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关于加强风电、光伏发电储备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函。
《征求意见稿》指出,除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国家批复项目外,今后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均须从省级储备项目库转出。同时,按照“统筹设计、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开发。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公平公正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合理确定申报项目清单,不得强制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行为。逾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应符合当地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布局要求,落实开发主体。项目开发主体应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不在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暂停新增项目申报企业范围内。应优选资金实力强,具有开发建设和运营经验,企业负债率低的企业。项目还应承诺按要求配置储能等调峰设施。
项目应落实用地条件。风电项目需提供全部风机点位坐标和升压站四至范围坐标(kml格式),光伏项目需提供全部光伏场区和升压站的四至范围坐标(kml 格式),坐标不能与已批复和已入库项目交叉重叠,风电新增点位与已有点位应控制合理间距。项目用地需取得市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符合用地政策且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