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行业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是所有行业还是只有八大行业
答: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 号)(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来确定。例如,根据《数据报送通知》,2020 年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需要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问:企业行业代码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还是以行业代码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
答: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