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立足于我国核电长远发展,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凝聚共识,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一套自主、统一、协调、先进,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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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解读《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08-14 16:38 来源:中核集团 

2018年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立足于我国核电长远发展,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凝聚共识,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一套自主、统一、协调、先进,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我国核电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核电标准是我国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

实施核电发展战略的需要 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8800万千瓦。国际核电市场也在快速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预计到2025年,全球民用核能市场商业机会将在5400~7000亿美元之间。

核电标准是促进核电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建立我国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进而实现自主的、先进的核电标准化建造和运营。只有这样,才能整合行业资源,形成系统服务能力,推动核电安全高效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保证我们的自主产权,将我们的核电品牌更客观、更全面地展现给我们的潜在客户及其监管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基本具备标准的自主创新条件 根据“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发展规律,我国本应在已有工业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设计和建造核电站经验的总结,逐步建立相应的核电标准体系,从而更好地完善和改进以后的核电实践。然而,我国的核电事业起步较晚这一基本事实,以及核电工程的极端复杂性和核安全的极端特殊性,决定了起初制定的采用核电输出国的技术标准启动我国核电工程的原则是正确的,它体现的是先借用其他国家的“认识”来指导我国起步阶段的“实践”。这一过程已经长达数十年,足以使我们在总结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获得新的认识。也就是说,我国从客观上已经基本具备了编写更适应于我国国情的核电技术标准的条件。

基本具备建立自主核电标准的条件的结论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几十年的核电建造、运营和监管实践,虽然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大部分是国外的,但实践过程本身也是对标准的理解和检验过程,尤其是通过建造事件和运行事件的处理以及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审评对话,目前我国已经基本消化了引进核电技术标准的内涵。二是我国核电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也已开展几十年,虽然受各种因素制约,导致早期的制修订工作以“参照”国外标准为主,但近几年来已开始向“参考”转变。三是关于标准方面的国际交流日趋多样和深入,包括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这对于保证我国自主核电标准的先进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四是我国国家重大专项以及相关企业自筹资金对我国自主核电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工作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支持,取得的成果为自主标准研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难得的“窗口期” 作为非化石能源的主力能源,近年来核电在我国保持了强劲的发展势头,目前我国在建核电机组数世界第一,在建和运行机组总数世界第三,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核电大国。

“十三五”是我国核电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核电从大国地位向强国地位转变的关键时期。建立一套完整、自主、先进的核电标准是我国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目前是我国建立与核电强国地位相匹配的核电标准体系的关键“窗口期”,是实现我国核电标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攻坚时期。这不仅是对我国核电引进、消化、吸收、创新能力和成果的大考验,也是对我们总结、提炼、积累知识并进一步指导新的实践能力的大考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核电建设步伐的暂缓,客观上也给核电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时间和人力上的宝贵“窗口期”,《指导意见》的及时发布,将对我国高质量的核电自主标准的早日形成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的转变,更好地助推核电走出去

引导融合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核电建造和运行采用的主要是被引进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导致我国核电技术存在多种机型、多种技术路线、多种标准并存的局面。这不仅无端增加了设备制造企业在技术准备、原材料采购、制造和检验以及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的复杂性和难度,造成这些环节的大量重复工作以及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的浪费,而且制约了我国核电的自主化进程。

我国将华龙一号和CAP1400列为“核电走出去”两个重点型号,但实际上它们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分别来自法国和美国,适应的是法国和美国的工业体系和管理体制。为了赋予我们的“华龙”以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魂”,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工业体系和管理体制,在借鉴国外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经过必要而充分的实验和研究,制定出自主的核电技术标准,从而促进我国核电自主设计、建造和运行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核电,也才能得心应手地谋划安全性与经济性的最佳统一,实现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的转变,更好地助推我国核电走出去。

《指导意见》将“形成标准技术路线统一、结构完善的核电标准体系”列入总体目标,要求以核岛机械设备领域为切入点,重点开展标准技术路线统一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我国核电安全性、经济性及工业基础和监管体系,加强试验验证,制定我国自主统一的核岛机械设备标准。这一方面体现了对我国现实国情的准确把握和研判,指明了我国核电标准化工作的大方向,同时重点突出,直奔当务之急,必将对终止无休止的技术路线之争、加快我国自主先进核电标准的建立与完善发挥重要的作用。

推动创新 在核能事业发展过程中,核安全永远应该是第一位的,这毋庸置疑。但“安全”绝不等同于“守旧”,“领跑”却必然需要“突破”。当然,“突破”也绝不意味着要蛮干,必须要以扎实、严谨的科学研究以及大量的验证试验为前提。

