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定标准,正确履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22〕508号),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对职称申报规范明确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时间规定
计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职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二)学历规定
申报职称一般应具备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学历、学位要求(含后续学历,下同)。
1.中专学历:认定员级职称、评审助理级和部分专业中级职称。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2.大专学历: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3.本科学历: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高级(含正、副高级,下同)职称。
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4.双学士学位: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高级职称。
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5.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下同):认定中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或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高级职称。
(1)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国外学制不满2年的硕士需满4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2)取得硕士学位后入职当年认定助理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国外学制不满2年的硕士需满3年)可评审中级职称。
6.博士学位:认定中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
取得博士学位后入职当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7.博士后:评审高级职称。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可依据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评审副高级职称。
(三)年限规定
规定年限是指在取得规定学历的前提下,申报评定相应级别职称必须具备的本专业年限和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
“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后所从事的与申报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职称后所从事的与申报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1.关于转业军人和原公务员。对于转业军人和原公务员,属于首次参加职称评定的人员,需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前提下的“本专业年限”:
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后满12年(仅档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后满9年(仅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满7年、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大专毕业后满20年(仅政工系列)、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8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本科毕业后满15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13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7年,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2.关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资格。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取得的中、高级资格,需符合有关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即报考中、高级资格时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本专业年限”。
(四)程序规定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职称申报和资格审查、评审(答辩、网上评审、考试、业绩积分等方式)、公开审查(含举报问题核查与处理)和发文认证。
(五)其他规定
1.关于英语、计算机考试。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仅作为职称评定的水平能力标准之一。
(1)英语
《专业技术人员电力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有效期4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4年年底), B、C级有效期3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
A、B级适用于申报副高级和中级职称,C级适用于申报中级职称。
(2)计算机
《专业技术人员电力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B两个等级。A级有效期4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4年年底),B级有效期3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
A、B级合格证书可申报各级别职称。
2.关于论文、技术报告。申报者提交的论文和技术报告等作品应为取得现职称后撰写且与申报专业相关。其中:
(1)论文、著作。论文或著作必须是正式发表或出版,录用通知不予认可。申报时需提供书、刊的封面、目录(交流或评选的证书)和本人撰写的内容,不必将整本书、刊一同提交,其中,论文佐证材料还需提供权威网站查询的收录情况截图。
(2)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为申报者在当时完成专业技术项目之后,对完成或解决某项具体技术工作问题的报告(经济、政工专业可提供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申报时需提供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方式
(一)中级职称
1.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4年;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2年(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需满3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其中:
(1)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1申报讲师职称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3年,可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2)档案系列:中专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7年;双学士学位,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4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2.评定方式
(1)工程(电力工程、工业工程)、档案、政工系列中级职称:依据中级职称评定标准,采取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方式综合进行评定,“业绩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6:4比例加权确定评定总分(见附件1)。
(2)技工院校教师、新闻系列中级职称:依据中级职称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年限及业绩要求,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二)副高级职称
1.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博士学位,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2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其中:
(1)经济、会计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10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卫生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7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3)政工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13年,或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且“本专业年限”满20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4)技工院校教师、卫生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破格条件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针对下列情况之一,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1)不具备规定学历。
(2)不具备规定的职称年限(现职称年限、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本专业年限),可提前1年申报副高级职称。
3.评定方式
(1)工程(电力工程、工业工程)、经济、会计、档案、卫生、新闻、政工系列副高级职称:依据副高级职称评定标准,采取考试、业绩积分和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见附件2)。
(2)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依据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年限及业绩要求,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三)正高级职称
1.申报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系列需理工科、卫生系列需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本专业年限”要求本科满15年、双学士及硕士满12年、博士满7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需转评后方可申报。
2.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直接申报正高级及以下职称。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人才。
(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3.评定方式
依据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年限及业绩要求,采取答辩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见附件3、4)。
(四)绩效要求
2020至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级及以上。
三、专业准入与转评高报
根据各专业系列的实际情况,从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角度出发,对各专业系列准入的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职称“同级转评”和“转系列高报”明确如下:
