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
原则上发电供热企业最高可按2022年度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的105%组织衔接资源,进口煤比例高的电厂考虑进口替代情况可进一步合理放宽比例。鼓励供需企业按2022年下半年签订的量价齐全合同2倍数量签订2023年全年合同。
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发改办运行〔2022〕903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即日起,将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填报维护、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合同信息录入确认、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建立年度监管台账、推送衔接铁路运力、月度履约数据报送等工作。为便于供需企业规范高效完成上述工作,现就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相关工作和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要求
(一)合同签约对象和覆盖范围
1.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热用煤企业。
2.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
3.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二)签订时间要求
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地方供暖企业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季节性合同。
(三)签订数量要求
1.各产煤省区暂按2022年《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明确的26亿吨任务目标分解电煤中长期合同煤源任务,必须根据产能产量和煤种情况,将签订任务量逐级、均衡分解至每一个煤炭生产企业。原则上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任务量不应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不低于动力煤资源量的75%。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2.原则上发电供热企业最高可按2022年度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的105%组织衔接资源,进口煤比例高的电厂考虑进口替代情况可进一步合理放宽比例。鼓励供需企业按2022年下半年签订的量价齐全合同2倍数量签订2023年全年合同。
3.供需企业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综合考虑季节性波动、煤炭生产和铁路运力相对均衡的特点,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应按合同总量除以履约月数均衡履约。考虑到铁路运力不可储存,经铁运输的月度合同量应在兼顾电煤需求季节差异的同时,尽量相对均衡稳定运输,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 80%。
4.未按期足额签约的煤炭、发电供热企业将视情予以通报约谈、督促签约。未按期足额签约的煤矿,还将协调有关方面在新核准项目、新核增产能、铁路运力和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欠量资源按中长期交易价格转为政府储备资源,属于保供煤矿的,调出保供煤矿名单,取消有关支持政策。未按期足额实现合同全覆盖的发电供热企业(含供暖企业),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等政策。
(四)签订价格机制要求
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要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物流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它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1.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
2.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根据价格机制定期测算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每月最后一天对外发布,并作为下月中长期合同价格,价格水平不超过港口环节的合理区间。
4.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且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转售给发电企业。
(五)煤质要求
所有合同必须明确供应煤种的煤质要求及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要加强电煤质量监测与合同履约监管,在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及供需双方协商基础上,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分级”管理,完善电煤合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严格履约。
(六)使用规范合同文本
1.供需企业须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购销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包括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齐全的中长期合同。
2.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类。直供直销合同是指煤矿与电厂直接签订的合同,或煤矿所属集团销售公司与电厂所属集团燃料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供需双方签订确认;贸易煤合同是指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厂签订的合同,由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力企业共同签订确认。
3.供需企业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任何捆绑签订情况,合同预付款比例由供需双方公平协商确定。
(七)在线签订录入
鼓励供需企业使用交易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线上签订合同的企业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
特别说明:未申请数字证书或数字证书已过期的企业,请及时联系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010-52698888)申领或更换。
(八)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所有煤炭、电力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企业履约情况将纳入煤炭、电力等行业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二、运力配置工作要求
1.供需双方应协商确定运输方式,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20万吨及以上,且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应企业的产量、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耗煤量、卸车存煤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未足额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前,暂不受理其它用煤合同运力配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的合同,可不再保留铁路运力。
2.对需要通过公路、水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供需双方也要在双方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任何一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借口违约。
3.不具备发运组织能力的中小煤炭企业,发电供热企业可以委托重点保供贸易商代为组织,在出矿煤价上应予以优惠或支付相应费用,并正式签订合同。
三、企业注册登录工作
1.凡在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范围的供需企业,均要登录交易中心平台完成所有在线注册登录及相关工作。已是交易会员或中长期会员的企业可直接登录账号进行后续操作;尚未注册的供需企业,请在11月6日前在交易中心()在线办理中长期合同会员注册手续,否则将无法参与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2.注册流程:交易中心官网首页→点击飘窗“2023年电煤合同汇总入口”→点击“没有账号,去注册”→输入账户名、密码、绑定手机号,点击“提交”→进入“会员中心”,点击“我的信息”→选择右上角红色字体“中长期会员信息填写页面”,录入所有带*企业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提交平台核验。
四、维护企业类型认证信息
