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等三项中电联标准意见的函,详情如下:前言本规程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17〕70号)要求制定。本导则共12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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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中电建专委会关于征求《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等三项中电联标准意见的函

2018-07-31 15:35 来源:中电建专委会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等三项中电联标准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17〕70号)要求制定。

本导则共12章,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组织管理、策划管理、信息管理、运行控制、物项控制、行为控制、环境控制、持续改进。

本规程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导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导则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核电工程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本导则审查人:

本导则为首次制定。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076

1 范围

为提高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作业风险,保证员工作业和生活条件,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管理、策划管理、信息管理、运行控制、物项控制、行为控制、环境控制、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建设工程,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工程参照执行。

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8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5050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0640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 5065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DL 5277 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

DL/T 5706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DL/T 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DL/T 1123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 5009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BJ13-81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

建标[2013] 44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电监安全39号文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安全生产 Safety Production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3.2

安全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 Project

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超前策划,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和方法,实现施工组织科学、程序合理、行为规范、作业环境友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3

信息管理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信息化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加工、处理的手段,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管理方法。

3.4

7S

指在生产现场中对人、机、料、法、环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管理,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节约(Save)。

3.5

工程总承包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3.6

安全文明施工费 Safety Civilized Construction Costs

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用和环境保护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企业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文明施工费用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7

运行控制 Operational Control

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总平面布置、设计顺序、施工组织、施工工序、施工技术等要素进行的策划、实施等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3.8

物项 Items

是指材料、设备、设施、部件、工具、系统、建(构)筑物等的通称。

3.9

物项控制 Items Control

是指对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有关实物的配置、验收、维护、变更、仓储、防护等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的策划和实施活动。

3.10

目视化管理 Visual Managemengt

是利用形象直观、色彩适宜的各种视觉感知信息来反映现场生产活动的实际状况,达到管理可控、在控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利用视觉来进行管理的科学方法。

4 基本规定

4.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到依法合规。

4.2 按照“三管理、四控制、一持续”为主线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思路,在充分应用先进管理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基础上,遵循PDCA管理方法,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超前策划、施工组织合理、安全设施标准、机具保护智能、作业行为规范、工作环境整洁、员工健康快乐,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可靠、高效。

4.3 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齐抓共管,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落实”。

4.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由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安排,各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4.5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策划为先,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在实施前进行二次策划。

4.6 安全文明施工应做到“五同时”,即在处理文明施工与生产的关系上应坚持“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原则。

4.7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鼓励采用电力“五新”技术,推行目视化管理与“7S”管理。

4.8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满足规定要求。

4.9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宜引入科学绩效管理模式,倡导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全员管理理念。

4.10 安全文明施工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 组织管理

5.1 目标

5.1.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5.1.2 参建单位应按照所管辖范围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制定相应的措施或方案并组织落实。

5.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指标实施过程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各参建单位做好相应的目标、指标评估和考核。

5.2 管理职责

5.2.1 建设单位

5.2.1.1 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施工招标、合同中就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目标提出明确要求。

5.2.1.2 在开工前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5.2.1.3 负责组织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2.1.4 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五通一平;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5.2.1.5 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5.2.1.6 负责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足额提取、拨付到位、监督使用。

5.2.1.7 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和考核工作。

5.2.2 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5.2.3 监理单位(咨询机构)

5.2.3.1 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或咨询职责。

5.2.3.2 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是否满足合同及项目管理标准要求。

5.2.3.3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会议活动,掌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态。

5.2.3.4 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

5.2.3.5 组织或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绩效评价,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持续改进。

5.2.4 勘察设计单位

5.2.4.1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

5.2.4.2 设计单位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及“减少交叉施工”、“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保证施工图纸供应满足施工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需求。

5.2.4.3 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处理措施、“三废”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2.4.4 逐步实现工厂预制化、模块化设计,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5.2.4.5 对于采用“五新”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建议。

5.2.5 施工单位

5.2.5.1 负责本标段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是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主体。

5.2.5.2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分解并制定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5.2.5.3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计划等,报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5.2.5.4 按照标准要求做好施工总平面管理,优化力能布置和管理,实行施工区域化管理。

5.2.5.5 合理组织施工,规范施工程序,落实工序交接、交叉作业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5.2.5.6 负责制定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处理措施、“三废”处理、降噪等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2.5.7 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员工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5.2.5.8 部署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2.5.9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增强管理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5.3 管理制度

5.3.1 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岗位。

5.3.2 建设单位应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b)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c)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规定

5.3.3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b)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c)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办法

5.3.4 其他参建单位参照制定相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4 教育培训

5.4.1 参建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员工入场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中。

5.4.2 安全文明施工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国家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规范及规定要求

b) 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c)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d) 施工总平面管理标准和要求

e) 区域化管理标准和要求

f)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配置要求

g) 信息化、目视化管理要求

h) 7S管理

5.4.3 施工现场宜采用多媒体宣传、模拟实操体验方式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培训。

5.4.4 参建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实施效果评价纳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5.5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5.5.1 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及预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取费的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费率计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

5.5.2 建设单位在招标、合同签订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要求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要求施工单位单独报价。

5.5.3 建设单位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时拨付到位,并组织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5.5.4 文明施工费使用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 现场的封闭围挡

b) 施工现场总平面、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图牌

c) 企业标识标志牌

d) 道路排水沟、排水设施,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绿化等

e)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悬挂的标牌

f) 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的密闭存放或覆盖措施费

g)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费

h) 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

5.5.5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台帐,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5.6 文化建设

5.6.1 建设单位宜制定项目文化建设规划,确定本工程项目愿景、安全文明施工理念,实现“绿色、环保、适用、节能、高效”。

5.6.2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经验反馈机制,定期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各阶段存在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控制措施。

5.6.3 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安全文明施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人员进行广泛宣传、给予表彰奖励,树立榜样和典型。

5.6.4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创优策划方案中应包含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内容。

5.6.5 施工单位应利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工具和手段,提高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6 策划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规划,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及目标要求。

6.1.2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管理计划、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应充分满足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应组织编制单独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

6.1.3 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策划内容要求图文并茂、内容规范详细、有针对性、有措施等。

6.1.4 施工单位应按照总体策划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层层分解,编制实施方案。

6.1.5 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体现:

a) 先进的企业文化,科学的安全理念,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积极向上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

b) 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指挥系统,岗位责任清晰,分工明确。

c) 以整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等指导性文件作支撑。

d)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合理,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得当,有利于施工组织和实施,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及卫生管理要求。

e) 力能供应及管理符合绿色施工的要求,施工水、电、气、汽管路布置规范合理,起重机械实现最优配置且避免交叉作业。

f) 现场临时设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置,满足防火、防风、防冻、防潮、防高温及节约材料的管理要求,整个工程现场视觉形象统一、整洁、和谐、美观。

g) 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做到本质化安全,通过日常检查、验收、维护、保养、管理,保证良好使用状态。

h) 合理的施工程序,要求工艺流程、施工顺序做到规范合理、责任明确。

i) 严格工序交接验收,做好过程控制。

j) 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k) 现场设备、设施及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布置堆放整齐,标识齐全,且满足防护标准要求。

l) 施工作业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及消防的要求。

m) 职业危害告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n) “三废”及噪声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厂区提前绿化,保护生态环境。

o) 安全文明施工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p) 积极采用“五新”技术。

q) 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r) 采用目视化管理手段,包括安全色、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标志标识、人员身份或作业授权状态标识、工器具及设备设施状态标识、建(构)筑物及区域管理、施工形象进度、企业视觉形象设计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内容。

6.2 分级策划

6.2.1 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做为在施工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6.2.2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评审,经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6.2.3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编制本标段《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6.2.4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a)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简介、工程特点等。

b)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设立合同拟达到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指标。

c)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原则及标准,主要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提出管理依据、思路和原则。重点从 “施工组织科学化、施工程序合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人员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标准化、机具保护智能化、物料摆放定置化、管理程序制度化、作业环境友好化、经济效率最大化”等方面提出管理标准。

d)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列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预控管理要求。

e) 安全文明施工结果评价及奖惩,说明安全文明施工绩效评价规则,并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

6.2.5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以《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为依托,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提出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简介、工程项目特点等。

b)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指标,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绿色施工等量化指标。

c)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明确工程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d)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原则及标准,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规划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管理标准和要求,提出实施的方案和办法。

e)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现场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从区域化、定置化及工程视觉形象要求等方面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f) 充分利用信息化、目视化管理手段,从运行、行为、物项、环境控制等方面提出标准化实施的方案。

g) 从工程开工准备、建筑、安装、调试运行等各阶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和控制措施。

h) 结合机组达标投产、创优及其他要求,设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亮点及拟采取的措施,对重点区域、关键工序提出专项管理标准和要求。

i) 进一步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绩效评价及考核方案,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6.2.6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a)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简介、工程项目特点、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范围及内容。

b) 编制依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引用的标准、规范清单。

c)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

d) 组织机构及职责

e)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措施

f) 制定施工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从工程开工准备、建筑、安装、调试运行等分阶段策划事项、工作标准、实施拟采取的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要点、安全文明施工交付成果等。

g) 拟编制的专项策划清单,重点对主厂房、锅炉、冷却塔、烟囱、吸收塔、组合场、仓储等区域的力能设施、物料堆放、废弃物处置、环境卫生健康等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策划。

h) 针对机组达标投产、创优等要求,明确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亮点项目,编制专项实施方案。

i)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j) 附图,包括总平面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划分图、主要设备设施定置化布置图等。

7 信息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手段,实现对人员及设备入场、现场检查、远程监控、过程跟踪、信息报送、环境监测等的信息化管理。

7.1.2 工程建设项目应规范现场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出入,杜绝未授权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实现对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效管控。

7.1.3 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管理:

a) 建立教育培训标准化流程,实现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

b) 应用移动通讯信息技术,建立安全管理实时处理系统,提高对现场隐患整改处理的时效性。

c) 应用无线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拓展安全文明施工管控渠道和途径,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要作业的动态管控。

d) 应用声、光、图像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目视化管理水平。

e) 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对现场人、机、物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识别和监测。

f) 应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理念,实现数据统计分析,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7.2 信息化技术应用

