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新政详细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有利于推动电改进入“深水区”。业内认为,解决电网信息公开的问题,首先要实现调度数据的公开。
日前,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这一新政,能否为长期以来苦于并网受限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扫清并网障碍?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从操作层面,对《办法》进行解读。
推动电改进入“深水区”
作为电力系统的“中间环节”,电网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业内分析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和电力改革深入推进,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与此同时,这一《办法》的出台,也会反过来推动电改进入“深水区”。
据一位行业观察人士介绍,在当前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以及能源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实施监管。监管的内容虽不同程度涉及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环节,但一些具体监管要求尚不能对电网公平开放予以全流程覆盖,监管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处理也缺乏针对性依据。
在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看来,《办法》的发布,在很大程度上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具体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以公平接入所必须的信息公开为例,公开的要求有了,但具体能够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还很难把握。因为,所有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的相关数据,都在电网自己手上掌握,外界想要获取信息并加以验证很难。”
有电力业内人士认为,信息公开是《办法》最重要的一条内容。“一定程度上,这直接约束了电网的行为,即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期批准应接电源的接入申请;对于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或披露,保障电源项目业主的知情权;以及电网企业提供接入服务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极高或极低的服务费用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费用从而被禁止。”
信息公开主动权仍在电网手上
上述电力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详细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并提出“双向公开”的具体实施路径。针对电网企业,要求其公开电源接入制度、电网互联制度,并按月通过平台公布相关信息;针对新建电源项目业主及电网互联的提出方,要求其需按月通报项目情况及要求的其他信息。
该电力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要求电网要做到“一视同仁”,即电网接入应做到公平无歧视,不得歧视分布式电源项目,不得增加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接入难度,进行差别待遇。这有利于加强信息的双向流通,提升信息互换的效率,真正促进信息公开透明。
不过,展曙光告诉记者,虽然《办法》出台了,但侧重从原则性上明确方向。“这就相当于,《办法》规定了电网企业必须向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信息的内容、时间及实现方式等,让提出方可以做,电网也告诉你怎么做,但具体范围以及评判标准是缺乏的。因为具体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还是电网说了算。”
有独立配电企业代表直言,《办法》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以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但问题在于,电网的数据外界拿不到,数据真实性也无从验证。
首先要实现调度数据公开
上述电力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办法》出台是电网公平开放服务、顺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的必然之举。在碳达峰和碳中和背景下,煤电在总装机容量中的比重将逐步降低,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的并网比例将逐步提高,《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建新能源电源项目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办法》对电网方面并网工作提出了诸多要求,但当电网方面认为新能源并网会对电网安全性形成冲击时,依然有权出于保护电网安全的目的,拒绝部分新能源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且不提供数据和解释。那么,安全会不会成为拒绝新能源并网的借口,让业内仍有疑虑。”该业内人士称。
上述配电企业代表认为,从全球经验来看,调度独立与电力现货交易的建立是相伴的,只有调度独立,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在我国,这也是建立“网运分开”的电力市场体系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实现电网对电源接入的公平开放,调度独立是个重要环节。
展曙光认为,解决电网信息公开的问题,首先就要实现调度数据的公开。只有监管机构能方便、全面、实时的掌握电网调度的详细信息,很多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
原标题:电网监管新政能否扫清新能源并网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