下市场措施:

(1)下架零售套餐。

(2)关闭进行中的交易订单。

(3)取消零售合同登记。

(4)《广东电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市场规则制度明确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10.争议处理

10.1.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积极主动沟通,寻求友好协商解决。

10.2.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交易中心热线反馈争议问题,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沟通协调。如未能解决,争议提出方可继续向交易中心提交争议协调申请表及书面材料,交易中心将依情况召开现场或远程会议协调。

10.3.双方可根据零售合同,共同选择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任何一方均可依法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

10.4.双方的线下纸质合同与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不一致导致的争议。

10.5.市场主体应在交易过程中应及时保存交易过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记录、合同文本等资料,如发生争议时可将保存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11.其他

11.1.本细则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2.本细则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1.3.若广东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调整,则本细则相应内容按政府最新政策规则执行。

11.4.本细则印发实施后,原《广东电力市场零售合同登记及零售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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