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和中国碳市场背景下,综合能源服务已经成为企业刚需,是企业提升ESG表现、吸引绿色投资的重要实现路径之一。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应考虑如何在市场当中借用ESG顺势而为,借势爆发。
——上海电力大学法学副教授 司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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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法学副教授司军艳作题为《双碳目标和ESG监管对我国综合能源行业发展的影响》的报告分享。司教授表示,ESG和中国碳市场背景下,综合能源服务已经成为企业刚需, 是企业提升ESG表现、吸引绿色投资的重要实现路径之一。她从综合能源服务商、用能单位、建设单位的角度分析了综合能源服务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关注方向与建议。
司教授首先对ESG的概念和国内发展情况进行了简述。在ESG中,E是环境、S是社会、G是管治。ESG从三个方面对企业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ESG表现是现在国际上投资者比较看重的投资指标。在ESG评价体系中,“环境”议题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管理的相关议题是与综合能源行业直接相关的议题。司教授表示,我国ESG发展势头迅猛,A股上市公司的ESG披露比例在2021年已经超过30%,国资委亦提出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2023年ESG披露全覆盖;此外,2022年12月中央企业ESG联盟成立,首批成员企业共11家,包括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网等、中国石化等。
司教授提出,综合能源服务商应注意重视拟用土地、建筑的权属及权利负担等情况。在选择用能单位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厘清拟合作的用能单位的经营状况、诉讼与执行情况、企业信用等。服务商应主动与用能单位在合作协议中妥善约定停工停产、暂停用能、用能量过低的特殊情况,并明确约定停止用能情形发生时的损失承担以及擅自停止用能时的损失承担问题。
她表示,服务商应当妥善对用能量的确认方式及综合能源服务对价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约定。综合能源项目资产往往会因为占地等外观原因被误认为系用能单位资产,服务商应当注意对资产所有权进行明显的标注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在能源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时用能单位的折价收购条款,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服务商可考虑通过设置必要奖惩条款的方式调动运维单位积极性。
对于建设单位,司教授建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签署施工合同,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合同效力及项目进度。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注意约定发电量、电费、电价等可得利益损失。严格控制设备质量,评估收益时考虑设备衰减率并设置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形成书面文件并妥善保存。
关于用能单位,司教授给出的建议是,注意在选择合作相对方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谨慎选择运维单位,明确运维单位、服务商共同对用能单位承担责任。就采购智能电网系统事宜进行必要约束。对智能电网的日常检修责任、检修成本承担、运维标准、故障发生后的赔偿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要求。在相应能源服务协议中明确自身对系统数据的所有权以及服务商/运维单位使用系统数据的范围,就违约使用/泄漏数据的责任作出约定。就安全事故侵权问题,明确约定除用能单位原因导致的外,其余侵权责任均由服务商及运维单位予以承担。签订合同时妥善考虑后期建筑物、土地出租出让等情况下自身退出综合能源项目的路径,并合理设置相应退出条款。
最后,司军艳表示,ESG大浪潮已来,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应考虑如何在市场当中借用ESG顺势而为,借势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