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其中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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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发布

2023-11-08 08:37 来源: 天津市工信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其中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提出, 售电公司在天津电力市场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现货市场运营后,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首次参与天津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额度根据次年全年(或当年剩余月份)预计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不低于0.8分/千瓦时标准计算。由于连续12个月未进行交易被暂停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再次完成交易公示可按该标准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详情如下:

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电力市场行为,防范运营风险,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天津电力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结合天津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具备电力交易资格、在天津电力市场开展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

第三条售电公司参与天津电力市场化交易前,需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见索即赔的履约保险(当履约保函和履约保险同时出现时,合并简称“履约保障凭证”)。其中,履约保险须为索赔发生制保险,即引发索赔的事故发生在保险约定的追溯日期以后及保险止期以前,且不得设置等待期及免赔额等要求。

第四条履约保障凭证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被保险人)为与售电公司开展资金结算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第五条开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应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开具履约保险的机构应为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下属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资格、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售电公司在天津电力市场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现货市场运营后,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首次参与天津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额度根据次年全年(或当年剩余月份)预计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不低于0.8分/千瓦时标准计算。由于连续12个月未进行交易被暂停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再次完成交易公示可按该标准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第八条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前,须按通知的时限要求完成履约保函、保险的提交,否则不得参与相关年度、月度、月内市场交易。因结算及清算工作需要,参与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限起始日应不晚于交易执行当年的1月1日,截止日应不早于交易执行年次年3月15日。仅参与月度交易的,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限起始日应不晚于交易执行当月1日,截止日应不早于交易执行年次年3月15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职责:

(一)拟定天津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履约保障凭证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

(三)负责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的相关信息披露、报送备案。

(四)配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对售电公司开展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工作。

第十条售电公司职责:

(一)向银行申请开具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及时提交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向保险公司申请开具售电公司履约保险,及时提交至被保险人审核,并保证履约保障凭证的真实有效,履约保障凭证须满足额度标准的要求。

(二)按照天津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相关规定做好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工作。

(三)按照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四)当预计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相应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第十一条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职责:

(一)审核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险,并将审核通过的履约保险及时提交天津电力交易中心。

(二)按时与售电公司开展相关费用结算工作。

(三)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售电公司发起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工作。

第三章履约保函、保险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后,向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障凭证接收回执》(模板见附件5-1),建立及更新履约保障凭证保管台账,并负责履约保障凭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售电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变更已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有效期及开具银行、保险公司等信息时,须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障凭证变更申请书》(模板见附件5-2)。经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后,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新的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险的变更需严格按照其保险条款执行。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同步做好履约保障凭证的保管台账变更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售电公司未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产生欠费时,其所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将被用于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清算相关欠费。

第十五条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与售电公司催缴、调解无果后,可根据结算依据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履约保障凭证原件借出申请》(模板见附件5-3),并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和《索赔通知》(模板见附件5-4),要求支付款项。启用时按照履约保函优先、提交时间优先的顺序进行。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同时向相关售电公司发出《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模板见附件5-5),说明欠费和履约保障凭证启用情况;向市场主体公示售电公司欠费情况至支付完成。

第十六条在使用履约保障凭证时,售电公司所交履约保障凭证总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应在收到执行告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补足履约保障凭证缺额部分的费用。

第十七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不足时,通过短信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天津电力交易中心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足额履约保障凭证,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如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超过规定标准,可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

第十八条履约保函有效期到期后,售电公司可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履约保函退还业务《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申请书》(模板见附件5-6)。售电公司可视业务开展情况选择履约保障凭证展期或撤旧换新。履约保险的保险期限到期后,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售电公司退市并完成全部结算清算程序后,可以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等后续业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违约失信行为包括: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售电公司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中存在提供虚假、伪造、拒不整改等违规情况的。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违约失信行为上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二)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股东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取消或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信息披露规定,通过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履约保障凭证信息披露工作。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时,可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予以解释及配合。

第二十一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相关违约行为的信用记录和通报等相关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前上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5-1.履约保障凭证接收回执

5-2.履约保障凭证变更申请书

5-3.履约保障凭证原件借出申请

5-4.索赔通知

5-5.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

5-6.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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