《指导意见》将“凝聚共识,自主创新”列入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将“加强科研成果转化,适时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列入重点任务。这对于促使我国越来越多的科研投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逐渐结束我国核电标准长期以来的“参照”模式,加速其从“跟跑”到“领跑”的进程。另一方面,严谨的科研成果和成熟的建造经验在自主标准中的成功转化,将进一步激发核电科研资金的投入以及建造和运行经验的总结和升华。

注重应用 我国核电标准的编制工作起步其实并不晚,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到目前已编制约900项核电标准,包括了从选址、设计建造、到运行退役等各个方面,基本覆盖了我国压水堆核电站的建造要求。从标准的数量来看,我国不比任何国家少,但关键是实际工程应用不足,形成“你编你的,我用我的”局面。就核电站主要系统和设备设计而言,有人甚至认为我国虽有相当数量的标准,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没有标准。这一说法看似过于极端,却也基本反映了实际情况。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已有标准缺乏权威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早期的核电标准编制工作资源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核电发展及核安全监管实践有关。由于之前我国的核电机组主要是进口的,或在进口机组基础上的翻版加改进,按照国际惯例,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认可这些机组的建造和运行使用出口国的技术标准。这是因为这些技术标准在出口国已经有过使用经验,通常也意味着其使用已经得到了出口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和使用许可。

因此,作为引进国的监管机构通常不会再去审查这些技术标准而默认其内容从核安全的角度是可接受的。而我国自己编制的核电标准,其在核电工程中的首次应用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标准本身的内容是可接受的。因此,对于设计者和建造者来说,采用原参考电厂的标准无疑是最为省事且进度风险最低的。

为了扫除上述后顾之忧,《指导意见》将“推进标准认可”列入重点任务,要求完善与核安全相关标准的认可制度,优化程序,创新模式,提高效率,为我国核电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创造条件。《指导意见》还要求,完善核电项目核准、监督的相关制度,将采用我国核电标准的比率作为项目核准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制定相关政策,提高行业研究和应用我国标准的积极性。

向着既定目标奋进

凝聚共识,推进各项任务 《指导意见》为当前我国的核电标准化工作明确了方向、任务和目标,接下来最重要的无疑是逐项落实。应该说,目标是切实可行的,但挑战依然巨大。首先,核电标准化工作需要统一认识以形成合力。统一认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我国目前是否具备自主编写核电标准的能力。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已基本具备能力”的共识圈逐渐扩大,但远没有达到统一认识的程度。二是关于自主标准的技术路线。《指导意见》提出要立足国情、“参考”国外,难免会引起已习惯了原参照标准的使用者的顾虑。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统一相关各方关于标准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更需要相关各方对于自己责任的担当。

其次是组织实施问题。核电标准化工作涉及核电主管、监管部门、行业各核电集团、装备制造集团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因此需要各方凝聚力量,摒弃门户之见,站在行业高度积极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第三是经费保障。核电标准化任务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和物力,而参与人员派出单位没有相关的项目机制和经费支持,尤其是对于自主标准需要的一些支撑性科研、调研工作。因此还需要各方积极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保障措施,支持核电标准化工作、研究工作,切实为技术人员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提出保障。

勇于担当,在探索中奋进 在《指导意见》的形成过程期间,相关的工作已经在探索中前进。实际上,《指导意见》正是在对这些探索工作总结、提炼、展望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早在2016年我国核电标准初步实现从无到有后,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国家核安全局等相关部委就开始统筹考虑标准技术路线的统一、标准体系框架优化、国际合作及标准应用认可等各项工作,并分别成立了工作组负责推进和协调各项工作。

在各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在各承担单位和行业专家的共同努力下,目前这些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但其中一些工作的困难和挑战逐渐显现,特别是标准技术路线统一工作。例如材料的性能数据的选取及与设计公式的对接、一些设计公式中参数的选取、材料和焊接件无损检验方法及验收准则的确定等问题,需要大量、深入的试验研究和数据积累。因此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针对重点、难点需要各方能够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例如一直困扰我国核电标准的材料基础数据问题,可以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行业各相关单位以联盟的形式进行数据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共享,一方面可以为核电标准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也可以为我国核电设计、生产提供依据。

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除了标准文本的编制和发布,还有标准的应用许可、国际标准的互通互认、标准的实施反馈和动态维护等,这些环节既需要持续而深入的工作,也需要各相关方的通力协作。

核电标准是核电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核电长远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核电自主发展的必要条件。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让我们牢记核电标准化建设目标,不忘初心,坚定信念,筑牢我国核电这一重要基石。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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