(一)工程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和工程技术职称以及工程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但现职称为非工程系列,即“转系列申报”,“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
(二)卫生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和卫生技术职称以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但现职称为非卫生系列,即“转系列申报”, “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
(三)会计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财会(含财经类,下同)专业学历和会计系列职称(含审计系列职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下同)以及财会工作经历。若现职称为非会计系列,则需具备财会专业学历;若不具备财会专业学历,则现职称应为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系列。若现职称为非会计系列,即“转系列申报”,“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
(四)经济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经济(含理工、财经、管理、法律类,下同)专业学历和经济系列职称以及经济工作经历。若现职称为非经济系列,则需具备经济专业学历;若不具备经济专业学历,则现职称应为经济、工程、统计、会计、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系列。若现职称为非经济系列,即“转系列申报”,“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
(五)技工院校教师、档案、新闻、政工系列
需专职从事相应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若现职称为非相应专业系列,即“转系列申报”,则“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
四、申报专业
申报者选择申报评定的专业一般应以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及所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并对照相应专业《评审条件》、《评定标准》的专业划分自主确定。其中,对于一些不易归属的专业,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一)各科研院以调试为主和地市公司设计所(室)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的相应专业。
(二)“工业工程”规划类专业一般适用于从事综合性、系统性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及实施等工作的人员,科研院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规划设计的相应专业。
(三)工民建等专业可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相关专业。
(四)从事电力系统通信、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根据所服务的对象(专业)确定申报专业,中级、副高级职称考试专业可选择“电力数字及信息通信技术”。
(五)从事法律专业人员可申报经济系列相应专业。
五、关于职称考试
(一)国家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制度,部分专业系列职称评审采用“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方式开展。
1.经济、会计、卫生、统计、审计、出版、翻译系列初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方式,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执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2.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采用考评结合(即考试和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1)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申报者需先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再凭合格证书(成绩),报名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年度职称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
(2)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申报者需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审计师或高级统计师的考试和评审,其结果需由申报者所属省公司级单位进行确认。
(二)公司副高级职称考试
工程、档案、政工系列申报者需先参加公司组织的副高级职称考试,再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副高级职称评审。
六、关于技能人员申报职称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具有理工科学历、符合工程系列学历层次要求且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应资格的员工,可申报评定电力工程技术相应级别职称。
1.取得高级工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2.取得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
3.取得高级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七、关于抗疫人员申报职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鼓励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称申报政策倾斜措施。申报人员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申报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情况相关证明(包括工作具体内容及成效),需省公司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八、关于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21〕70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需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职称认定前1年和评定前3年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不达标的,不得申报,具体要求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说明
(一)公司系统目前可评审8个系列:
1.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2.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3.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4.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5.档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6.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7.新闻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8.政工系列:副高级、中级
公司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申报者需参加公司统一评定;公司授权外的职称系列,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取得,各单位履行确认程序。
(二)各省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应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相关职称(参加地方相关单位组织的评审),各省(管理、技能)培训中心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应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相关职称。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申报新闻系列职称需取得新闻记者证。
(四)确实经过中央党校、各省(市、区)党校和境外院校规定学时、课时的学习(有学籍档案),所取得的学历、学位与国民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用,在职称评定中应予以承认。
(五)具备专业不对口的学历,需取得2门及以上大专层次专业对口的专业课程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或华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专业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可参加初级认定、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
(六)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及技能人员申报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七)援藏援疆援青人员职称申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评审条件》和《评定标准》中“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的“南大核心期刊(CSSCI)”、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的“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列表”目录为准。SCI、EI、SSCI等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收录证明。
(九)业绩成果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需是排名靠前的第一、二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参加)者。若排名靠后,但确系主要完成(参加)者,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该文件,需后附第一、二完成人分别亲自撰写并签名的“证明书”。文件及“证明书”需表明在该项目中被证明人承担任务的内容、重要程度及排名位次和排名靠后的原因,以及其他获奖人员名单(如获奖人数超过15人,可仅列出前15人名单并注明获奖总人数)。
(十)申报者需在申报时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各单位在复审工作开始后,以及整个评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再补交材料。
(十一)申报者需提交“个人诚信声明”,对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撤销其取得的职称,原则上3年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职称评定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评审专家履责不力、徇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出现资格审查不严、标准执行不力、组织管理不到位、擅自扩大评定权限等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评审、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收回评审权限。
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十三)外单位调入人员,其职称若为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评定或认定的,予以承认;否则,需履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重新评定。
