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下称《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生态环境部共发布了四起案例,所涉企业均为第三方服务机构。2022年8月5日,就《典型案例》所涉事项及主体,生态环境部发布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典型案例》中与一名所涉企业相关内容。因此,本文将以上述文件为切入点,以案例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一、特别声明
一方面,《典型案例》所涉主体为四个企业,但目前暂查询到一个所涉企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程序后,所涉企业还存在其他救济途径。
因此,本文在此特别声明:1.本文仅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为基础,对生态环境部执法内容等进行探讨;2.鉴于所涉企业尚存救济途径,秉持尊重所涉企业的合法救济权利与名誉权态度,本文对所涉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发表任何意见,并将以A、B、C、D代表所涉企业;3.若后续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公告出现变更、废止等事项且本文有关事项与之冲突的,本文将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内容及所涉主体通知予以修改。
二、监管依据与申报流程
(一)生态环境部监督依据
《典型案例》针对的事项主要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制度来源主要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文,下称“交易办法”)第五章——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同时,《交易办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一方面,上述规定已明确生态环境部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机构,同时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活动”作为兜底性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碳排放权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以文义解释来看,本条所述的生态环境部各项职权均属并列关系。因此,生态环境部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其享有的权力,又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二)申报流程
鉴于之前已经对企业申报流程进行阐述,本文仅列出有关流程图,不再进行详细阐述。
![1.png 1.png](https://img01.mybjx.net/news/UploadFile/202211/6380317511824312065496669.png)
三、问题
(一)汇总表
《典型案例》公布的涉案主体为四个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分别公布了其对应问题。具体情况如下表:
![2.png 2.png](https://img01.mybjx.net/news/UploadFile/202211/6380317508336501009251178.png)
(二)问题分类
就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典型问题,可以依据不同特征进行不同分类。以下文表格为例:若以关联方分类,可以分为企业委托型与政府委托型;若以行为模式分类,可以分为作为型与不作为型。
1.关联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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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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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路径
1.核查内容
据上文可知,对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是全方位的监管:不仅包含对重点排放单位、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还包括企业自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仅包含核查的内容,还包含核查的方式;不仅包含服务事项,还包含企业自身内部管理规定等。
2.核查程序
据《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报告指南(试行)》,有关部门的核查程序主要分为八个步骤: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解具体核查程序与要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报告指南(试行)》及相关规定。具体核查流程如下图:
![1.jpg](https://img01.mybjx.net/news/UploadFile/202211/6380317527230799015968043.jpg)
![2.jpg](https://img01.mybjx.net/news/UploadFile/202211/6380317527235405391953951.jpg)
四、救济
若生态环境部做出具体处罚决定且被处罚企业对生态环境部所做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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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议
就本篇所述事项,本文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各主体应当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在服务前,各主体应当明确各自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质量控制体系标准、内部审批制度、业务部门与监管部门权责制度这三个方面。在服务中,应当完善项目责任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资质、权限与责任。在服务后,应当完善档案管理、责任追究与救济启动制度。
第二,当事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能力进行审查。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核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人员安排及对应资质证明文件,各程序对应服务安排。再次,在合同履行中,应加强对现场服务人员身份二次审核,避免“挂名”服务现象。最后,合同应当厘定各自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第三,当事人应当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正如本文及前文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为当事人规定了救济渠道、时间、方式等事项。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则是当事人自行放弃救济权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因此,若发生相关事项,建议当事人及时聘请律师或由内部法务进行救济。
最后,每一个当事人在经营管理中都应当尽到的合法合规义务。虽然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势必会努力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合法合规是每一个当事人经营管理的底线问题。因此,建议当事人切实加强合法合规培训,将合法合规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切实结合。
综上,本文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基础,对有关执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定建议。当然,上述建议不一定适合每一位当事人,需要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或调整。
结语
本系列文章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相关规定——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案例分析作为内在逻辑,对我国碳交易制度予以了简要分析和展望。因此,本篇文章意味着本系列文章告一段落。希望本系列文章能为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