7.2.1 应用计算机、移动终端、视频监控系统、声光报警器等设备实现现场信息的搜集和采集。

7.2.2 应用物联网技术,将现场门禁、视频监控、安全培训、环境监测、广播等系统进行集成,对现场的人、机、物、环境等进行实时有效管控。

7.2.2 应用互联网或企业内部局域网、无线网,实现现场数据的实时传输。

7.2.3 应用多媒体设备,为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发布提供有效途径。

7.2.4 应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的移动或异地管理。

7.2.5 应用数据采集及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安全管理数据进行分析。

7.3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7.3.1 总体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覆盖项目安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含门禁系统、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实时处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等模块或子系统。

7.3.2 门禁系统

7.3.2.1 建设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进出场管理制度,并设立门禁系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车辆、机械等符合入场条件。

7.3.2.2 现场人员信息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考试合格情况、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信息,门禁系统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发放门禁卡;访客及临时入场人员在接受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后,发放临时门禁卡。

7.3.2.3 车辆入场前须提交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门禁系统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发放车辆通行证,门禁系统应具备自动识别车辆通行证的功能。

7.3.2.4 门禁系统应具备查询门禁卡有效期及持卡人员(车辆)的关联信息的功能,同时可对进场人员信息进行分类统计。

7.3.2.5 门禁系统应有防止高峰时段人员拥堵的措施及防止门禁卡丢失或转借他人(车)使用的功能,确保一人(车)一证;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增设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

7.3.2.6 门禁系统应与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及安全管理实时处理系统建立数据接口,确保现场人员及车辆信息动态更新,门禁卡权限由门禁系统管理单位负责。

7.3.3 教育培训系统

7.3.3.1 建设单位应建立标准化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试流程、效果评估,实现项目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

7.3.3. 2 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应设置教育培训教室(中心)、实操基地、体验中心等。

7.3.3.3 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教育培训需求和计划,制作各类教育培训材料;积极拓展教育培训方式,采用人工授课、视频教学、在线学习、实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增强培训效果。

7.3.3.4 教育培训系统可实现人员培训、考试信息查询、提取及档案生成等信息化管理,同时门禁系统建立数据接口,确保人员信息同步更新、动态管理。

7.3.4 安全管理实时处理系统

7.3.4.1 建设单位应设计开发安全实时处理系统,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从计算机延伸到移动端,实现移动办公功能;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现场巡查、拍照记录、违章处理、过程跟踪、任务提醒等;

b) 人员、机械、单位资质报审及信息查询;

c) 安全检查记录存档;

d) 建立项目法律法规及标准资料库,实现标准规范在线查询功能。

7.3.4.2 安全管理实时处理系统应与门禁系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同步更新和共享。

7.3.5 视频监控及语音广播系统

7.3.5.1 建设单位应布置覆盖现场关键区域和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变更或新增设置位置。

7.3.5.2 各部位监控视频可通过远程实时查看,并将录像资料及时保存。

7.3.5.3 各级管理人员经过授权后可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实时查看现场动态,同时对现场各类违章时间进行追溯处理。

7.3.5.4 建设单位应在现场主要区域设置语音广播系统,可将应急救援信息、重要通报、安全告知等重要信息及时传达给现场人员。

7.3.6 环境监测系统

7.3.6.1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特点,结合项目施工任务需要,在现场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现场环境指标进行实时测量、收集、分析、预警等。

7.3.6.2 环境监测系统与安全实时处理系统建立相应数据接口,可随时查看现场各类环境数据。

7.3.6.3 建设单位应在现场设立风速、温度等监测设备,超过报警阈值可通过现场声光报警或安全实时处理系统通知相关人员。

7.3.6.4 施工单位应在危化品仓库、设备材料库等重点消防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受限空间等作业区域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7.3.7 数据统计分析系统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统计分析功能,经过后期汇总分析后,根据管理要求,形成类别、周期、区域等的统计数据。

7.3.8 其他信息化技术

7.3.8.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电子信息屏,用于播放各类习惯性违章现象、安全警示教育宣传片、现场主要危险源及各类安全信息等。

7.3.8.2 施工单位可在重点施工区域,拉设电子感应围栏,装配声光报警装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7.3.8.3 施工单位可将定位、测速技术应用到现场人员和车辆管理中。

7.3.8.4 各参建单位可借助无人机辅助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利用航拍图和摄像视频对全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纠偏、风险监控。

8 运行控制

8.1 总平面

8.1.1 总平面管理原则

8.1.1.1 总平面管理包括对施工场地管理、施工临建设施、办公生活临建设施、施工力能供应等方面。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做好总体规划,并负责施工总平面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8.1.1.2 各功能区域划分和布置,实现功能区域隔离、道路人车分流、车辆通行顺畅、便于施工组织等。

8.1.1.3 倡导永临结合、循环利用,最大限度节约用地和重复使用。

8.1.1.4 对生产临建设施从视觉效果、功能性、整齐度、一致性等方面提出统一标准,且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

8.1.1.5 工程开工前,制定合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8.1.1.6 对场地平整、道路硬化及排水系统、弃土场、厂区绿化、水土保持等方面进行要求。

8.1.1.7 现场施工力能设施布置应合理、安全、可靠。

8.1.1.8 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土石方平衡设计,安排必须的土石方中转和土石方弃土堆放场地;

8.1.1.9 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堆放场,按环保要求分类收集、存放并采取必要的覆盖等措施及时处理。

8.1.1.10 施工现场应设置道路标牌、交通警示标志、路肩桩、现场指示牌、分道线、减速坎等交通标志。

8.1.2 施工现场

8.1.2.1 施工现场主要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明显的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图牌。

8.1.2.2 施工现场应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设置区域责任标志牌。

8.1.2.3 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应急信息等标志牌,并统一规划、定期维护。

8.1.2.4 现场宜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标语等宣传标牌。

8.1.2.5 施工现场宜设置多媒体安全质量宣教室、质量工艺样板展示区、安全体验中心、现场医疗救护点等。

8.1.2.6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应设置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8.1.2.7 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8.1.2.8 施工场地应定期清扫、清理,保持整洁,每班施工结束后应清理作业场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1.2.9 施工现场应设置休息亭,提供合格的饮用水,盛水容器应设专人管理。

8.1.2.10 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人员数量要求的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设专人维护。

8.1.2.11 垃圾通道、垃圾箱等设施应明确维护单位和责任人。

8.1.2.12 仓储区或堆放场宜硬化处理。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设明显标志。

8.1.2.13 混凝土生产区宜设置在场外,砂、石料存放区域应采取覆盖防风等防护措施。

8.1.3 施工临建设施

8.1.3.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完成相应的现场临时设施。

8.1.3.2 施工临时设施及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8.1.3.3 施工临时设施应有规划或设计,经审批后方可施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8.1.3.4 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场地选址应避开有坍塌、滑坡、泥石流、山洪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遇大风、暴雨、暴雪、严寒等恶劣天气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8.1.4 办公、生活临建设施

8.1.4.1 办公、生活场所应按功能进行合理规划,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标准、标识宜统一,所用材料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要求。

8.1.4.2 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保持室内清洁。

8.1.4.3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构)筑物内设置办公生活区。

8.1.4.4 办公生活区应具备防火、隔热、保温功能,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满足通风要求。

8.1.4.5 办公生活区应有防暑降温、取暖、灭蚊蝇措施。

8.1.4.6 办公生活区应设置污水处理系统。

8.1.4.7 办公生活区应配备医药箱、绷带、止血带等常用急救器材,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置医疗站。

8.1.4.8 办公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环境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8.1.4.9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和燃料存放间,食堂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8.1.5 施工力能

8.1.5.1 优化供水管道布置,结合施工临时消防系统,采用永临结合方式;采用节能设备设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用水量进行计量和统计;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环境特点,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应考虑施工用水回收再利用;用水管道、取水点等标识应满足标准化要求。

8.1.5.2 施工用电专项组织设计应明确现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做到最优匹配;电源盘柜安装位置及电缆敷设走向;宜采用节能设备设施;带电设备设施、电缆防护、验收、检验、维护、使用标识等应满足标准化要求;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布置,二次线应采用集中布线的方式。配电盘应形式统一、颜色一致,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1.5.3 现场锅炉房、汽机房及其组合场、管道加工厂应采用集中布线供气方式;现场储存气体的区域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防护设施标准应满足标准化要求。

8.1.5.4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明确移动机械设备行驶路线、停放位置等,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8.1.5.5 现场通信设备设施设计布置时应考虑信息化管理需求,保证无线网络全覆盖。

8.2 设计顺序

8.2.1 工程建设应遵循分层有序施工、避免重复开挖、减少交叉作业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合理规划设计出图顺序、设备采购批次及施工组织顺序。

8.2.2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顺序的提资需求,确定设备采购招标批次清单,主厂房及主要辅助车间地下设施的相关设备招标次序应优先考虑,主厂房区域零米以下分层施工所需图纸及应预先采购的设备清单见附录A。

8.2.3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永临结合”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初期,应完成场地平整、厂区围墙、进厂道路、厂区道路(永临结合)等设计图纸交付。

8.2.4 消防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材料库等建构筑物应采用永临结合原则进行设计,相应的地面附属设施(如井盖、消火栓等)应同步实施。

8.2.5 厂区道路施工前,应完成与道路交叉的沟道、管道、接地网等地下设施的设计,并提前进行预埋,减少后期二次开挖。

8.2.6 生产生活建筑物应提前完成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实现永临结合。

8.3 施工组织

8.3.1 施工现场应有完善、合理、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范围符合《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的要求。

8.3.2 科学安排施工顺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尽量减少交叉作业。

8.3.3 主厂房区域宜采取分层分区域施工顺序,首先进行锅炉房、汽机房、除氧煤仓间的柱基础、汽机基座底板、磨煤机基础、凝泵坑等深基础的施工,施工完成后,根据辅机基础埋设深度,逐层回填至基底标高,统筹开展主厂房管沟、辅机基础和锅炉房内辅机基础、排水沟、设备排污管道埋地部分和电气接地网、电气埋管施工。主厂房零米粗地面施工完成后,进行主厂房上部结构的施工。主厂房上部结构采取主厂房框架、汽机基座和联络平台逐层施工方法。

8.3.4 锅炉烟风道、预热器、平台扶梯、脱硝钢架宜与锅炉钢架同步安装。

8.3.5 对于多标段参与建设的项目,加强施工组织和沟通协调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总平面规划,控制里程碑进度,预先确定施工图及设备交付时间。

