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的公开报道显示,包括“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设定的供电营业许可”在内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即将被取消,《供电营业许可证》即将成为历史。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团队)

公开报道显示,电力法、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观茶君注意到,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关于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草案取消了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设定的供电营业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设定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傅部长表示,考虑到这些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取消这些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现行有效的《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如果该修正案得以通过,则意味着电力法规定的由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将成为历史。
观茶君想特别提醒的是,《供电营业许可证》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所涉及的并非同一许可事项。就目前有效规定看,由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取消后,拟从事供电/配电业务的企业依然需要取得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原标题:《供电营业许可证》将取消,《电力业务许可证》还需要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