(十四)关于委托评审。委托评审需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向国网人才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委托函”。评审工作结束后,国网人才中心将评审结果函告委评单位。
(十五)中级职称自主评审需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十六)申报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附件:1.中级职称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2.副高级职称在线积分评定管理办法
3.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4.正高级职称答辩实施办法
5.职称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国网人才评价中心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
中级职称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
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级职称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在中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实行申报者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加权的方式进行评定。为此,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积分,指对申报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实行在线量化积分。采取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主要贡献积分、作品成果积分、水平能力积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鉴定。
第三条 专业与能力考试,指加权总积分达标者参加的考核其专业工作应具备的综合知识能力的统一考试。专业与能力考试将依据各系列《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相关条款,按知识类和能力类2部分设计考卷;考试组织工作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最终评定结果以申报者加权总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6:4比例进行加权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的相关专业申报者。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依据各系列《评审条件》,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即可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系列中级职称业绩积分。
第七条 申报者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职称申报系统”,打印“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八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公示。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登录“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意见结果,并将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
第九条 主管单位(需登录该系统)负责对经申报者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进行复审和确认。
第十条 “在线积分评定系统”按统一规范的程序和积分标准,综合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单位评价意见,计算出申报者加权总积分。
第十一条 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者“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加权计算评定总分,评定总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开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审查”无误后,由国网人才中心印发职称通过文件、制发职称证书并将通过职称评定名单转入“历年职称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第三章 业绩积分标准和实操方法
第十四条 中级《评定标准》及《业绩积分标准》系依据相应系列《评审条件》而制定。其中,中级《业绩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对申报者审查、鉴定、评价、复审、公示后的鉴定意见和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者各项实际得分及其实际总积分。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专业及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职称申报规范》为准。申报者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需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具体积分方法为:
1.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下同)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后满3年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且专业均对口)20分;
2.本科且专业对口、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后满3年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或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
3.大专且专业对口以及本科但专业不对口10分。
第十六条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审条件》中“业绩与成果要求”为准,从主要贡献、作品成果2方面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
“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6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七条 水平能力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情况进行量化。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考试结果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识别。
水平能力积分标准分值为:
外语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计算机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系列《评审条件》中“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2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标准分值为:0~30分。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鉴定、主管单位复审和国网人才中心查处原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进行鉴定时,必须依据评价标准各条款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对申报者提供的直接证明和支撑材料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结果做到有据可查。对申报者在某项工作中的参与角色的认定,必须以该成果(或项目、专业工作)的立项书、结题书、鉴定意见等正式且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的成员名单为依据;对成果的级别、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承担工程的规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认定,也必须以申报者提供的与成果直接相关的正式材料为依据;对申报者参与制定的教材、技术规范、标准等成果的出版状况(公开出版、内部发行、非正式稿)和颁发状况(正式颁发、已定稿但未正式颁布、仅完成起草),需进行客观准确的界定;对申报者在专业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对相关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术报告的水平等的认定,也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为基础,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主管单位在复审时也需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查。
国网人才中心组织对相关举报进行查处过程中,也将按以上原则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关系。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是否符合“规定学历前提下的规定年限”等3个评价因素。若三者均为“是”,则加权总积分等于实际总积分;若三者有一项为“否”,则加权总积分为0。其中,“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评价;“规定学历前提下的规定年限”以“在线积分评定系统”计算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问题处理。详见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职称申报规范》中“其他说明”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业绩鉴定和复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为确保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职称与专业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等业绩内容及其所有佐证材料的真实、准确,需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成立“鉴定委员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管理。“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和完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等全部工作,原则上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任由单位分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需对鉴定和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全权负责,并在主管单位和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价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要成立复审专家组。为确保对申报者水平业绩评价能统一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需由主管单位成立“复审专家组”,对经申报者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职称与专业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者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及其所有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确认。“复审专家组”需在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五章 专业与能力考试