8.3.6 尽量考虑永临结合,合理利用空间,实现施工场地有序周转、循环使用。

8.3.7 合理规划设备材料到场时间和顺序,安装使用时应避免提前预置影响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场地利用率。

8.3.8 结合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季节性施工措施,减少雨季、冬季等特殊气候天气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影响。

8.4 施工工序

8.4.1 通过施工工序管理实现建设项目施工各工序间顺序交接,避免工序相互干扰。

8.4.2 工序作业前要对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规范或满足安全措施方可允许作业。

8.4.3 工序作业前应组织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对本工序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8.4.4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8.4.5 对上道工序采取保护措施,做好成品保护。

8.5 施工技术

8.5.1 参建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性质、工程量、工作量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指导方针和主要原则。

8.5.2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努力推广应用五新,不断提高机械利用率和机械化施工的综合水平,不断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8.5.3 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作用,提高工厂化装配程度,减少现场作业,合理配置现场施工场地及施工人员数量。

8.5.4 积极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施工技术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提高现代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8.5.5 制定切实可行的季节性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措施。

8.5.6 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施工规划方案;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全面落实“四节一环保”的各项措施。

9 物项控制

9.1 配置和验收

9.1.1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1.2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购置,购置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施设备。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采购、验收、检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变更和监督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及时更新。

9.1.3 施工单位应参照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企业自身的特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策划书,经审批后实施。

9.1.4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策划书的要求进行制作、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色标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涂刷、更改。

9.1.5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颜色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应悬挂相关警示标识或标语。

9.1.6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台账,包括位置、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9.1.7 对于柱头脚手架、钢爬梯等非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应进行设计、载荷计算,计算时宜附图说明。

9.1.8 在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装、拆除、变更等作业时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相关规定。

9.1.9 台风、暴风雪、暴雨等极端天气或发生地震、塌陷等异常地质情况后,应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行检查,并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1.10 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改动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确因施工必须挪动、拆除、改动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时,必须征得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9.1.11 施工现场宜采用组合装配式的安全防护设施。

9.1.12 自制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材料进场后应检验合格,必要时按照标准规范做相应的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制作。

b)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施工完成后,应经过验收,验收时宜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

9.1.13 工程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等严禁直接放置在地面,应放置在支墩或支架上,并保持整齐、有序。

9.1.14 起重机械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域,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固定式起重机底部应设置防护栏杆,悬挂警示标志。

9.1.15 施工工(器)具应定期检验,张贴检验合格标识。

9.1.16 现场用于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检测、计量和测试的器具应检验合格,建立相应台账且应保持状态良好。

9.2 维护和变更

9.2.1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施工单位应保存检查维护记录。

9.2.2 在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维护期间应做好警示和隔离,严禁靠近或者使用。

9.2.3 任何单位与人员不得擅自挪动、拆除、改动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确需要挪动、拆除、改动的,必须征得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先防护后拆除”的原则,施工完毕后立即恢复,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9.2.4 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外观整洁、干净,严禁跑、冒、滴、漏。

9.2.5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报废管理制度,建立设施报废台账。

9.3 仓储和防护

9.3.1 物项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进行分类堆放,堆放的高度和形式应满足要求,各堆放区域应设围挡或者围栏等隔离围护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备材料仓储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规划。一般货物、危化品仓库应分开设置。

b) 对有防火、防锈、防雨、防风的设备材料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c) 仓储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识。

d) 设备材料应码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信息。

e) 仓储区域宜设置监控系统。

f) 设备材料宜采用工厂化制作,尽量减少施工现场的制作量。

g) 仓储区域应设置门卫。现场保安人员应定时进行巡逻,并做好记录。

9.3.2 设备材料进场前应登记、清点、检查确认,确保无损坏。

9.3.3 设备材料应分类存放,做到定置化、整齐化,不同类别的严禁混放。

9.3.4 露天存放设备材料应垫支墩,严禁直接放置在地面。室内放置的设备材料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小件物品宜放置在货架上,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9.3.5 严禁在仓储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清理完动火点周围的设备材料,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设置专人监护。

9.3.6 设备材料应严格执行进出制度,办理出门证,出门证应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9.3.7 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宜进行标识,包括材质、使用部位、重量等信息,方便施工人员作业,避免使用错误。

9.3.8 设备材料在厂内运输时应封装牢固,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9.3.9 材料用量应提前策划,避免在施工现场长时间存放,存放时设置围栏,小件应入箱。可燃物存放应远离动火作业区域。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摆放整齐,设置防护栏杆或拉设警戒绳,悬挂警示标志。对重要设备应安排专人看护。

9.3.10 现场设备设施应摆放整齐、有序,应设置设备设施信息牌。

9.3.11 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且远离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集中区域,并采取通风、温湿度控制措施。

9.3.12 无损检测设备应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落实进出库核实、登记制度。

9.3.13 各单位应做好成品防护,避免二次污染。

10 行为控制

10.1 作业行为

10.1.1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劳保鞋和工作服;长发应放入安全帽内。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正确使用安全带。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裙子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

10.1.2 接触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应正确佩戴职业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0.1.3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流动吸烟。

10.1.4 施工现场应实行定置化管理,保持整洁,定期清扫、清理。

10.1.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1.6 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10.1.7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0.1.8 高、低温环境作业各参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现场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10.1.9 各参建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0.1.10 各参加单位应开展岗位、区域达标活动,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岗、区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10.1.11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授权,培训合格后张贴目视化标识。

10.2 职业健康

10.2.1 参建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现场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0.2.2 对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10.2.3 对存在严重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点,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10.2.4 参建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和检查,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2.5 参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组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做好相关的记录,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2.6 现场应设置医疗服务设施、临时休息场所、应急集合点,办公、生活区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环境、卫生、消防等标准要求。

10.2.7 鼓励参建单位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11 环境控制

11.1 作业环境

11.1.1 参建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11.1.2 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保证其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11.1.3 现场各项施工措施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施工现场应配备环境监测设备,并做好监测记录。

11.1.4 建设单位应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联系,及时将气象信息提供给各参建单位。

11.1.5 作业环境管控

11.1.5.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围挡,实行定置化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11.1.5.2 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土方、渣土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裸露的场地或土方堆放场应及时覆盖、固化或者采取绿化措施等。

11.1.5.3 水泥等易飞扬的材料应封闭存放,砂、石料等应及时覆盖,混凝土搅拌站应采取封闭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搅拌站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11.1.5.4 施工作业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材料设备。作业面保持整洁,应设置专门的材料设施存放平台,悬挂信息牌。

11.1.5.5 高处作业时应设置散落件存放箱,工(器)具应采取防坠落措施。高空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使用接火装置,避免火花散落。

11.1.5.6 保温、油漆作业时应有防止保温材料、油漆等散落的措施。油漆作业时注意成品防护,避免二次污染。

11.1.5.7 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11.1.5.8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现场施工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1.1.5.9 锅炉、主厂房等各层宜设置垃圾通道或者垃圾箱,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垃圾、废料,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11.1.5.10 现场照明(含应急照明)应合理布置,夜间照明应加装定向照明灯罩。电焊弧光应采取遮挡措施。

11.1.5.12 试运期间应确保各系统整洁干净。

11.1.5.13 项目完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施工、生活、办公等区域进行拆除、处理,恢复植被、绿化。

11.1.5.14 拆除施工时,应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喷淋降尘并采取遮挡尘土的措施。

11.2 环境因素

11.2.1 建设单位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丢弃。严禁私自填埋处理废弃物。

11.2.2 对于有渗漏或者泄露的危废物应设置防渗漏措施。液体废弃物应达标排放,禁止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11.2.3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严禁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混放。废弃物应定期进行清理和回收。

11.2.4 危险和有害原料不得在作业场所存放。确需存放,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止环境污染措施。严禁将化学性质相抵触或者灭火方式不同的危废品集中处置。

11.2.5 存放油料、酸、碱等物品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使用时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不得随意倾倒。

11.2.6 废弃物应选择具有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11.2.7 现场使用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11.2.8 厂界噪声应进行监测,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噪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在噪声超标场所作业应采取降噪和保护措施。

12 持续改进

12.1 监督检查

12.1.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与评价制度,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周期、责任主体、标准、整改、考核、表彰及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2.1.2 施工单位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分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存在问题及隐患,并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的现象、行为等及时制止或整改。

12.1.3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策划、部署、检查、整改的程序组织进行,范围涵盖安全文明施工的制度、策划、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活动等各个环节。

12.1.4 建设单位对现场安全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12.1.5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安全文明施工状态。重点审查、监督内容包括:

a)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如遇变更是否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b) 临建设施是否按照统一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c) 力能供应及管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d) 现场安全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要求;

e)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f) 现场设备物资仓储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设备材料管理要求;

g) 设计顺序及施工工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h)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工序交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过程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i) 现场施工作业环境是否得到保持,是否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j) 成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k) 人员行为管理情况;

l) 建筑施工新技术应用、信息化手段应用情况。

12.2 绩效评价

12.2.1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及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状况的测量和评估周期、方法、指标等。

12.2.2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按时对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

12.2.3 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绩效评定结果,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管理手段、施工工序、施工技术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 PDCA、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绩效。

12.2.4 建设单位对责任履行、运行控制、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评估和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纠正、预防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当中。

12.2.5 各责任单位对绩效评价提出的改进意见,应认真组织落实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附件2.《火电工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17〕70号)要求制定。

本导则共10章和1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附则等。

本规程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

本导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导则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本导则审查人: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大型起重机械在火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起重机械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核电站常规岛、水电、风电工程、太阳能发电、分布式能源工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等可参考执行。

本导则大型起重机械范围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92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 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办质〔2018〕31号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安委办函[2006]45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特函〔2017〕1015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2013〕680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TSG Q7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JGJ 305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 总则

GB 6067.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T5031 塔式起重机

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14560 履带起重机

GB/T 14405 通用桥式起重机

GB/T 14406 通用门式起重机

GB/T 26471 塔式起重机 安装与拆卸规则

GB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T 28264 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GB/T 31052.1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T 31052.2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GB/T 31052.3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GB/T 31052.4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GB/T 31052.5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T 31052.7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7部分:桅杆起重机

GB/T 31052.9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9部分:升降机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DL 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JGJ 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305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DL/T 5210.2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 锅炉机组

DL/T 5210.3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3部分 汽轮发电机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3.2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 lifting machinery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3

大型起重机械 heavy lifting machinery

指火电工程中对人身和财产有较大危险性、对施工进度有较大影响的起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

(a)额定起重量≥50 t的桥式起重机;

(b)额定起重量≥40 t的门式起重机;

(c)起重力矩为≥40 t.m的塔式起重机,以及用于冷却塔施工的平桥;

(d)额定起重量≥50 t的流动式起重机;

(e)施工升降机;

(f)额定起重量≥50 t的门座式起重机和桅杆式起重机;

(g)电站提滑模装置、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h)额定起重量≥100t吊装门架(液压顶升门架);

(i)额定起重量≥15t的卷扬机;

(j)由多台中小型起重设备组成的总起重量≥60t的吊装组合装置;

3.5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Lifting machinery for flow operation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使用注册登记地或使用注册地之外的区域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常见的有各种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

3.6

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 A lifting machine that is working and needs to be reinstalled.

