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吉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称,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年度有序用电实施预案,根据省内用能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完善,做好民生及重点用户电力保供。(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提前部署组织“冬煤夏储”,落实“五路并进”保供措施,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四大发电公司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对符合管理规定的超标准电煤储备给予奖补支持。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详情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明电〔202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稳定我省工业经济运行,结合“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财政税费减免,让利市场主体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税务局负责)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3.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制定省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调整政策,按照国家明确的具体适用范围,继续按照授权上限50%减征“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省级税收权限内,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负责)
5.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进一步减流程、减材料、简方式,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省税务局负责)
6.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9.落实国家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项目,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模式推广应用,适度超前开展充换电站建设布局,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向私人领域拓展延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争取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支持,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精准有效金融信贷,保障制造业融资需求
11.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运用LPR,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建立FTP机制,并将LPR内嵌入FTP之中,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计划管理,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扩大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3.引导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拟发债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按季度开展吉林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5.开展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普惠小微贷款监测和评价制度,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7.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规模,资源配置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拓宽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范围,优化绿色金融服务。(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18.按照国家要求,制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增量贷款由总行承担一定比例拨备等政策,让利制造业。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引导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周期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提前主动对接制造业小微企业续贷需求,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20.引导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提升发债质效。(吉林证监局负责)
21.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企业债券,建立拟申报注册发行企业债券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发挥金融援企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建设,纳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各地自建平台纳入省级平台体系,共享平台数据信息、产品和客户资源。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不断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充分发挥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作用,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搭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平台,畅通对接渠道,提升融资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做好保供稳价,确保工业经济运行畅通
25.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制定年度有序用电实施预案,根据省内用能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完善,做好民生及重点用户电力保供。(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提前部署组织“冬煤夏储”,落实“五路并进”保供措施,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四大发电公司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对符合管理规定的超标准电煤储备给予奖补支持。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钼矿、铜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利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重点进口企业予以适当支持;按规定对我省在境外开展资源开发合作的企业回运权益内大宗产品产生的运保费用予以适当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30.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化肥企业稳定生产,实施吉林省2021/2022年度省级化肥临时性商业储备100万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对玉米市场价格监测,适时组织省储粮轮换销售,协调中央储备粮轮换销售,为玉米深加工企业组织玉米采购专场交易会并免收交易手续费。(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省内煤矿企业充分释放产能,增加煤炭供给。做好省内自产煤炭产量调度和增产保供工作。(省能源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加强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依法办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35.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等情况,重点调度50种大宗工业品价格趋势,及时研判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精准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36.全面推进“陆上风光三峡”工程,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新能源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其中光伏装机800万千瓦以上、风电装机2200万千瓦以上,建设西部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推动风电、光伏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项目建设。(省能源局负责)
37.推进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到2024年实现我省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全覆盖,总装机达到100万至180万千瓦。(省能源局负责)
38.打通外送通道,借助鲁固直流,以及正在谋划的“吉电南送”特高压外送通道,将清洁能源电力送往华东、华北地区。(省能源局负责)
39.引导省内煤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提升灵活性和调节能力,提高清洁高效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统筹推进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改造,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持续降低碳排放、污染物和能耗水平。(省能源局负责)
40.落实《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吉发改产业联〔2021〕978号),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节能技术改造,达到标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鼓励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实施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工程,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超10亿元、“无中生有”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实施工业升级改造工程,对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实现“有中生新”、产品结构改善、生产效率提高、落实“双碳”减排节能降耗、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实施重点产业链“搭桥”工程,对弥补我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弱项、短板,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对提高我省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工业基础能力,补齐产业链“卡脖子”短板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实施培育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工程,组织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积极参加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工程,对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以及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的试点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分级培育、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创业孵化、人才培育、公共服务六大工程,年内力争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50户以上,认定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00户以上,培育优质“种子企业”2500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遴选面向“5G+工业互联网”的各类型优质服务提供商,构建供给资源池。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先选购资源池内提供的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制造业数字化赋能项目建设。推动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星火链网”骨干节点建设项目。支持企业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领域试点示范、解决案例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启动编制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深入实施工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滚动推进百项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再推动一批项目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企业技术导向计划。组织企业与专业服务商对接,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成效评价,总结典型案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1.推动一汽奥迪新能源汽车、吉化转型升级、比亚迪电池、吉林化纤碳纤维等重大项目全面开工建设,确保按年度计划实施。(长春市、吉林市政府负责)
52.支持废旧家电拆解项目建设,完善废旧家电处理体系,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3.支持钢铁企业升级改造,推进白城富达棒材、吉钢钢铁产能置换、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支持通钢集团对冷轧板生产线进行恢复和智能化改造、建龙钢铁新增120万吨冷轧钢板等项目建设。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坚决禁止新增产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4.探索开展“两业融合”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5.靠前服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评等要件办理。优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强化技术改造投资跟踪服务,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加强宣传和培训,争取REITs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强化用地、用能和环境支撑,保障企业发展需求