第二十四条 参考人选的确定。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根据各系列中级《评审条件》和《业绩积分标准》,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复审、公示后,加权总积分达到满分60%的,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与能力考试内容。专业与能力考试内容将依据相应系列《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且通过业绩积分不好界定的、且必须掌握的综合知识与综合能力等原则进行确定;按知识类和能力类2部分且各占一定比重设计考卷。知识类主要考查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通用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以及电力与能源战略、企业文化、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能力类主要考查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六条考试时间与考题类型。专业与能力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参考人员在考前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题类型全部为客观题,由单选、多选和判断等题型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七条 考务组织与相关要求。专业与能力考试组织工作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实施。各单位要做好考务和考试纪律宣贯工作,派专人参与相应考点的现场巡考工作,共同维护考试秩序。一旦出现严重违规问题,将取消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评定结果确定。根据《国网人资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人资培〔2021〕37号),个人“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6:4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个人“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加权后评定总分达到70分且考试分数达到60分,即为通过所申报系列中级职称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定后续工作。评定通过名单将进行网上“公开审查”;主管单位接国网人才中心印发的职称通过文件和制发的职称证书后,需将各类鉴定、评价、复审意见等纸质材料返回至所在单位留存至少3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申报者报名参加中级职称业绩积分开始至取得中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职称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副高级职称在线积分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副高级职称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在副高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在线积分,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积分评定办法采取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中级职称取得年限积分、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水平能力积分和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评委专家在线评审打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的相关专业申报者。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者自取得中级职称后,即可依据副高级《评定标准》,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在线积分。
第五条 申报者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职称申报系统”,打印“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六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公示。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登录“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意见结果,并将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
第七条 主管单位(需登录该系统)复审并确认后,“职称申报系统”按统一规范的副高级《业绩积分标准》计算出各项实际积分和实际总积分,实际总积分与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经加权后得出加权总积分。
第八条 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阶段;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在线审查申报者所有业绩情况(即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中级职称取得年限相关电子材料,下同),根据副高级《评定标准》及其《业绩积分标准》进行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委专家“背靠背”打分,计算得出评审平均分。
第九条 最终评定结果以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平均分、个人“加权总积分”按6:4比例加权计算评定总分,评定总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开审查”。
第十条 “公开审查”无误后,由国网人才中心印发职称通过文件,印发职称证书并将通过职称评定名单转入“历年职称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第三章 实操方法与积分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各系列副高级《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制定的副高级《业绩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审查、鉴定、评价、公示后的申报者该5部分鉴定及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该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者各项实际积分及加权总积分。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专业及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最新版《职称申报规范》为准。申报者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需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标准分值为:
博士且专业对口30分;
硕士且专业对口以及博士但专业不对口20分;
双学士且专业对口18分;
本科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下同)、硕士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但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
本科但专业不对口5分;
大专及以下学历且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15分;
大专且专业对口5分;
中专及以下学历和大专但专业不对口0分。
第十三条 中级职称取得年限积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现职称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50分:博士且中级职称满2年;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5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6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4年。
对于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35分:博士且中级职称满1年;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4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5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3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20分: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3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4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2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5分: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1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3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1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0分: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2年。
第十四条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系列副高级《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中“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两条相应条款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
“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6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五条 水平能力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情况进行量化。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考试结果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识别。
水平能力积分标准分值为:
外语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计算机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系列副高级《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两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的实际积分。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标准分值为:0~20分。
第十七条 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关系。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两个评价因素并加权计算。若2者均为“是”,则加权总积分等于实际总积分;若2者有1项为“否”,则加权总积分为0。其中,“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实行在线评审打分方式。在线评审打分将根据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鉴定和评价情况进行;“在线积分评定系统”将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计算并给出每位被评者的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乘以百分制加权系数,计入每位被评者评定总分。