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是指不以整机转移,在转移过程前需要分拆,到了新的使用场所后需要重新进行组装成整机,甚至对固定起重机械的基础包括运行轨道等也需要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

3.7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

3.7

安装单位 Installation unit

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及负责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顶升降节的单位。

3.8

使用单位 Unit of use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指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企业。

4 一般规定

4.1 为规范火电工程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火电工程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4.2 本导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别从目标与职责、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包含租赁管理、进退场管理、安装与拆卸、验收与检验、使用管理、转让与报废)、危险作业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4.3 火电工程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4.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施工安全有关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4.5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负责。

4.6 火电工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5 目标职责

5.1目标

5.1.1 目标的制定

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中应包含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有效的分解建设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

目标应经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应包含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告知、检验、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起重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等指标。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应包含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内容,实施分级控制。

5.1.2 目标的控制与实施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总目标和年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及分级目标,制定目标保证措施,落实到部门、岗位;

各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严格实施目标保证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

5.1.3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

各单位起重机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目标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

5.2 机构和职责

5.2.1 机构设置

建设单位应明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并组织建立工程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起重机械数量设置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安全专(兼)职监理工程师,履行对起重机械的监督职责。当项目上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超过20台时应配备起重机械安全专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A5)资格证书。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明确起重机械管理部门或责任人,并组织建立工程项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施工单位应根据其承建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数量、特性,明确起重机械管理部门。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当承建项目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超过10台时应配备专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并取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A5)资格证书。

5.2.2 职责

a)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级起重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2)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过程。

3)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4) 编制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5) 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问题。

6) 监督监理单位履行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理职责;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企业履行对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7)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b) 监理单位

1) 编制起重机械监理工作程序和细则,细化建设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2) 审核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或产权备案证明)、安装拆卸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 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而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4) 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并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6) 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建立起重机械台账和作业人员台账;

7)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8) 负责或参与组织现场起重机械的危险源辨识、防范措施和现场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及预案的演练评价;

c) 施工单位的职责:

1)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 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而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 指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 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 负责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起重机械投用前的验收。

d) 安装单位的职责:

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 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 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监督检验的申请。

6) 负责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技术档案。

7)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8)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9)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e)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职责:

1)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

4) 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5)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6) 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及技术档案;

7) 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且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8) 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仪器仪表及吊索具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9) 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10) 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11)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f)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职责

1) 组织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 组织制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4) 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 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定期自行检查;

6) 编制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 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 发现起重机械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 纠正和制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10) 识别、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11) 组织制订工程项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g)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职责

1)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5.3信息化建设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二维码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防碰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6 制度化管理

6.1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识别

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识别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清单及文本数据库。

各参建单位应将适用的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6.2规章制度

6.2.1 基本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6.2.2建设单位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制定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b) 起重机械进场准入管理制度。

c)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装单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制度。

d)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e)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督管理制度。

f)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制度。

g)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与管理。

h)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i) 危险作业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j) 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k)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6.2.3监理单位机械监理细则或程序

监理单位应制定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进场安全检查确认与登记的监理程序。

b)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场资格审查与登记监理程序。

c)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审查监理程序。

d)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关键工序、载荷试验过程和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程序。

e) 起重机械重要吊装作业方案审查监理程序。

f) 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程序。

g)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办法。

h)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细则。

i)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6.2.4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b) 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和退场管理制度

c)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作业人员准入与管理制度

d)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e)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f) 起重机械安全考核奖罚制度

g)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h)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i) 起重机械事故处置方案

j) 起重机械经常性维护保养制度

k) 起重机械检验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l) 危险作业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m)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2.5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b) 起重机械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规定;

c)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规定;

d) 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f) 起重机械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g) 起重机械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h) 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3 操作规程

6.3.1 格式和要求

根据所使用设备的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一般要求、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一场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其中一般要求部分应包括包括对司机资格和状态的要求; 对司机工作纪律的要求; 对机械技术状况的要求; 对作业环境条件的要求等;操作程序和方法部分,应包括操作使用前、操作使用中、作业完毕后三部分内容。

6.3.2 制定操作规程的目录

至少包括以下类型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a) 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b) 门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c) 小车变幅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d) 动臂变幅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e) 冷却塔施工的平桥操作规程

f) 履带起重机操作规程

g) 汽车起重机操作规程

h) 轮胎起重机操作规程

i) 全地面起重机操作规程

j) 施工升降机操作规程

k) 门座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l) 桅杆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m) 电站提滑模装置操作规程

n) 索式液压提升装置操作规程

o) 吊装门架(液压顶升门架)操作规程;

p) 大型卷扬机操作规程;

q) 吊装组合装置操作规程;

6.4 文档管理

6.4.1 记录管理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査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査。

a) 建设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

1) 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和标准。

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

3) 岗位责任制。

4) 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记录、通报。

5) 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价记录。

6) 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文件(会议纪要、上级检查、评价情况、整改上报等)。

b) 监理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

1) 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和标准。

2) 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台账及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产权备案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

3)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其特种设备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其旁站记录;有关起重机械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记录。

5) 起重机械检查记录、总结、通报或记要。

6) 机械缺陷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和整改验收单。

7) 起重机械作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审批留存件。

8) 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年度或阶段)报告、记录、通报。

9) 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记录及改进建议。

c) 施工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

1) 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和标准,上级文件等。

2) 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安全岗位责任制、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3) 起重机械管理台账(涵盖自有、外租、分包自带及业主提供的起重机械)、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审查表、整机检查表、待安装机械检查表、缺陷整改验收单、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受理书、检验报告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等。

4) 进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和资格证件、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试题卷、考试成绩、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5) 已批准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并附有载荷试验报告和交底签字记录;地基、轨道、附着验收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自检报告书等;起重机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重大修理、改造、变换工况、双机抬吊、大于90%额定载荷的作业等;特殊检验报告(焊缝探伤、应力测试等);起重机械抗风、防雷电、防碰撞措施等,并附有交底签字记录;安全施工作业票。

6) 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和运行记录;班前检查保养、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月度检查、安全评价、和整改验收等检查记录表;修理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理记录。

7) 起重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和评价报告、改进意见。

9) 施工项目部应留存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等。

10) 起重机械安全考核和奖罚记录和有关会议记录。

d) 起重机械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起重机械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使用登记证;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报告、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书等);

4)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 起重机械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 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 起重机械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8)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定、校准)、修理、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 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6.4.2 评估与修订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程序和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査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7、教育培训

7.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7.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内部检验员,司机、机械和电气安装维修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电工(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建筑电工)等应参加培训(包括安全、业务技能)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培训考核合格,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应当受聘于施工企业或者安装单位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7.3 起重机械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b) 各级起重机械制度和安全管理知识;

c) 所用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d) 所用起重机械的构造原理;

e) 所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

f) 现场起重机械作业的危害辨识;

g) 各类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8 现场管理

8.1 总体要求

8.1.1 起重机械的选用

所需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性能和形式在满足其工作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安全要求。选用起重机械应考虑下列内容:

a) 载荷的质量、规格和特点;

b) 工作速度、工作半径、跨度、起升高度和工作区域;

c) 整机工作级别、结构件工作级别、机构工作级别;

d) 起重机械的工作时间或永久安装的起重机械的预期工作寿命;

e) 场地和环境条件(沿海台风、温度、湿度、海拔、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或现有建筑物(如烟囱、锅炉房)形成的障碍;

f) 起重机的通道、安装、运行、操作和拆卸所占用的空间;

g) 其他特殊操作要求或强制性规定。

8.1.2起重机械的设置

8.1.2.1一般要求

起重机械的设置应主要考虑下列影响其安全操作的因素:

a) 起重机械的支撑条件;

b) 现场和附近的其他危险因素;

c) 工作和非工作状态下风力的影响;

d) 具备在施工场地设置或安装起重机械以及在起重作业完成之后拆卸和移动起重机械的通道。

e) 用于安装和拆卸的辅助起重机的性能、拆卸时不同于安装时的位置条件(如应考虑附着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降节时可能碰到的障碍物)。

8.1.2.2起重机械竖立或支撑条件

指派人员应确保地面或其他支撑设施能承受起重机械施加的载荷,应对此作出评估。

起重机械在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和在安装、拆卸过程中产生的载荷应从起重机械制造商或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方面的权威机构获得。该载荷应包括下列组合载荷:

a) 起重机械(包括配重、平衡重或需要时的基础)的净重;

b) 重物及吊具的净重;

c) 起重机械运行引起的动载荷;

d) 由最大允许风速导致的风载荷,考虑工作场地的暴露程度。

起重机械在工作状态下可能产生较大的载荷,但非工作状态和安装、拆卸过程产生的载荷也应加以考虑。

指派人员应负责确保地面或支撑设施能使起重机械在制造商规定的工作级别和参数下工作。

8.1.2.3起重机械周围的障碍物

a) 一般要求

起重机械主管人员作业应考虑其周围的障碍物,如附近的建筑、其它起重机、车辆或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船只、堆垛的货物、公共交通区域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和河流。

不应忽视通向或来自地下设施的危险如地下循环水管道或电缆线。应采取措施使起重机械避开任何地下设施,如果避不开,应对地下设施实施保护措施,预防灾害事故发生。

起重机械或其吊载通过有障碍物的地方,应注意观察现场条件,现场条件允许时,起重机械的运行路线应清晰地标识,使其远离障碍物。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件与障碍物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如不能达到规定的间隙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阻挡或被挤住的危险;当起重机械附近周期性堆放货物的地方,在地面上应长期标记其边界线。

b) 馈电裸滑线的安全距离

起重机械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c) 架空电线和电缆

1) 起重机在靠近架空电缆线作业时,指派人员、操作者和其它现场工作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在不熟悉的地区工作时,检查是否有架空线;

