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明确,新能源、储能、线路工程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一体化项目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工程,原则上由公用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投资主体建设,后期公用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
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
新增负荷、新能源、储能及新能源接入线路,运行期内须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电网购电时,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一体化项目投产后,需要备用容量的,具体事宜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一体化项目作为地区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一体化项目要予以配合。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为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