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就在很多成年人都在朋友圈里庆祝儿童节的时候,一条信息却刷屏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
某年用电量7亿度的大用户发布的关于2021年度电力交易的公告显示,该用户为参与2021年度直购电竞价的售电公司设定了五大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
“缴纳20万元报名费(不退还)”
看着这霸气的条款,很多人都在感慨5年电改带来的河东河西的变化,谈论着用户享受上帝待遇的骄纵、售电公司遭遇炎凉世态的无奈,更有不嫌事大的小伙伴跑来问观茶君:
收这么高的报名费却不退还,这种做法合法吗?
遇事问律师,看来多年普法效果明显啊!
观茶君于是做了一点功课,得出如下结论:
一、该用户做法的实质是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
该用户通过竞价方式选择售电公司或直购电供应商的做法,属于招标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观茶君想提醒的是:该用户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要求;但既然决定采用招标的方式,那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二、招标行为本身不能以获利为目的。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规定的实质,是禁止招标人借招标行为本身来获取不合理的利益,防止投标乱象的发生。
三、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显然,用户设置的20万元巨额报名费且不退还这一商务条件,与直购电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关系,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如果坚持设置,观茶君判断该用户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部分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不得要求提交法定保证金以外的款项。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明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款项,包括报名费。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法规所禁止的。
五、结论
说到这里,结论就很明显了:
该用户设定的缴纳20万元报名费且不退还的条件,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件。
当然,根据公告信息,该用户尚未启动2021年的招标工作。观茶君相信,这份公告更多的是一种告诫,相信真的开始招标时一定不会设置这么明显违法的条件。公告的意图,用原文的表述相信是为了表达:
凡不达条件的公司请勿寻求社会各界关系“另辟蹊径”
公告的背后,观茶君仿佛看到了该用户不胜其扰之后的无奈,更感到了供过于求的大环境下,售电市场惨烈竞争的丝丝凉意…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原标题:20万报名费不退,这家用户选售电公司的条件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