2) 确认所有架空电缆线路是否带电;

3) 在可能与带电动力线接触的场合,工作开始之前,应首先考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4)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荷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当起重机械进入到架空电线和电缆的预定距离之内时,安装在起重机械上的防触电安全装置可发出有效的警报。但不能因为配有这种装置而忽视起重机的安全工作制度。

8.1.3其他说明

8.1.3.1特种设备目录之外的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15t及以上卷扬机、电站提滑模装置)除告知、法定检验、使用登记、操作人员取证外,按照本导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8.1.3.2汽车起重机和全路面起重机司机应取得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作业资格证。

8.1.3.3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并保存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记录。

8.1.3.4起重机械内部检验人员由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并保存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记录、任命文件。

8.1.3.5关于检验取证的说明:

a)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实施首次检验或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

b)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等相关建筑行业标准和施工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

c) 国外项目起重机械的检验,按照所在国别的要求执行。

8.1.3.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a)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管理的起重机械,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的规定。

b)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详见附录A(与大型起重机械有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附录B(与大型起重机械有关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8.2 进退场管理

8.2.1 整机入场的起重机械准入程序

8.2.1.1整机入场的起重机械准入程序(如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不存在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

a) 入场后,投用前,施工单位对整机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包月租赁填写汽车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J 表J.2),临时租赁检验记录在零星租赁汽车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汇总表(详见附录J 表J.1)中体现。

b) 对于包月租赁的,施工单位整机入场检查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复检确认。

c) 整机入场检查和复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登记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d) 整机入场检查和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需整改的缺陷,均需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须经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确认。

8.2.1.2整机入场的起重机械检查内容

整机入场的起重机械入场(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资料审查,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金属结构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司机室检查、电气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性能试验等。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有关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8.2.2 非整机入场的的起重机械准入程序

8.2.2.1非整机入场的检查程序

a) 非整机入场、需进行安装和拆卸,但对安装拆卸单位无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要求,无需重新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全地面起重机等):

b) 安装前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报审(详见附录F):出厂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安装拆卸、维修和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人员资质,起重机械安装前零部件检查,安装或施工方案经过编审批,使用登记证(产权备案证明)和检验报告(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而言)等。

c) 安装前,先进行起重机械零部件检查(详见附录G),检查合格才能安装;

d) 安装后,投用前,对整机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e) 施工单位入场检查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复检确认。

f) 入场检查和复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登记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允许投入使用。

g) 入场检查和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需整改的缺陷,均需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须经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确认。

8.2.2.2非整机入场,对安装拆卸单位有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要求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a)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报审:出厂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品牌和使用年限,安装拆卸、维修和使用说明书,安装前告知、监督检验受理完成,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资质(含进行现场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装前零部件检查,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经过编审批、使用登记证(产权备案证明)等。

b) 起重机械零部件进入施工现场后、安装之前,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零部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才能安装;

c) 安装后,投用前,对整机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写相应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F)。

d) 经过施工所在地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过安装监督检验或委托检验(对于按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管理的起重机械)。

e) 施工单位入场检查合格和经过安装监督检验后,通知监理单位复检确认。

f) 入场检查和复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登记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允许投入使用。

g) 入场检查和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需整改的缺陷,均需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须经过施工单位和监理的验收合格确认。

8.2.2.3非整机入场的检查内容

履带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全地面起重机等非整机入场没有许可资质要求的起重机械入场(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资料审查,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金属结构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司机室检查、电气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性能试验等。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有关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F)。

塔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座起重机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入场(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资料审查,安装修理资格审查,施工作业(工艺)资料审查,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距离检查,部件施工前检查,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查,电气审查,液压系统检查,司机室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与现场监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性能试验现场监督,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等。

8.2.3安全评估与报废条件

8.2.3.1安全评估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有关规定如下:

a)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方法按照JGJ/T18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和GB∕T 33080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执行。

b)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

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c)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

d)评估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e)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

1250 kN.m以上(含1250 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2) 施工升降机:

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

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8.2.4 报废条件及处置

8.2.4.1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起重机械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a)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

b)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的,或者虽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但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的起重机械;

c)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其他报废条件的起重机械;

d)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

8.2.4.2 处置

8.2.4.2.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起重机械的使用功能。

8.2.4.2.2 起重机械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起重机械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8.2.4.2.3 起重机械转让需要变更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机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8.2.4.2.4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2.4.2.5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8.3 安装、拆卸与顶升

8.3.1 安装、拆卸前的告知

8.3.1.1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8.3.1.2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人员名单,作业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8.3.2 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前的条件确认

8.3.2.1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前条件确认

a) 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报审。

b)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审查其资质符合要求, 并留存其资质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c) 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

d)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及负责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顶升。

e)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f)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g)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无相应的许可资质时,必须与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负责。

h) 安装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内部检验人员等管理人员及其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合理,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或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证。

i)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检验测量仪器、工器具、 索具、 物资材料及用于吊装的辅助起重机械;所用的检验测量仪器、工器具、 索具、辅助起重机械等必须经过检查或校验处于完好状态有合格证。

j)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k)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

l) 施工方案已按规定经过编审批。

m) 安装、拆卸前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 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写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要交清作业内容、 范围, 环境条件, 使用的设备机具、作业流程、工序工艺、技术质量控制要点和安全控制要点、 主要法规和标准要求及责任分工等; 交底除了按施工方案全面交底外, 还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详细交底,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进行交底;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起重机械监理工程师应在技术交底记录(详见附录H)上签字,并保留交底的全员签字记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n) 安装前是否完成零部件检查。

o) 基础轨道验收合格。大型有轨起重机械基础、固定式起重机械基础、大型移动式起重机械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其最大轮压和轮距或最大履带压力进行路基承压力验算,并确定路基的处理措施。

2) 在软土或回填土上布置大型起重机械时,应对路基或地基采取处理措施,使路基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3)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各种有轨起重机械轨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轨枕的断面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p) 已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8.3.3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8.3.3.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

8.3.3.2 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8.3.3.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8.3.3.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实行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3.3.5 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详见附录B),施工单位应当按照DL 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的规定组织召开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8.3.3.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 起重机械概况:起重机械概况和特点、工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b)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c)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d)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e)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f)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g)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h) 应急处置措施;

i)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8.3.4 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过程控制

8.3.4.1在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施工方案变更或作业人员变更的,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后方能继续作业。

8.3.4.2 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工序流程、工艺方法执行;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施工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不得离开现场。

8.3.4.3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中的关键工序、工艺过程,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到场实施旁站监督和旁站监理,并作出记录(详见附录E)。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

8.3.4.4 对于新购置的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应要求制造厂家派人到现场指导安装;安装施工方案应经制造厂家人员审查同意。

8.3.4.5 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作好安装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8.3.4.6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后,安装单位应对整机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自检记录。

8.3.4.7 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载荷试验,安装单位应形成载荷试验记录报告(详见附录K);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旁站监督和旁站监理并作出记录。

8.4 自检与检验

8.4.1 自检

8.4.1.1大型起重机械在下列情况下应组织进行自检:

a) 安装监督检验前自检。属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形成自检报告。

b) 定期检验前自检。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由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

c) 改造、重大修理自检。实施改造、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在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前由实施改造和重大修理的单位进行重大修理、改造自检。

8.4.1.2 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按照各类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F)进行自检,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安装单位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使用承租的起重机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8.4.1.3监理单位应对在安装单位自检、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形成监理签证记录。

8.4.1.4 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的首次安装验收,安装单位除应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履行质量验收程序,同时应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4.1.5 大修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由实施大修和改造的单位自检,并经施工单位验收和监理单位安全检查签证。

8.4.2 检验

8.4.2.1 基本要求:

a)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实施首次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实施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b)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等相关建筑行业标准和施工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

安装质量检测是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相关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定期检测是按照相关规程规定情况,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相关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规程。

c) 国外项目起重机械的检验,按照所在国别的要求执行。

8.4.2.2 检验范围

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b)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

c)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范围除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以外,还应遵照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8.4.2.3 检验周期

a)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b)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c)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等每2年1次。

d)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参见施工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8.4.2.4 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a) 首次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由产权单位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单》。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 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b) 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现场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

2) 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记录;

3) 自检记录;

4) 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c) 监督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附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2)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3) 整机型式试验备案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 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收到检验机构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形式书面回复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 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2) 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3) 产品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4) 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

5) 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验收资料。

6)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权备案证明;

2) 安装告知手续;

3) 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

4) 专项施工方案;

5) 地基承载力勘察报告(对于塔式起重机而言);

6)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对于施工升降机而言);

7) 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

8) 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

9) 预埋件或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

10) 安装前检查表;

11) 安装自检记录。

8.4.2.5 起重机械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并将起重机械检验合格证明张贴在起重机械显著位置。

8.4.3 使用登记

8.4.3.1 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以及改造变更、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等具体参见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8.4.3.2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4.4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8.4.4.1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8.4.4.2 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8.5 使用管理

8.5.1基本要求

8.5.1.1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8.5.1.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5.1.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5.1.4 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起重机械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5.1.5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的制度,起重机械应实行机长负责制。在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和操作人员姓名、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合格证明、使用登记证、简要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还应粘贴起重性能表。

8.5.1.6 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5.1.7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或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上岗。

8.5.1.8 起重机械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所操作机械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保养知识,达到“三懂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简单的故障)。

8.5.1.9 施工单位对所有起重机械作业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通过不同作业类别的技能考试合格方能入场上岗。

8.5.1.10 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司机、起重指挥或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5.1.11起重机械应有明确的额定载荷标识和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 各类起重机械在满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GB6067.1—20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表 A.1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设置的要求的前提下,应结合起重机作业当地的气候条件,适当增加相应的(或双重的)安全防护装置。

8.5.1.12 起重机械上应配备适当型式和数量的灭火器,而且应放置在司机触手可及的地方。

8.5.1.13 广告牌、轮廓灯等,都会给起重机械增加额外载荷,因此,除非获得制造商同意,否则不能配置。这类装置的最大供电电压应限制在55 v以内。电线应加以防护以免造成人身损害。

