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推动淄博市5G产业高质量发展,从4月份开始,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确保各项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此次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

首页 > 配售电 > 售电服务 > 报道 > 正文

山东淄博对转供电单位加价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2020-03-10 16:49 来源:齐鲁壹点 

记者从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推动淄博市5G产业高质量发展,从4月份开始,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确保各项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此次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要求,以5G基站为切入点,“以点带面”继续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要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同时,明确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确保5G基站运营商等终端用户电费交的明白,转供电环节电费收的明白,价格监督检查查的明白。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自2019年7月1日起为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重复收取。

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淄博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专班将对转供电单位和非直抄用户进行明察暗访,问询电价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随电价搭车收取“服务费”等情况,对转供电主体单位未将降低电价措施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环节仍存在不合理加价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根据转供电基站用电价格情况,从4月份开始,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确保各项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原标题:淄博对转供电单位加价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