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文件提出:我局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生物柴油是以废弃油脂等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可再生能源,是国际公认的绿色清洁燃料,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也要求大力发展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燃料。
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能源革命、保障能源安全的有益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保障人民餐桌安全的有力手段。
根据《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倡导绿色消费,助力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主要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为继续扩大生物柴油等绿色液体燃料推广应用积累经验。
三、试点示范内容
根据生物柴油行业发展现状及生产消费等情况,申请试点示范的各级政府、企业等主体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创建。同时,也鼓励各地创造性开展其它方式的试点示范创建。
(一)车用生物柴油
1.区域推广应用
在全省、全市、全县(区)等行政区域或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矿区、保税区、自贸区等开展车用生物柴油的推广应用。鼓励“以产定销、封闭运行”,组织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石油销售企业“定向销售、产需衔接”。
2.行业推广应用
在区域内物流、公交、市政、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开展生物柴油的推广应用。
3.企业推广应用
有加油站经营资质的企业在所经营的加油站开展生物柴油加注等推广应用。
4.高速公路推广应用
以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为主体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
(二)船用生物柴油
5.保税区、自贸区推广应用
在保税区、自贸区等区域内开展海洋船舶B5、B24等生物柴油(燃料油)推广应用。
6.河流湖泊航道推广应用
在内河、湖泊等航道开展B5、B24等生物柴油(燃料油)推广应用。
(三) 其 他
7.生物柴油在其他场景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实施
按照统筹部署、自愿申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重点在具备或临近生物柴油产能的区域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一)组织上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相关能源企业要重视生物柴油推广应用工作,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申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下简称省级牵头主管部门)汇总本区域内申报的试点示范创建区域、创建项目并组织开展初步遴选。首批申报的试点示范创建区域、创建项目信息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二)评审确定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试点示范创建区域、创建项目进行评审,视情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评价后确定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创建区域、创建项目名单。
(三)指导创建
我局将对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创建区域、创建项目有关创建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省级牵头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请报送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四)总结评价
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区域、项目建成后,省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总结评价,并将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将会同省级牵头主管部门根据试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估示范效果、推广前景,结合实际适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五)政策支持
我局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
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研究予以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示范创建项目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研究给予资金支持,为试点示范区域和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81929245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