8.5.1.14 起重机械应进行有效接地; 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

8.5.1.15 常规情况下严禁起重机械载人。应严格执行GB/T23723.1-2009《起重机 安全使用 第一部分:总则》,第13.1条“常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起重机械提升或下降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允许,且应遵守GB/T23723.1-2009 附录C中给出的要求。”

8.5.2起重机械的操作

8.5.2.1总则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要求如下:

a) 司机操作起重机械时,不允许从事分散注意力的其他操作;

b) 司机体力和精神不适时,不得操作起重设备;

司机应接受起重作业人员的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指挥。当起重机的操作不需要信号员时,司机负有起重作业的责任。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无论何时,司机随时都应执行来自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

c) 司机应对自己直接控制的操作负责。无论何时,当怀疑有不安全情况时,司机在起吊物品前应和安全管理人员协商;

d) 在离开无人看管的起重机之前,司机应做到下列要求:

1) 被吊载荷应下放到地面,不得悬吊;

2) 使运行机构制动器上闸或设置其它的保险装置;

3) 把吊具起升到规定位置;

4) 根据情况,断开电源或脱开主离合器;

5)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零位”或空档位置;

6) 固定住起重机械防止发生意外的移动;

7) 当采用发动机提供动力时,应使发动机熄火;

8)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当有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大风警报或起重机处于非工作状态时,为避免起重机移动应采用夹轨器和/或其他装置使起重机固定。

e) 如对于电源切断装置或启动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在指定人员取消这类信号之前,司机不得接通电路或开动设备;

f) 在接通电源或开动设备之前,司机应查看所有控制器,使其处于“零位”或空档位置。所有现场人员均在安全区内;

g) 如果在作业期间发生供电故障,司机应该做到下列要求:

1) 在合适的情况下,使制动器上闸或设置其他保险装置;

2) 应切断所有动力电源或使离合器处于空档位置;

3) 如果可行,可借助对制动器的控制把使悬吊载荷放到地面。

h) 司机应熟悉设备和设备的正常维护。如起重机械需要调试或修理,司机应把情况迅速的报告给安全管理人员并应通知接班司机,并在交接班记录表中记录。

i) 在每一个工作班开始,司机应试验所有控制装置。如果控制装置操作不正常,应在起重机械运行之前调试和修理。

j) 当风速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工作风速时,不允许操作起重机械;

k) 起重机械的轨道或结构上结冰或其周围能见度下降的气候条件下操作起重机械时,应减慢速度或提供有效的通讯等手段保证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l) 夜班操作起重机时,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度。

m)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8.5.2.2载荷的吊运

a) 载荷在吊运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同时,为了保证起吊的稳定性,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载荷质心,确立质心后,应调整起升装置,选择合适的起升系挂位置,保证载荷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

b) 起吊载荷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了载荷试验之外,起重机械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载荷的物品;

2) 当不知道载荷的精确质量时,负责作业的人员要确保吊起的载荷不超过额定载荷。

c) 系挂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绳索或链条不能缠绕在物品上;

2) 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3) 链条不能用螺栓或钢丝绳进行连接;

4) 吊索或链条不应沿着地面拖曳。

d)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司机不能在载荷悬停时离开控制器;

2) 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3) 当出现符合8.5.2.2 d)1)要求的例外情况时,如果载荷悬停在空中的时间比正常提升操作时间长时,在司机离开控制器前应保证禁止起重机械做回转和运行等其他方向的运动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e) 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关人员在指挥起吊作业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用合适的吊索具;

(2)载荷刚被吊离地面时,要保证安全,而且载荷在吊索具或提升装置上要保持平衡;

(3)载荷在运行轨迹上应与障碍物保持一定的间距。

2) 在开始起吊前,应注意下列要求:

(1)起重钢丝绳或起重链条不得产生扭结;

(2)多根钢丝绳或链条不得缠绕在一起;

(3)采用吊钩的起吊方式应使载荷转动最小;

(4)如果有松绳现象,应进行调整,确保钢丝绳在卷筒或滑轮位置上的松弛现象被排除;

(5)考虑风对载荷和起重机械的影响;

(6)起吊的载荷不得与其他的物体卡住或连接。

3) 起吊过程中要注意:

(1)起吊载荷时不得突然加速和减速;

(2)载荷和钢丝绳不得与任何障碍物刮碰;

(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返车进行制动。

4) 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为特殊工况设计的起重机械除外);

5) 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

6) 每次起吊接近额定载荷的物品时,应慢速操作,并应先把物品吊离地面较小的高度(100mm~200mm),试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

7) 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要避免突然的起动和停止。吊运速度应控制在使物品的摆动半径在规定的范围内。当物品的摆动有危险时,应做出标志或限定的轮廓线。

8.5.2.3多台起重机械的联合起升

在多台起重机械的联合起升操作中,由于起重机械之间的相互运动可能产生作用于起重机械、物品和吊索具上的附加载荷,而这些附加载荷的监控是困难的。因此,只有在物品的尺寸、性能、质量或物品所需要的运动由单台起重机械无法操作时才使用多台起重机械操作。

多台起重机械的操作应制定联合起升作业计划,还应包括仔细估算每台起重机按比例所搬运的载荷。基本要求是确保起升钢丝绳保持垂直状态。多台起重机所受的合力不应超过各台起重机单独起升操作时的额定载荷。

多台起重机械的起升操作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a) 重物的质量

应了解或计算重物的总质量及其分布。

b) 质心

由于制造公差和轧制裕度、焊接金属的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确定不了精确的质心,造成分配到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比例是不准确的。必要时,应采用有关方法精确地确定质心。

c) 取物装置的质量

取物装置的质量应作为起重机计算起升载荷的一部分。当搬运较重的或形状复杂的重物时从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中扣除取物装置的质量可能更重要。因而应该准确地了解取物装置以及必要的吊钩组件的质量及其分布情况。

d) 取物装置的承载能力

应确定在起升操作中取物装置内部产生的力的分布。取物装置应留有超过所需均衡载荷的充分的载荷裕度。除非有针对特殊起升操作的专门要求。为适应联合起升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载荷或作用力的分布与方向的最大变化,可能有必要使用特殊取物装置。

e) 起重机械的同步动作

多台起重机械的起升过程中,应使作用在起重机械上力的方向和大小变化保持到最小;应尽可能使用额定起重量相等和相同性能的起重机械;应采取措施使各种不均衡降至最小,例如起重机械难于达到精确同步、起升速度的不均衡等。

f) 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用于监控载荷的角度和每根起重绳稳定地通过起升操作的垂直度和作用力。这种监控设备的使用有助于将起重机上的载荷控制在规定值之内。

g) 起升操作的监督

应有被授权人员参加并全面管理多台起重机的联合起升操作,只有该人员才能发出作业指令。但在突发事件中,目睹险情发生的人可以给出常用停止信号的情况除外。

如果从一个位置无法观察到全部所需的观测点,安排在其他地点的观察人员应把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派人员报告。

h) 联合起升操作过程中的承载能力要求

如果当a)~ f)的相关因素达到规定的合格要求并被指派人员所认可,那么,每台起重机操作就可以达到其额定载荷。

当上述有关因素不能达到规定的合格要求时,指派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起重机降低额定载荷使用。可降低到额定载荷的75%或更多。

8.5.2.4遥控起重机

为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起重机,例如通过无线电信号传输控制起重机的司机应注意:

a) 带遥控器;

b) 短期离开时,拔出钥匙随身携带;

c) 长期离开或不使用起重机时,妥善保管遥控器。

注:起重机不使用时,应有妥善保管遥控器的措施。

如遥控器固定在皮带或背带上,司机在打开遥控器之前就应穿好背带,防止起重机的突然操作。遥控器只能在操作起重机时打开,并且在解开背带之前关闭遥控器。

使用遥控起重机时的遥控区域应在常规范围内进行测试。在每次开始移动起重机时或当司机换人时也应检查遥控范围,确保在规定的限制区域内操作起重机械。

8.5.2.5 起重机械与架空电线的意外触碰

如果起重机械触碰了带电电线或电缆,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司机室内的人员不要离开;

警告所有其他人员远离起重机械,不要触碰起重机械、绳索或物品的任何部分;

b) 在没有任何人接近起重机械的情况下,司机应尝试独立地开动起重机械直到动力电线或电缆与起重机械脱离;

a) 如果起重机械不能开动,司机应留在驾驶室内。设法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在未确认处于安全状态之前,不要采取任何行动;

b) 如果由于触电引起的火灾或者一些其它因素,应离开司机室,要尽可能跳离起重机械,人体部位不要同时接触起重机械和地面;

c) 应立刻通知对工程负有相关责任的工程师,或现场有关的管理人员。在获取帮助之前,应有人留在起重机附近,以警告危险情况。

8.5.3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a) 高于地面2 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

b)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c)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杆。手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 m,并能承受1 000 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d)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 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 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 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e)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

f) 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 欧姆。

g)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 5 兆欧。

h) 塔顶高度大于30 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i)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 6 m 。

j)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m。

k) 小车变幅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上应设置安全扶手绳。

l) 塔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宜转向到顺风方向;应打开回转机构的锁定装置,使其360°自由回转。

8.5.4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8.5.4.1起重机的静态刚性(额定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或有效悬臂长度位置产生的垂直静挠度f或f1与起重机跨度S或有效悬臂长度L1的比)应考虑定位精度的需要。静态刚性应在额定载荷时测定。推荐选取下述范围中的一个值,并在合同中注明:

a) 对低定位精度起重机,或具有无极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速起升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f≤S/500;

b) 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f≤S/750;

c) 需要高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f≤S/1000;

d) 有悬臂的起重机:f1≤L1/350;

8.5.4.2起重机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额定起重量的超载试验,其主梁和悬臂不应产生永久变形。静载试验后主梁和悬臂,当空载小车在极限位置时,上拱最高点应在跨度中部S/10范围内,其值不应少于0.7S/1000;悬臂端的上翘度不应小于0.7L/350。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金属结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各连接处也无松动或者损坏,是否无影响;。

8.5.4.3起重机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1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机构或结构件不应有损坏,连接处应不应出现损坏或松动。

8.5.4.4 应装设起重机运行声光报警器。起升高度大于12m时,应装风速风级报警器。

8.5.4.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夹紧夹轨器,打好铁鞋和缆风绳。

8.5.5流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8.5.5.1一般要求

a)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小于1.2倍时应采取防倾倒、防坍塌措施。

b)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c) 正常作业时,过载解除开关或强制释放开关严禁使用。

