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江苏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需要,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经数次修订最终定稿发布。《规则》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类交易品种对应的交易方式,完善了市场注册、价格机制、交易组织、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等内容,构建了更为完整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体系,将有效保障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得以依规有序开展,为深化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江苏电力市场提供规则支撑。下一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及有关政策、规则落实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各市场成员更好参与江苏电力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规则》中称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为: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享受关停电量补偿政策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转让基数电量或补偿 电量;
2.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 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 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后,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发电企业(含网对网专线输电的配套发电机组),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根据江苏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江苏电力交易;
4.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二)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 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 政策;
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4.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5.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35 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一类用户或者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6.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售电侧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2.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其中,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 低于 6 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 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达到 6 亿千瓦时、低于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不低于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应在交易年度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保持有效。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偏差电量:
批发市场的市场主体实际用(发) 电量与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差值,为用(发)电偏差。售电企业所有签约用户的实际用电总量计为该售电企业用电量。 用电偏差超出合同电量的 3%部分,为偏差电量,对此部分电量收取偏差调整费用。偏差调整费用暂由电网企业收取。
一类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的电量电费及偏差调整费用结算方法为:
(一)实际用电量低于当月市场化合同电量 97%时,依 照市场化合同结算次序进行结算。对低于 97%的偏差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 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二)实际用电量在市场化合同电量 97%至 103%之间时, 按实际用电量结算,其中超出月度计划的电量按照市场化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
(三)实际用电量超过市场化合同电量 103%时,在上条结算基础上,对超出 103%部分电量按照对应用电类别的非市场化用户目录电价结算。对偏差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 电价的 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