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落实国家电价改革文件精神,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南方区域电价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指引》,现阶段的重点监管任务是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的信息发布、交易行为、代理购电价格、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环节的监管,以及对市场运营机构保持独立性的监管。
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对《指引》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电网企业规范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生产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力保障国家电价改革政策平稳落地。
【代理购电交易行为监管】电网企业预测年度、月 度存在市场化购电规模时,可以参与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购电,购电的标的物为年度(分解到月)或某个月度的电量。否则,不 得主动参与年度或月度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进行购电。参与省间、省内交易申报需求之和不得超出其预测市场化购电规模。
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以及参与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的顺序应当符合所在省(区)代理购电有关方案规定。参与省间、省内市场化交易的顺序未明确规定的,可由电网企业自主选择。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得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发电企业进行代理购电交易,不得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
【代理购电价格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所在省(区)制定的代理购电方案的规定计算代理购电价格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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