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火力、水力及核能发电机组的运行管理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管理;2.机组调差能力管理;3.机组非计划停运管理;4.机组检修管理;5.机组调节性能管理。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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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2022-08-15 17:29 来源:江苏能监办 

8月15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对火力、水力及核能发电机组的运行管理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管理;2.机组调差能力管理;3.机组非计划停运管理;4.机组检修管理;5.机组调节性能管理。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管理范围: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的(非发电企业原因除外);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的;4.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10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 200 小时/年;60-66 万千瓦燃煤机组 180 小时/年;10-40 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 120 小时/年;10 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50 小时/年;循环流化床机组 180 小时/年;燃气机组 200 小时/年;抽水蓄能机组 100 小时/年;沼气、垃圾等发电机组 200 小时/年。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新型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办制订了《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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