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建设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
钦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准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的请示》(钦市发改能资报〔2022〕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并完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石化产业园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园区集中用热,满足园区企业用热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
项目代码:2207-450000-04-01-944760
项目建设单位:国投钦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钦州市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石化产业园区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具备供热能力,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四、项目建设有关技术要求。
(一)项目应作为公用电厂,接受统一调度,除发电所需的厂用电外,所发电量全部上送广西主电网。
(二)项目应落实《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对煤电机组能耗、灵活性制造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项目建设为抽凝式机组,投运后可兼顾为周边企业集中供热。
(四)项目需同步建设在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确保各项排放指标满足国家环保标准要求。项目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能源利用效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项目初定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广西主电网,具体接入电压等级和方案以接入系统设计报告为准。
五、项目总投资502133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其中,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出资解决,其余资金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六、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批复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我委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701202210005号)。
八、根据国家煤电有序发展有关规定,严控建设除背压式机组之外的其余燃煤发电机组。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力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国投钦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于海淼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