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发电供热企业在达到排放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使用燃煤,严禁倒买倒卖。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发改煤炭〔2017〕140 号)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关于《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对《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9日(因文件急需发布,故缩短本次征求意见时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9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处,邮箱:lnfgwmtc@163.com,电话:024-86892640。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0D%0A(征求意见稿) .pdf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