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与电力现货市场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 求。
(二)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3.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 结算的要求。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详情如下: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经商有关单位,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3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邮箱:schzj@nea.gov.cn),就《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2
关于 《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经商有关单位,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编制背景及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6 月联合印发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并要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为贯彻落实《基本规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需对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本次修订坚持市场化原则,重点围绕国家电力改革要求以及电力市场的发展趋势,全面规范中长期交易的交易品种、组织流程,以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开放。
二、 主要内容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 12 章136 条。按照 889 号文件要求,结合现行规则实施中的经验总结,统一修订完善了市场准入、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周期、组织流程、安全校核等内容,明确将优先发电、基数发电等计划电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进一步优化设计了偏差电量调整机制,更加有效反映了电力的一般商品属性和物理属性。相对于现行规则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发用两侧采用“能放则放,易进难出”的基调。原则上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部放开,明确可适当简化零售市场用户注册手续,同时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用户执行保底电价,推动中长期交易规范运作。
二是增加交易品种,缩短交易周期。增加滚动撮合交易品种,适当时候缩短交易周期至月内,允许市场主体在规定范围内自由开展购电、售电,统筹指导市场各方交易行为。
三是优化交易组织方式。根据交易品种不同,鼓励采用定期与连续开市相结合的交易组织方式,不再安排季度交易,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提前下达次年优先发电和基数电计划,压缩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与出清时间,提高交易组织效率。
四是优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执行分时电价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后仍执行分时电价,明确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用市场方式确定分时时段和分时电价,促进市场公平。
五是完善偏差电量处理机制和结算方式,推荐发电侧上下调挂牌机制,采用“月结月清”结算方式,同时明确新能源企业和非市场化用户的结算方式,规范电费结算体系。
六是加强对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明确了“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监控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界定了三类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