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1、第九章,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市场成员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结算。”各省必须严格按照这条规定执行吗?根据某省交易规则规定“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零售用户除外)提供结算依据”,规定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由售电企业提供,能提升市场活力。但这个省份的规定是否与国家发布的这份规则冲突?
2、第九章,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未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结算业务的,电网企业不承担欠费风险。”请问如何判断售电公司是否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部分省份中长期电力市场化交易中,主要的合同范本涉及到售电公司相关协议约定的仅有“三方合同”,是不是签订了电网公司、用户、售电公司的三方协议(合同范本)就视为与电网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司局回复:
来件关于咨询《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有关信息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基本规则》要求,相关单位应结合地方实际,制修订符合当地电力市场需求的区域、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基本规则》主要指导和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批发市场,零售交易结算相关要求按各省交易细则执行。
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通常签订“三方合同”,“三方合同”可视为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具体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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