8.5.5.2 履带起重机安全使用

a) 工作风速要求如下:

1) 臂架长度不大于50m时,风速不应超过14.1m/s ;

2) 臂架长度大于50m时,风速不应超过9.8m/s 。

注:均为3s瞬时风速。

b) 在下列风速时,应将整个臂架放倒在地面上:

1) 主臂工况:主臂长度不小于50m,风速大于或等于21m/s时 ;

2) 副臂工况:主臂加副臂组合长度不小于50m,风速大于或等于15m/s时。

c) 工作地面应坚实、平整,地面倾斜度不应大于1% 。若制造厂允许回转平面的倾斜度更大,应提供相应的额定起重量图表。

工作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应下陷。必要时根据不同地面允许的静载荷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工作地面的承载要求。地面或支撑面的承载能力应大于起重机当前工况下最大接地比压。

d) 超起系统应设置检测超起配重(不含配重小车)离开地面状况的装置,采用超起配重小车时应能显示超起配重利用率。

e) 在达到起升高度、下降深度、超载、角度限位等极限状态时,应显示相应的报警指示。即使打开强制作业开关,

f) 上述报警指示不应自动解除。应在司机室外明显位置设置三色(绿色、黄色、红色)指示灯报警装置。

g) 超起工况工作时还应做到:

1) 熟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超起况工作使用说明,操作过程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执行。

2) 工作前,根据履带起重机制造厂家提供参数计算系统,选择相应的工况和工作幅度,选择超起配重工作半径,输入较准确的起吊重量,查出所需加的超起配重的重量。

3) 超起工况工作前,检查超起线路是否连接正确,安全装置是否可靠。

4) 超起工况工作时,根据履带起重机制造厂家参数计算系统查出的数据,在相应的超起配重工作半径悬挂超起配重,在相应的工作幅度起吊重物。

5) 超起工况工作时,注意操作室监视器的显示,及时调整超起配重有效重量保持平衡。

6) 超起工况工作时,专人监护超起配重的情况,回转前确认超起配重是否离地,超起配重回转区域是否有障碍物。

8.5.5.3 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全地面起重机安全使用

a) 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应离地,整机保持水平状态,回转支承安装平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

b) 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架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c) 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架放在支架上,方可起腿。

d) 汽车式起重机严禁吊物行走。

e) 全地面起重机工作风速不超过14.1m/s ;当风速超过15.5m/s时,因将副臂收回;当风速超过20.0m/s,应将整个臂架收回至行驶状态。

f) 平衡重、超起装置、超起配重,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配置。

8.5.6 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

a) 安装前应对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规定。

b)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施工升降机;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落安全器。

c) 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应置于吊笼醒目位置。严禁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或额定乘员数的情况下使用施工升降机。

d) 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超过24m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

e) 施工升降机的层门、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的高度应大于1.8m,层门和吊笼之间的距离应小于50mm。

f)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整体垂直度、固定支撑点的设置位置、设置固定支撑点的建(构)筑物强度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中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

表 3 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

g)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每段之间应连接牢固,固定支撑点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或设备上。

h) 吊笼门、层门、顶护栏、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i) 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j) 各层门明显位置应设置楼层或标高标识。

k)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施工升降机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l) 施工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上升,当吊笼升离地面1m~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m) 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不宜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n) 遇大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使用施工升降机;再次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o) 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时,吊笼应放到最底层,切断电源,锁好笼门。

p) 施工升降机应根据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坠落试验。一般情况下,每3个月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q)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年应重新检验、标定。

r) 运行中严禁开启吊笼门、层门。

s) 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将施工升降机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

t) 当使用搬运机械向施工升降机吊笼内搬运物料时,搬运机械不得碰撞施工升降机。卸料时,物料放置速度应缓慢。

u) 当施工升降机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直到排除故障后方能继续运行。

作业结束后应将施工升降机返回最底层停放,将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吊笼门和地面防护围栏门。

8.5.7 由多台中小型起重设备组成的总起重量大于60t的吊装装置安全使用

由多台中小型起重设备组成的总起重量大于60t的吊装装置,应遵守以下安全使用要求:

a) 严禁利用卷扬机吊笼载人。

b) 多个链条葫芦(手拉或电动)同时吊一个重物时,必须严格遵守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第4.7.3条“不宜采用两台或多台链条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确需采用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单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应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

8.5.8 检查与维护

8.5.8.1 施工单位应根据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 总则》及GB/T31052《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系列标准,制定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制度,明确起重机械检查维护的周期及内容,检查及维护人员的资质和条件等内容,制度应对租赁及其它相关方起重机械的检查及维护等内容。

8.5.8.2 起重机械的检查应由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起重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等有资质和获得授权的人员进行。

8.5.8.3 起重机械的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a) 日常检查: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进行的检查。日常检查应在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目测检查和功能试验,以发现有无缺陷。日常检查可由操作人员执行;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装置,起重吊具,钢丝绳和起重用链条,制动器,消防器材,供电电源,控制装置,监控系统,标记和警示标志,气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的渗漏、照明装置。并按照《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表》(详见附录G)作好记录。

b) 定期检查: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查。定期检查按周期可分为周检、月度检查(详见附录H)、季度检查(详见附录H)、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详见附录T)。根据制度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内容,由起重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出具整改通知单,及时予以纠正。

c) 特殊检查:起重机械本身(安全防护装置、额定载荷、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控制站和控制系统、动力源、钢丝绳或起重用链条,起重吊具,底盘、基座和支承结构)或外界条件(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条件、地震、基础和起重机轨道、火灾和水灾、发生超载、急停、撞击等非正常运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以及停用后再次启用前而进行的检查。起重机械本身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检查项目应与变化或损害的程度相适应;起重机械停用后再次启用前;检查项目应根据各种起重机械的特性进行确定。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项目。特殊检查由起重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起重机械的特殊检查记录和报告应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检确认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

8.5.8.4日常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定期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出具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查的日期和地点;

b) 检查人员签名和其所属单位的名称;

c) 被检查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及主要参数;

d) 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

8.5.8.5检查方法包括目测检查、无损检测、功能试验、空载试验、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和稳定性试验。检查单位可根据不同的检查周期和内容,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

8.5.8.6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特点和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

8.5.8.7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宜实行定期保养,结合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保养的方式进行。应编制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计划,规定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的时间、保养内容等相关要求。

a) 日常保养(例行保养):又称每班保养,操作工在上下班前后或交接班时进行。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

b) 分级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二级保养加附加作业。定期保养应根据工作强度和繁忙程度,调整保养工作间隔时间。对于有运行工作小时记录表的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等应根据操作说明书及时进行定期保养。

1) 一级保养——以润滑、紧固为中心,并按润滑周期表加注(添)润滑脂(润滑油)、清洗滤清器或更换滤芯等。

2) 二级保养——以紧固、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的项目外,检查并调整发动机、行走机构、操作、传动、转向、制动、变速和电气设备等工作装置,要求紧固内外所有的紧固件。

3) 二级保养加附加作业——以消除隐患为目的,作业内容除执行一、二级保养内容外,可对部份总成进行解体检查。对调整后不能符合性能的零部件,酌情更换。并对整机进行必要的除锈、补漆整容、防腐等作业。

4) 特殊保养分停放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和转移保养等。

5) 停放保养──机械设备停用超过一个月以上,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相当于一级保养作业内容的检查、保养;

6) 走合期保养──新机或经大修的机械,按走合期规定进行保养;

7) 换季保养──入夏、入冬前应进行季节性保养,更换适合季节的润滑油(脂),并采取适当的防寒或降温措施。此项保养尽可能结合定期保养进行。

8) 工地转移保养——机械设备在工地之间转移时,必须进行全面保养、检修,以确保顺利地安装和以良好的机械状况投入使用。

8.5.8.8 起重机械在发生故障后或根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结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制定非计划性的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消除缺陷。

8.5.8.9 起重机械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维护人员或有经验的技师负责。

8.5.8.10 起重机械的维护应形成记录,归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维护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维护的日期和地点;

b) 维护人员签名和其所属单位的名称;

c) 被维护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及主要参数;

d) 各维护项目、维护方法及维护结果;

e) 对维护结果验证的说明。

8.5.9 改造与修理

8.5.9.1 起重机械的改造与重大修理必须由取得起重机械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或出租、使用单位未取得起重机械改造、修理资质的不得自行对起重机械进行改造、重大修理工作。

8.5.9.2 施工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修理应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认证起重机械改造的技术先进性、使用可靠性、经济可行性及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形成认证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后可实施。

8.5.9.3 起重机械所有权单位如无起重机械改造、修理许可资质,可委托其它有资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修理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中的安全责任。起重机械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改造、重大修理前将拟进行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情况书面起重机械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详见“8.4.2 检验”。

8.5.9.4 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由实施改造、修理的单位提交自检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与改造、大修后的检验工作。

8.5.9.5 实施改造、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应重新提交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5.9.6 起重机械的改造、修理工作应形成记录,归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

8.5.10 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的使用

8.5.10.1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专指建设单位的发电厂永久的起重机械,如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过轨吊等,因工程施工需要暂时移交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

8.5.10.2 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8.5.10.3 施工单位如需使用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8.5.10.4 建设单位将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明确移交施工方使用期间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及安全使用责任。

8.5.10.5 施工单位使用完毕后,应确保机械性能完好,随机资料和备品配件齐全。办理归还手续。

8.6 相关方起重机械管理

8.6.1 租赁机械

施工单位应与租赁单位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安全管理奖罚条款。明确将租赁机械纳入自有起重机械管理范畴,施工单位应做好使用管理,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8.6.1.1 起重机械租赁供方评价

合同签订单位在起重机械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纪录,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a) 安装许可资质:根据不同起重机械机械技术参数,起重机械租赁供方资质满足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其资质不满足,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和拆卸,并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或协议;安装单位所聘用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

b) 经营资格和信誉:具备起重机械租赁经营资格,信誉良好。

c) 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施工要求、机况良好、服务良好。

a) 供货能力和风险因素:三年内无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8.6.1.2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a) 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b)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 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d)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8.6.1.3 租赁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400kN.m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原则上出厂时间控制在不超过6年(含6年)的设备。

