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通知中称,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结算顺序、申报单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产生异议后费用处理等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山东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投山东分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
根据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开展情况,现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结算顺序、申报单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产生异议后费用处理等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山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调整技术支持系统,做好相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
1.《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修订条款
2.《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修订版)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1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修订条款
一、第六章电力直接交易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价差(或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次月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或上网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次月用电量和用电价差(或电价)。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
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 10 兆瓦时,价差或电价的最小单位为 0.1 1 元/ / 兆瓦时。价差为负数(正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低于(高于)参与直接交易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和售电企业用电价格低于(高于)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或电度电价加权平均值)。
二、第九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四条修订为:
第八十四条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将上月用户侧实际完成市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差额,按照各机组预挂牌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次月合同电量。每月结束后, 按照机组月度调整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 优先发电量和 基数电量 的顺序依次结算。月度调整电量在发电侧当月结清,其余电量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
二、第十一章计量和结算修订条款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订为:
第一百〇 一条 电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抄表后,及时将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电量、电价进行清分,并将结果及时发送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应逐步将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周期统一调整到自然月份。
电网企业按期完成电力用户抄表后,每月 28 日前将抄表电量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每月 30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将抄表电量发送给售电企业。
每月 8 日前,售电企业计算代理用户的本月加权平均合同电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报送电力交易机构,并经签约用户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审核确认,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确认。 如有异议,由售电企业与异议用户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对售电企业与异议用户的电费结算。异议用户暂按售电公司申报电价 和用户考核费用 支付电费,当月暂停结 算售电企业异议 用户部分 应得费用 。
售电企业 异议 用户部分 应得费用= = 异议用户当月用电量* * (售电公司当月申报异议用户电价- - 售电公司当月购电加权合同平均价)+ + 售电企业当月对异议用户考核费用 。每月 10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计算直接参与交易用户的本月加权平均合同电价,连同售电企业报送的代理用户本月加权平均合同电价,提交给电网企业。
(一)第一百零二条修订为:
第一百〇 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的月度抄表电量,按照 上调服务增发电量、集中竞价电量、双边交易电量 、优先电量和 基数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
(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修订为:
第一百〇 五条 (一)发电企业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实际发电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电价进行结算。
2.其他类型发电企业:
(1)提供上调服务的机组。按上调电价结算上调电量,其余电量依次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 优先电量和 基数电量顺序及对应电价结算。
(2)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按下调补偿电价结算下调电量。实际上网电量依次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基数电量、优先电量顺序扣除下调电量以后,对照相应电价依次结算。
(三)第一百零六条修订为:
第一百〇 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 由电力交易机构给予解释 ,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每月 5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计算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和售电企业上月的考核费用以及售电企业上月的购售电价差费用,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 3 个工作日。用户和售电企业如有异议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 由电力交易机构给予解释,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四)第一百零七条修订为:
第一百〇 七条 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 用户交易电费和 用户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清分依据向用户收取,并向发
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网企业应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结算依据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五)第一百零八条修订为:
第一百〇 八条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电费由电力交易机构每月提供清分依据,由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电费每月首先按政府定价进行结算,与交易结果的差额电费及考核费用次月以退补方式进行清算。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差额电费、售电企业应得的费
用由售电企业按月计算并报送电力交易机构,并经签约用户在线审核确认。系统条件具备后,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电费每月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清分依据,电网企业每月按时结算。
每月 8 日前,售电企业计算代理用户的上月考核费用,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报送电力交易机构,并经签约用户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审核确认,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确认。 如有异议,由售电企业与异议用户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对售电企业与异议用户的电费结算。异议用户暂按售电公司申报电价 和用户考核费用支付电费,当月暂停结算售电企业异议 用户部分 应得费用。
售电企业异议 用户部分 应得费用= 异议用户当月用 电量* (售电公司当月申报异议用户电价- 售电公司当月购电加权合同平均价)+售电企业当月对异议用户考核费用。
每月 10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公示确认的直接参与交易用户和售电企业的上月 电费结算依据及考核费用,售电企业报送、确认的上月代理用户考核费用,计算上月售电企业应得费用,一并出具所有用户考核费用和售电企业应得费用的结算依据,提交给电网企业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