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注,下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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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发布全国首个政府投资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指引

2021-12-22 13:53 来源: 北极星碳管家网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注,下称《指引》)。

《指引》共分为七个章节;附件南山区低碳建筑建设技术要点(试行),作为《指引》的技术支撑。《指引》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包括房建项目和其他类建设项目两部分,其中其他类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及综合管廊类、水利工程类、市政管线类、公园绿化类等工程项目。

针对房建项目,对项目前期、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监管、报废拆除资源化及综合效益评价这6个阶段提出具体的碳减排管理要求,实现全过程低碳管理。

针对其他类建设项目,因为审批流程不一、行业标准不同,侧重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前期论证和分项验收阶段发力,推动落实低碳管理;同时选取不同的项目开展全过程低碳管理试点研究,积累经验,逐步落实全过程管理。

详情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

建筑领域是“十四五”“十五五”时期我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行业领域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低碳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意义

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作出的庄重承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山区作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更应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中引领示范。当前南山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入手,融入低碳发展理念,不仅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全寿命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还可以对全区碳达峰和碳中和作出重要贡献,为全社会践行低碳发展理念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行动指南,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全面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落实低碳理念,确保辖区建设项目领域尽快实现低碳建设和发展。

三、实施目标

本实施指引结合建设项目领域实际及发展规划,探索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全寿命期低碳发展路径,建立南山区低碳示范项目工作范本、工作流程等,为南山区低碳建设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提供指引和支撑。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引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分为房建项目和其他类建设项目两部分,其中其他类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及综合管廊类、水利工程类、市政管线类、公园绿化类等工程项目。

五、房建项目工作要求

(一)项目前期阶段。一是建设单位在前期论证阶段需编制低碳建筑专篇,对项目拟采用的低碳技术、专项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需编制低碳建筑设计专篇,在编制项目总概算时需明确低碳建筑的专项成本和投资额。二是发改部门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概算批复时,需将实施低碳建筑标准及配套技术措施的增量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三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说明建设项目全寿命期建设过程中要满足低碳要求。四是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委托合同时,需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应符合《南山区低碳建筑建设技术要点》(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阶段。一是住建部门需对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建设过程等相关环节低碳建筑标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是加强施工过程的动态管理,施工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建立能耗台账,且需保证台账真实性,并探索建立施工用能限额制度。三是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落实低碳要求,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三)竣工验收阶段。一是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确保项目完工后低碳内容与相关设计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建设单位进行分项验收时,生态环境部门需对低碳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四)运营监管阶段。一是鼓励政府投资类建筑优先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二是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管理。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规模低于1万平方米大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参考相关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是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推动既有建筑低碳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推进政府投资类既有公共建筑低碳化改造。四是涉及项目低碳改造事项所需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批,由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协办。

(五)报废拆除资源化阶段。一是建设单位需按照《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规定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备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等工作,备案时严格按照要求提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等材料。二是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并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再生处理工作。三是住建部门需对房屋拆除活动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六)综合效益评价阶段。生态环境部门需会同发改部门、住建部门探索制定低碳建筑经济效益和综合评价体系,将碳减排量价值化分析,深化市场对低碳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认知,保障低碳建筑长效发展。

六、其他类建设项目工作要求

其他类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及综合管廊类、水利工程类、市政管线类、公园绿化类等工程项目。

(一)因其项目类型、审批流程、行业标准规范等均不统一,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时,需增加低碳专项研究篇章,对低碳建设进行全面分析;二是发改部门在前期论证阶段,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低碳建筑专篇进行评估、审核;三是建设单位进行分项验收时,生态环境部门需对低碳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二)开展试点研究,逐步落实全过程管理。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务署、水务、教育、交通等部门,选取不同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试点,积累项目全过程低碳管理经验,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实施指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认识,根据工作职责,对照本工作指引,推动低碳理念融入到建设项目全过程。

(二)健全标准体系。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低碳专篇编制指南和评审要点;逐步建立低碳建筑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等。

(三)完善激励机制。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探索制定低碳建筑认证体系,鼓励建筑项目低碳发展;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优化政府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低碳建筑有关理念、政策措施、示范案例等,倡导低碳消费理念,普及低碳知识,营造开展低碳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低碳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建议内容,提升辖区低碳建筑发展水平。

本指引自2021年12月21日(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南山区低碳建筑建设技术要点

(试行)

根据《南山区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指引》制定本技术要点。本要点旨在为南山区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降低碳排放强度提供指标要求及技术指引。

一、基本规定

(一)本要点提出的碳排放强度指标指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行时由于能源消耗所产生的碳排放,不包括建筑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如生产、运输、建造和拆除阶段的碳排放。

(二)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包括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及电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因使用需要,建筑内设置的高能耗信息机房、信息中心、大型实验室、实验中心、监控中心以及专业训练中心等特定功能区运行碳排放量不包括在内。

(三)建筑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考《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其中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按附表取值。

(四)对于由外部集中供冷或供暖系统提供的冷量和热量的能耗折算方式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

(五)相关房建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要点外,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碳排放强度指标要求

南山区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在正常运行时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应低于下表中约束值要求,示范项目碳排放强度应达到下表中引导值要求。

三、关键技术要点

(一)低碳性能化设计

性能化设计应以定量分析及优化为核心,进行建筑和设备的关键参数对建筑碳排放的敏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经济效益分析,进行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的优化选取。

(二)规划与建筑

1.建筑场地规划应有利于营造适宜的微气候,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合理规划景观、绿化,增强自然通风、减少热岛效应,为建筑节能设计营造良好的环境资源条件。

2.场地规划应同时兼顾建筑周边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场地内外能源的综合利用管理,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3.建筑设计宜采用简洁的造型、适宜的体形系数和窗墙比、较小的屋顶透光面积比例。

4.优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较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值提升10%以上,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10%以上。

5.对公共建筑,应结合建筑设计、建筑布局、幕墙工艺等,进行系统的通风开口设计,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2次/h;对于公共住房单一朝向的套型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12%。

6.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宜达到25%以上。

7.建筑屋面应采用绿化、遮阳等隔热措施,东向和西向墙面宜采用植被遮阳,建筑立面宜设计垂直绿化。

(三)设备系统

1.三相配电变压器效率应满足《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标准中2级能效要求。

2.空调系统冷热源性能、输配系统效率应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51350的规定。

3.公共建筑的室内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一般显色指数(Ra)和照明功率密度等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目标值规定。

4.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使用需求和管理要求,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5.水泵、通风机、电梯电机等动力设备应配置可变转速的装置,在低负荷时降低转速。

6.技术经济分析适宜时,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光伏系统宜与储能系统、电动车充电桩及其他波动性负载一体化设计。

7.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能源与环境监控系统,对建筑室内环境关键参数和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及其他设备的能耗和负荷进行分类分项监测计量,并对常规能源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和储能系统的关键设备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

(四)施工、运行与拆除

1.应积极采用工业化、智能化建造方式,同时宜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等信息化技术组织绿色施工,提升工程信息化水平,降低资源消耗。

2.物业管理单位宜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对建筑的基础建设和重要系统设备等进行接管验收,制定接管验收流程。物业管理单位宜根据《绿色物业管理导则》(SZDB/Z 325-2018)及《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 50—2018)的要求,开展绿色、低碳物业管理工作。

3.建筑拆除阶段,应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专项方案,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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