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标准分值为:0~100分。
第十九条 在线评审后续工作。评定通过名单将进行网上“公开审查”;主管单位接国网人才中心印发的职称通过文件和制发的职称证书后,需将各类鉴定、评价意见等纸质材料返回至所在单位留存至少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为确保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真实、准确,需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成立“鉴定委员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管理。“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完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等全部工作的权威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任原则上由单位分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需对鉴定和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全权负责,并在主管单位和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价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要成立复审专家组。为确保对申报者水平业绩评价能统一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需由主管单位成立“复审专家组”,对经申报者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者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及其所有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确认。“复审专家组”需在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在单位鉴定、主管单位复审和国网人才中心查处原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进行鉴定时,必须依据评价标准各条款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对申报者提供的直接证明和支撑材料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结果做到有据可查。对申报者在某项工作中的参与角色的认定,必须以该成果(或项目、专业工作)的立项书、结题书、鉴定意见等正式且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的成员名单为依据;对成果的级别、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承担工程的规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认定,也必须以申报者提供的与成果直接相关的正式材料为依据;对申报者参与制定的教材、技术规范、标准等成果的出版状况(公开出版、内部发行、非正式稿)和颁发状况(正式颁发、已定稿但未正式颁布、仅完成起草),需进行客观准确的界定;对申报者在专业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对相关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术报告的水平等的认定,也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为基础,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主管单位在复审时也需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查。
国网人才中心组织对相关举报进行查处过程中,也将按以上原则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申报者报名参加副高级职称业绩积分开始至取得副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职称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电力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电力工程技术主要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和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热能动力工程
包括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工程测量、环境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2.水能动力工程
包括发电机、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力机械、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工程测量、环境保护、新能源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
包括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工程测量、环境保护、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与设计、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技项目,通过审查或验收,有重大创新性。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攻关或工程实践中,解决关键领域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
4.提出科技建议,1项被国家有关部门或2项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完成1项及以上在本行业(本系统)推行的技术管理系统工程。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成效,对科技进步或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4项;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业专项奖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3项或省公司级(主要完成人)4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并获省部级及以上专利奖或提供成果转化合同(转化效益证明)。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工程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实用价值的教材或技术手册2本,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电力工程方面的标准、导则、规范、规程等2项(团标或企标3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工业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工业工程技术主要包括系统规划与管理、设施规划与设计、方法与效率工程、生产计划与控制、质量与可靠性管理、营销工程、工业安全与环境以及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与工业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技(管理)项目,通过审查或验收,有重大创新性。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攻关或工程实践中,解决关键领域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
4.提出科技建议,1项被国家有关部门或2项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完成1项及以上在本行业(本系统)推行的技术管理系统工程。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成效,对科技进步或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4项;在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奖2项,或省部级管理创新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3项(含相应专业奖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并获省部级及以上专利奖或提供成果转化合同(转化效益证明)。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工程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实用价值的教材或技术手册2本,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工业工程方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经营规划、重要管理标准、导则、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涉及专业包括计划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力营销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六类。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成果经济效益显著。
2.主持本专业领域管理改革,创造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思路、意见和措施,并成功应用于经营管理等工作实践,在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推广,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3.提出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1项被国家有关部门或2项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4项;在经济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奖2项,或省部级管理创新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3项(含相应专业奖项)。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收录至少一篇。上述公开发表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经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或教材、技术手册2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经营规划、重要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4.主持完成省公司级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公司级及以上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2项,通过审查或验收,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工作业绩,企业电价、净利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本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公司级单位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会计改革、规范管理、重组改制、风险防范、政策争取、管理创新等方面管理实践取得显著工作业绩,并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3项;会计领域专项奖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或省公司级(主要完成人)3项。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或学术会议(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CJAS 学术研讨会等)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AHCI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或教材、技术手册2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编写修订省公司及以上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4.主持完成省公司级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财务规划等代表性成果,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者均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二、业绩成果要求
