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述✦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北京地区2022年市场交易结算工作,特编制本结算方法说明。本结算方法说明经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予以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本说明适用于北京地区2022年电力市场交易结算,适用对象包括北京直接交易用户、零售用户及售电公司。
三、术语定义✦
(一)用户定义
直接交易用户是指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零售用户是指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电量定义
批发合同电量是指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批发市场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的电量,即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根据成交发电企业的地域属性,分为京津唐境内电厂批发合同电量、境外电厂批发合同电量。
零售合同电量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建立代理关系后,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等中的合同电量。
批发超用电量是指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过批发合同电量的部分。
批发少用电量是指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少于批发合同电量的部分。
(三)电价定义
批发合同电价是指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达成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即与发电企业达成的电能量交易价格(含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售电公司购售电服务单价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等中约定的度电购售电服务价格。
直接交易用户用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华北电网线损折价、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政府基金及附加等。
零售用户到户用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华北电网线损折价、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售电公司购售电服务单价、政府基金及附加等。
四、直接交易用户结算✦
(一)合同电量结算
批发合同电量按照批发合同电价进行结算。
(二)偏差电量结算
1.超用电量按照超用电价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少用电价结算。超用电价、少用电价计算口径为北京220千伏落地侧。
2.超用电价:超用电量结算价格(市场主体当月双边交易加权平均电价和当月竞价交易的出清电价的较大值)与超用调节系数U1的乘积。
3.少用电价:少用电量结算价格(市场主体当月双边交易加权平均电价和当月竞价交易的出清电价的较小值)与少用调节系数U2的乘积。
五、零售用户结算✦
(一)结算电量、电价
结算电量按照实际用电量与其售电公司京津唐境内、境外批发侧合同电量比例进行计算,电能量交易价格取与售电公司成交的京津唐境内、境外电厂批发合同加权平均电价。
(二)购售电服务费
按照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与购售电服务单价的乘积进行结算。
六、售电公司结算✦
售电公司售电收益由零售市场电能量交易售电收入(不含峰谷)与批发市场电能量交易购电支出对冲结算,相关费用计算口径为北京220千伏落地侧,其中售电公司购电支出包括电能量电费及华北输电费用(含线损电费),零售市场售电收入包括电能量电费、华北输电费用(含线损电费)及购售电服务费。
(一)批发市场电能量交易购电支出
批发市场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同步结算,具体计算参照直接交易用户计算。
(二)零售市场电能量交易售电收入
零售市场售电收入包括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按照零售用户结算电量、电价计算的电能量交易电费,华北输电费用(含线损电费)、购售电服务费。
(三)售电公司售电收益
售电公司售电收益为零售市场电能量交易售电收入与批发市场电能量交易购电支出的差值。
七、其他事项✦
1.已参与过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如在交易期内未达成有效合同,其发生实际用电量暂按照批发市场超用价格结算,上述市场主体在2022年1月按照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年度交易当月加权平均电价乘以U1作为超用价格结算。
2.本说明适用于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
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