即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前,所有涉及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企业(煤矿、用煤企业、贸易企业)要登录账号后,点击“2023年中长期合同”→企业类型认证→根据自身企业类型和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要求,准确填报维护企业类型认证信息。
1.煤矿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类别、企业性质、矿山名称(全称)、所属省市区、是否在产煤矿、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号、证件有效期、2021年9月之后新核增产能、目前总核定产能、2022年预计产量、2023年计划产量,上传在有效期内的、标明核定产能的安全采矿许可证或其它生产批复证明文件。
2.用煤企业(包括电厂发电、热电联产、独立供暖、自备电厂、其他发电供热用煤)信息包括:企业类别、企业性质、电厂名称(全称)、所属省市区、是否统调电厂、2022年用煤总量、2023年国内煤炭预测用量、2023年进口煤炭预测用量,上传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贸易企业(煤矿所属集团销售公司、电厂所属集团燃料采购公司、其他贸易企业、地方政府认定的农村居民用煤经营单位)信息包括:企业类别、企业性质。
4.煤矿企业、用煤企业、贸易企业(地方政府认定的农村居民用煤经营单位)的相关企业类型认证信息将按煤源和用煤省份划分至相关各省经济运行部门在交易中心的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各省经济运行部门审核确认后,企业才能进行合同录入确认工作。
五、提前做好关联销售采购企业授权确认工作
1.煤矿企业可授权销售公司进行合同录入,用煤企业可授权燃料公司进行合同确认。被授权企业在开展合同录入确认工作时,煤矿企业和用煤企业无需再次确认。
2.企业登录账号后,点击“2023年中长期合同”→企业相关授权→填写需要授权的企业名称,点击提交。
六、规范开展中长期合同在线录入确认、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
1.已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的企业无需再次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承诺书。
2.11月25日前,未在线签订合同的企业,要以供需企业签订的线下经济合同为基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线下已盖章确认的完整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
3.直供直销合同由供方(煤矿或煤矿所属集团销售公司)录入、需方(电厂或电厂所属集团燃料公司)确认,双方签订履约承诺书,合同信息推送交易中心平台核验。
4.贸易煤合同由贸易企业作为供方录入合同信息,明确煤煤源信息(煤矿企业)和用煤企业,分别上传与煤矿企业和用煤企业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涉及的所有煤矿企业、用煤企业均需确认合同信息并上传履约承诺书,如有任何一方未确认,该合同信息将无法核验通过。
5.鼓励供需双方以2022年下半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台账为基础协商衔接资源,形成稳定供应关系。
6.供需双方录入确认、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的合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核验,经各省区市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合同不可修改。各主管部门确认未通过的合同,可按程序重新录入并提交。
七、核对确定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11月30日前,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将按煤源省份和用煤省份划分并推送至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在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各主管部门逐条确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建立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八、符合要求的经铁运输电煤中长期合同推送配置运力
12月3日前,交易中心按照先录入、先确认、先推送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价格机制和政策要求、纳入监管台账的、经铁运输电煤中长期合同分批推送国铁集团配置铁路运力。
九、日常履约数据报送工作
(一)履约要求
纳入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应按双方签订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1.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企业应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不允许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
2.企业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性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的基础上,由供方企业所在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协调落实替代履约资源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申请调整合同监管台账,否则仍应严格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
(二)履约数据报送要求
1.合同开始执行后每月10日前,供需企业要登录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由供方填报、需方确认,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交易中心将履约情况共享给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http://ly.creditchina.gov.cn)进行监管。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视为未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2.鼓励已配置铁路运力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在线提报日常请车计划,在线完成交收、结算,交易平台自动完成履约数据统计。
(三)不履约案例的归集整改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向各级经济运行、价格部门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各地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健全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机制,对收到的案例反映要第一时间核查、推动整改,督促严格履约,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核查惩处不力的案例线索,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归集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按月对各省区市履约合同情况进行通报。
(四)不履约企业惩戒措施
未履行的违约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政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因供需双方原因导致季度兑现率偏低的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违约程度,采取削减合同运力、取消配置运力的措施。
十、其它产业用煤中长期合同有关工作
其它产业用煤中长期合同,也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铁集团工作要求,尽早开展资源衔接和合同签订工作。平台录入时间节点和流程要求,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相关事项
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政策刚性约束更强,签订履约要求更高,时间紧、任务重、恳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交易中心已按发展改革委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工作要求,完善优化平台系统,上线所有功能,并安排专人就各项工作进行电话、在线咨询解答,请各有关企业及时关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通知和公众号、微信号,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工作,全力为供需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操作流程的文字及视频资料,可在交易中心官网首页→点击“2023年电煤合同入口”→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工作服务指引中进行查看下载。
其它未尽事宜,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
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工作服务指引页面:
/DzjyServer/login?jumpmtflag=zcq2023
客户咨询电话:010-52698888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