(一)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教学成果中二项及以上:
1.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组织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变革、一体化教学和云教学等改革、教学评估类或申报示范性与优秀院校、宏观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2.主持教研团队或作为核心骨干组织开发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或网络共享课程或教学资源库1项及以上。
3.最近三年坚持师带徒,主持建设并经过省部级及以上发布的实训基地1个及以上,或主持、组织过校企融合团队对企业技改、科技项目攻关且经过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表彰奖励。
4.教师本人参加教师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大奖赛取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优胜奖及以上奖励。
5.教师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省部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中华技能大奖赛和全国技术能手省部级分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赛优胜奖及以上荣誉称号。
6.作为排名第一的教师,指导职工或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的技能竞赛,获省部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7.主持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揭牌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9.组建以教师本人为核心的省部级及以上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或省部级及以上发布的校企融合教学工作团队。
(二)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或被SCI、EI、SSCI收录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本,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本,或作为排名第二的编者公开出版教材2本,且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3.主持或主笔(前三名)编写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类标准、规范、规程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科研、档案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国家档案局认定。
2.获得档案工作国家级奖项;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管理创新等专项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含SCI、EI、SSCI等收录)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至少1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确有创新或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或省部级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在编研工作中,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20万字以上、深层次加工并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后,符合下列相应工作量要求:
主任医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平均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90个半天,主持查房40次以上。具体可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门(急)诊人次数、出院人次数等。
主任药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具体可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完成药历份数、提供临床咨询次数等。
主任护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具体可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护理专科门诊天数等。
主任技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平均每年参加医技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具体可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完成检验/检查项目数、高风险操作/特殊检查人次数等。
(二)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至少一项:
1.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技术指导报告等1项。
2.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或开展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
3.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
4. 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普教育工作并获得资格证书。
(三)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至少一项,其中第1条为必备项: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医学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SCI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必备条件)。
2. 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
3. 参与研究形成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出版发行。
以上业绩条件中,(二)业绩贡献、(三)作品成果需满足合计至少三项。
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和经正式批准的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单位从事记者、编辑、摄影摄像、美术编辑等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专业人员。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完成过5次及以上电力行业重大新闻报道或新媒体重大主题传播项目,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有1篇获一等奖或2篇获二等奖。
2.单独或主笔采写的新闻稿件被报刊采用的数量不少于30万字,有5篇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有1篇获一等奖或2篇获二等奖。
3.主持并负责组稿、编稿、审稿、组版等编辑工作,审稿符合公开发表要求的稿件500万字及以上,编稿符合公开发表要求的稿件100万字及以上,有5篇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篇获一等奖或2篇获二等奖。
4.主持并负责新媒体策划、采写、编辑、制作、审核、发布等工作,审核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400件及以上,编辑制作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200件及以上,至少有10件作品单条阅读(点击)量在10万以上,有5件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件获一等奖或2件获二等奖。
5.精通新闻体裁照片的拍摄技能,独立拍摄的新闻摄影作品发表达到100幅及以上,有5幅摄影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幅获一等奖或2幅获二等奖。
(二)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后,取得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并颁布实施。
4.主持编写或修订省公司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5项,并颁布实施。
附件4
正高级职称答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鼓励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在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统一答辩,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相关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职称答辩(以下简称“答辩”)按照各专业类别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分支专业成立答辩专家小组,由各小组组长组织对本组申报人员进行答辩。答辩的总体流程:申报人员自述、答辩专家提问及申报人员答辩、小组评价。
第二章 答辩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确定答辩人员。依据各系列《评审条件》,通过各主管单位复审且在电力人力资源网公布的入围当年度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参加答辩人员。
第五条 答辩材料审阅。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答辩专家在正式答辩前对答辩人员的材料进行审阅。通过审阅答辩人员的材料,了解其基本信息、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情况,针对每名答辩人员分别命制3-4个答辩题目。
第六条 答辩报到。答辩人员按答辩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答辩。
第七条 答辩前准备。答辩人员根据公布的答辩时间表,于本人答辩开始前60分钟到达答辩等候室。工作人员请答辩人员进入答辩室之前,答辩人员要出示相关证件,以便工作人员查验。答辩人员进入答辩室后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无声状态。
第八条 开展答辩。每名答辩人员答辩时间为15分钟左右,流程主要包括答辩人员自述、答辩专家提问、答辩人员答辩三个主要环节。
答辩人员自述环节不超过3分钟。自述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专业学习和专业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方向和成果、业绩贡献、对本专业领域发展前景和趋势的认识和学习情况、以及对本人今后专业工作的计划和设想。答辩人员答辩时不得携带任何讲稿和提纲。