58.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探索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争取吉化转型升级项目等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0.研究制定《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对“十四五”节能工作进行总体部署,科学分配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能耗强度目标,合理确定年度能耗总量目标,做好各项政策制度衔接落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1.完善能耗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服务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3.推动再生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推动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循环化、规范化发展,组织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企业名单、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推荐企业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采购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探索建立重污染天气智能化指挥系统。推进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免除或减少A级、B级和重大民生保障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限产;超前介入,持续跟进大型风光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进展,跟踪解决相关规划环评审查和具体项目环评编制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加快完成相关审查、审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企业扩能升级
65.完善全省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机制,聚焦汽车、装备、医药等支柱优势产业可能出现的配套链和原材料断供风险,充分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作用,提前分析研判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制定供应链、配套链风险处置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省内外各类配套企业断供问题,确保重点产业链平稳运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6.组织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一群一策”原则,制定集群发展政策举措,推动实施一批高质量产业项目,培育一批集群发展促进机构,推动产业、企业、技术、人才和品牌集聚协同融合发展,持续增强地区制造业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7.支持重点企业增产扩能,对2022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支持。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和2022年一季度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企业兑现奖补支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支持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围绕汽车、装备、医药、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创建国家级及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9.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2022年升入规模的工业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2022年当年开工、投产并升规的新建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持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百企示范、千企改造、万企融合”,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推动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2.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重点支持方向。(省科技厅负责)
73.支持中国一汽红旗自主品牌提升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4.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建设吉林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75.支持困难企业脱困发展,对停产企业在2022年启动生产、扭亏为盈且全年产值增量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强化重点企业包保服务,进一步完善全省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制度,继续实施省领导包保50户重点企业、市(州)领导包保500户重点企业机制,加强重点企业运行精准调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稳增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7.强化企业稳增长要素保障。组织开展产需衔接,编制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向省内企业进行推荐,提高省内产品采购和配套率。加强企业用电保障,制定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通过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电力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保证一汽、吉化、吉林油田等重点企业用电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发展外贸,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78.支持企业利用RCEP等国际规则,用好关税减让、原产地证等政策,扩大优势和有竞争力产品出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普惠金融和信用融资,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和共享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报税检测、保税维修等。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引导各类商协会、外贸中小企业联合与航运企业直客对接,提高议价能力。(省商务厅负责)
79.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吉林省部分)》修订建议,引导外资投向汽车、化工、医药、农产品等高端制造领域。为制造业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提供便利,做好外籍人员来华商务邀请及服务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80.向制造业外资企业宣传《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使制造业外资企业充分享受“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落实《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省商务厅负责)
81.推动我省中欧班列发展,优先满足稳增长重点企业出境运输需求。增加“长珲欧”班列班次,保障班列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2.举办跨国公司吉林行、台资企业吉林行等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中国(吉林)—北欧医药及医疗产业经贸合作对接会。谋划筹备中国(吉林)—韩国经贸交流会、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省商务厅、省台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83.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实体企业倾斜,加大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84.抓好国家稳外贸政策落实,制定我省外贸发展支持措施,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指导,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省商务厅负责)
85.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提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水平。在全省所有公路口岸部署应用“不停车查验智能通关系统”,实现交通运输部门口岸通道查验信息化、网络化、无感化,降低人员接触传播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提高口岸通关速度和综合服务水平。(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86.围绕共建“一带一路”,主动对接国家合作项目,针对农林、能源、矿产、汽车、新材料、信息、航空等重点领域,采取产业集群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省商务厅负责)
八、优化发展环境,提振市场信心
87.开展全省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制定为企业服务办实事清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8.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搭建“96885吉人在线”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专项活动,努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9.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于2022年4月举办的“民营企业招聘月”和10-11月举办的“金秋招聘月”活动,重点服务于省内工业企业,为企业解决人才招聘难题,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匹配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0.结合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确定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标,重点加强对无技能和低技能群体的培训,重点向农民工、“两后生”(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和青年失业人员倾斜,解决就业难、就业不稳、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1.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杜绝市场招聘中存在的年龄、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性现象。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存在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积极保护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网络招聘等新业态用工中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2.按照“就业导向、聚焦重点、共建共享、示范引领”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培训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3.制定《2022年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聚焦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将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与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直接挂钩,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和服务对象评议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以考评推动营商环境法律、法规落实的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
94.贯彻落实新一轮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加大实体经济企业纾困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清欠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拖欠问题线索核实处理,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省推进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5.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96.持续深入落实工业项目服务秘书机制,研究制定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激情,营造创先争优氛围,提升“服务秘书”素质和服务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7.开展全省民营经济固定观察点工作,依托全省各级工商联及行业商会组织,建立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观察点。通过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预期以及企业经营者对发展环境的感受与评价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积极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诉求,向上传递群众呼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助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工商联负责)
98.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以专题集中或分树典型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采取报告会、民企大讲堂、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切实提升广大吉商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省工商联、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9.各相关部门设立政策解读专线电话和网络信箱,制订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指南,指导企业便捷享受政策红利。(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100.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跟踪落地、政策效果评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重大事项等工作,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