答辩专家提问及答辩环节12分钟左右。答辩专家向答辩人员提出答辩问题,由答辩人员现场作答。答辩以问答为主,可多次随机追问,通过答辩考察了解答辩材料的真伪、学术水平的高低,衡量答辩人员的科研成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位置和作用。答辩专家同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答辩人员离场。答辩结束后,答辩人员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并立即离开答辩场所;不得在答辩场所无故停留;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尚未完成答辩的其他答辩人员交流答辩相关内容。
第十条 小组评价。各小组的答辩人员完成答辩并离场后,答辩专家对组内各答辩人员答辩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和综合评价,由每名答辩专家独立对组内所有答辩人员进行评价,作为小组评价结果,提交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
第三章 各专业系列答辩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技术。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非常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非常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两个及以上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非常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二条 工业工程技术。熟练掌握工业工程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某一分支专业领域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与工业工程有关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非常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经济系列。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主要包括:经济学、财政与金融、统计与会计、管理学、市场营销、经济法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非常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管理状况、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电力生产的基础知识。
第十四条 会计系列。具有系统、坚实的财务会计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与财会工作相关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熟悉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六条 档案系列。有广博的档案学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提出过重要的有独创性的专业理论见解;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及主要相关学科的科学管理、技术水平、研究动态、市场信息以及发展趋势,掌握发展前沿的状况。
第十七条 卫生系列。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和科研实践。
第十八条 新闻系列。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与新闻专业有关的电力法规与电力政策及电力专业基本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评论;较全面掌握新闻采访、编辑、美术、摄影业务及专职工作的各种专业技能和技巧;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或艺术知识;熟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正高级职称答辩组织和实施全过程,将始终坚持职称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开展,答辩专家、答辩人员和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答辩工作纪律,确保答辩过程的规范性和答辩结论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职称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称相关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级、副高级职称考试、电力英语及计算机水平考试等职称相关考试。考试形式包括在线视频监控考试、线下上机考试、线下纸笔考试等类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国网人才中心负责相关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承办考试的机构根据合同要求负责考试具体实施。
第二章 参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参考人员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试要求、参考人员须知等考试相关规定;应知悉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等重要信息;以在线视频监控考试形式开展的考试,参考人员应准备符合考试要求的设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试考。因参考人员未阅读考试要求及考试须知、未参加试考等个人原因致使无法正常考试的,由参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参考人员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且由国网人才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上报国网人资部,建议由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一)在线视频监控考试
1.监控设备未按照考试要求设置或摆放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位置、高度、角度、功能设置、清晰度不符合要求导致参考人员双手、头部或电脑屏幕、环境声音影像未能全程清晰展现等情况。
2.监控范围内出现他人,或监控范围外具备交流条件的位置发现其他人员在场的。包括但不限于:声音、动作交流等情况。
3.考试过程中,多次出现与作答无关的动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东张西望、低头、侧身或注视屏幕以外等情况。
4.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放置随身携带物品,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传、接物品的;
4.在考场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放置随身携带物品,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传、接物品的;
4.在考场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经提醒后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6.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7.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8.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10.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11.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较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并三年之内不得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同类别考试,且由国网人才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上报国网人资部,建议由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并按照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理结果报国网人才中心备案。
(一)在线视频监控考试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协助考试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声音、表情、动作、设备、物品等形式接收传递信息。
2.携带、使用、配备与考试无关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脑、耳机耳麦、电子设备、资料书籍或其它可能接收获取信息的物品。
3.出现逃避监考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佩戴口罩、墨镜、帽子、关闭遮挡监控设备、离开座位、偏离监控范围等情况。
4.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协助考试的;
2.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考试期间使用书籍、资料、笔记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电子设备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考试期间传播、传递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6.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协助考试的;
2.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考试期间使用书籍、资料、笔记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电子设备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考试期间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6.考试期间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7.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视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考人员的;
(四)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参考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追溯处理,已获得的证书和成绩无效。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由考试机构指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纪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任务。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从事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国网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考试开始前没有及时告知试考时间、正式考试时间和登录方式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参考人员答案的;
(四)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考试期间在考场内有与监考无关行为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国网人才中心或者有关单位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国网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六)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参考人员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网(办/4)101-2021)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