8.6.1.4 租赁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过程,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8.6.1.5安装单位应做好租赁机械安装后的自检;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机械进行例行保养、月度保养及月度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将相应的保养、检查和修理记录复印件或扫描件交承租单位留存。

8.6.2 分包商自带机械

8.6.2.1分包商自带机械的管理纳入自有机械管理范畴。

8.6.2.2 分包商自带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400kN.m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原则上出厂时间控制在不超过6年的设备。

8.6.2.3 分包商自带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过程,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8.6.2.4 安装单位应做好租赁机械安装后的自检;分包商应对分包商自带机械进行例行保养、月度保养及月度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将相应的保养、检查和修理记录复印件或扫描件交承租单位留存。

8.6.3 外委安装拆卸单位的管理

8.6.3.1 应对外委安装拆卸单位安装许可资质、经营资格和信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纪录。

8.6.3.2 安装许可资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合理配备、施工方案的审批、安装拆卸过程的控制等方面应符合8.3 安装、拆卸与顶升相关的规定。

9、安全风险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

9.1 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

9.1.1安全风险辨识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辨识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和作业内容形成危险因素清单(明确内容)和相对应的控制措施,并作为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9.1.2 安全风险评估

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起重机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应选择合适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坏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9.2 安全风险控制

9.2.1安全风险控制

使用单位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应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使用单位应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9.2.2变更管理

使用单位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9.3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使用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做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4 隐患治理

9.4.1隐患治理

使用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使用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故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起重机械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及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9.4.2验收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本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9.4.3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情況,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使用单位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査、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应急管理

10.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有关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使用、维护保养等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制定起重机械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应覆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管理。

10.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特别重要的起重机械作业岗位应制定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10.3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的编制应符合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

10.4 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建立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接受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能力考核。

10.5建设单位应每年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3.《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17〕70号)的要求制定。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绝热工程建设管理,绝热工程设计管理,绝热工程监理管理,绝热材料管理,工程施工管理。

本规程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审查人: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管理。

火力发电机组绝热工程质量管理应执行合同相关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应执行本规程。

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核电站的常规岛和BOP部分、地热电站、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以及生物质发电站的绝热工程质量管理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2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8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8174 设备及管道绝热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DL/T 1144 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

DL/T 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范

DL/T 5072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DL 5190.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T 5434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 5704 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保温防腐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L 5713 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保温施工工艺导则

DL 5714 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保温防腐施工技术规范

DL/T 934 火力发电厂保温工程热态考核测试与评价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绝热thermal insulation

保温与保冷的统称。

3.2

保温 insulation or hot insulation

覆盖在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上,以达到减少散热损失或降低其外表面温度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3.3

保冷cold insulation

为减少周围环境中的热量传入低温设备及管道内部,防止低温设备及管道外壁表面凝露,在其外表面采取的包覆措施。

3.4

保温层 insulation layer

为达到保温的目的而设置的隔离层。

3.5

伸缩缝 expansion jiont

为使绝热结构中因温度变化而产生的应力给予有规律集中的结构形式。

3.6

热导率thermal conductivity

即导热系数,指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通过的热量与温度梯度的比例系数,单位为W/(m²˙K)

3.7

最高使用温度 maximum service temperature

在保证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材料所能承受的最高温度。

3.8

留置空气层 air-space layer

在带加固肋的平面(烟风道和风机等设备)的外表面和保温层之间设置的空气隔离层。

3.9

支承件 supporting elements

支承保温层及保护层用的构件,包括托架、支承环、支承板等。

3.10

固定件 fastener

固定保温层及外护层用的构件,包括螺栓、螺母、销钉、钩钉、自锁紧板、箍环箍带、活动环、固定环等。

3.11

防潮层 vapor barrier

为防止水蒸汽迁移的结构层。

3.12

外护层 jacketing

包裹绝热层的各种金属或非金属及灰浆抹面层,为防止保温层和防潮层受外界损坏所设置的外 护结构。

3.13

环向接缝 circumferential jiont

垂直于设备和管道轴线的接缝,也指方形设备的横缝、水平缝。

3.14

纵向接缝 longitudinal joint

平行于设备和管道轴线的接缝。

3.15

复合保温 composite insulation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料的保温层,在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外表面采取的分层包覆措施。

3.16

捆扎法 Strapping method

绝热层采用镀锌铁丝、包装钢带或粘胶带捆扎固定于设备、管道上的施工方法。

3.17

粘贴法 Paste method

绝热层采用黏结剂固定于设备及管道上的施工方法。

3.18

喷涂法 Spraying method

采用喷涂的方式将绝热层敷设在设备及管道的施工方法。

3.19

腐蚀 corrosion

金属与环境介质间的物理-化学相互作用,其结果使金属的性能发生变化,并常可导致金属、 环境或由它们组成的作为部分技术体系的功能受到损伤。

3.20

涂装 paint cover

将涂料涂覆于基本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1

表面预处理 surface pretreatment

为改善涂层与基体间的结合力和防腐蚀效果,在涂装之前用机械方法或化学方法处理基体表面,以达到符合涂装要求的措施。

3.22

除锈等级 rust removal grade

表示涂装前钢材表面锈层等附着物清除程度的分级。

3.23

基体substrate

用于施工防腐蚀衬里的物体称为基体。

3.24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4 基本规定

4.1为了加强火力发电厂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改善工作环境,降低绝热损失,提高机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4.2绝热工程应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美观,便于施工维护。

4.3火电绝热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监管、监理单位监查、施工单位监控的“四监”原则。

4.4火电绝热工程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4.5火电绝热工程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简称“五新”技术)。

4.6火电绝热工程应制订“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4.7建设单位应对绝热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测试、竣工验收全面负责。

4.8设计单位应对绝热材料的选择及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

4.9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绝热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4.10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对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负责。

4.11凡不具备国家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的绝热材料,不得在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设计中使用。

4.12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规定外,还应按GB5026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和DL5072《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施工除应遵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GB 5012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和DL5714《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保温防腐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4 火力发电厂绝热工程完工后,应按GB5018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DL/T 5704《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保温防腐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质量验收。

4.15 绝热工程应将“五新”技术应用纳入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做好“五新”技术研发、应用与评价。

5 绝热工程建设管理

5.1 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

5.1.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宜在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设备合同中明确。

5.1.2绝热工程应制定“五新”运用质量总目标,建立“五新”运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控制管理网络,工程建设各方技术总负责人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绝热工程“五新”技术的应用、引进及开发。

5.1.3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控制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为保证汽轮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时上、下汽缸温差应小于34℃。

b)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热态检测采用表面温度判别方法。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7℃时,设备与管道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当环境温度高于27℃时,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允许比环境温度高出25℃以内, 防烫伤保温,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c) 距地面或平台高度小于2100mm和离操作平台水平距离小于750mm的外表面如表面温度超过60℃应设置防烫伤保温。

d) 热态检测的超温处数不应超过被检测处总数的1%。

e) 超温的部位应进行原因分析与处理。

5.1.4测量的部位及测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量部位及测点数应能准确地、有代表性地反映被测物的真实参数。

b) 设备面积每50m2、管道长度每50m,抽查不少于3处,每处测点不少于3个。当同一设备超过500 m2或同一管道长度超过500m,测量布点的间距,可适当增大。

c) 汽轮机本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汽水分离器(汽包)、水冷壁折焰角、燃烧器区域等保温施工难度较大的部位至少应选5处进行测量。

5.1.5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工艺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外护层表面平整美观、边角顺直。管道外护层粗细均匀一致、筋线饱满、顺水搭接且纵向搭接线笔直,搭接处严密无缝。铆钉和自攻螺钉间距均匀、固定牢靠且在一条直线上。开孔处及三通、弯头、法兰盒等细部工艺精巧、美观。外护板表面无划痕、污染。机组满负荷运行时,外护层无因热膨胀导致的结构性破坏。

b)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工艺还应符合DL 5713《火力发电厂设备及管道保温施工工艺导则》的相关规定。

c) 介质温度大于120℃的小管道保温层宜采用分层保温。

5.2 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5.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绝热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行业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制定绝热工程建设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组织落实实施,负责绝热工程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全过程管理。

5.2.2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等单位,建立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

5.2.3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有能力、业绩、诚信的单位。主体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核准后进行。

5.2.4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进行分解,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及质量监管计划,明确质量责任。

5.2.5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规性文件,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5.2.6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项目文件,并及时归档。

5.2.7参与锅炉受热面、炉顶密封、汽轮机、四大管道等重要部位、重点区域二次设计和详图设计。

5.2.8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绝热工程材料采购、进厂验收、贮存、质量验收、成品保护等相关制度,并贯彻落实。

5.2.9负责按照现行的绝热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控制绝热工程人、机、料、法、环、测等环节。

5.2.10参与审查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计划并贯彻执行,参与重要工序和重要隐蔽工程验收。

5.2.11负责组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

5.2.12负责绝热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采购、保管、复试、发放、施工。

5.2.13负责绝热工程不符合项的闭环管理。

5.2.14负责组织编制绝热工程专业专项管理文件。

5.2.15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绝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5.2.16组织审查绝热材料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核绝热材料复验报告,参与绝热材料进厂验收。

5.2.17应组织绝热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5.2.18参与绝热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工作。

5.2.19负责组织机组整套试运期间全厂设备及系统绝热层表面温度的测试。

5.2.20负责组织机组投产后绝热效果测试和评价。

5.2.21负责组织对绝热设计单位、绝热材料生产单位、绝热施工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5.2.22 建设单位应在“五新”技术使用前,对“五新”技术产生的重要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在“五新”技术运用过程中,跟踪实施过程,并在运用实施结束后,及时组织验收评审。

5.3 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

5.3.1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5.3.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的要求编制绝热工程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支撑性文件,以指导绝热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绝热工程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编制依据。

c) 施工组织和人力资源计划。

d) 施工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中有关部分的具体布置)和临时建筑布置。

e) 主要施工方案(措施)。

f) 有关机组启动试运工作。

g) 技术及物资供应计划。

h) 专业施工项目综合进度安排和人力资源计划。

i)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建造、降低成本和推广应用“五新”等主要技术措施。

j) 工程竣工后完成的技术总结清单。

5.3.3建设单位在绝热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下列质量管理文件:

a)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关键新技术应组织专家论证。

b) 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c)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d) 工程进度网络图。

e) 施工图交付计划。

f) 设备或材料的进场计划。

g) 专业试验检验项目清单。

h) 参建单位承建范围的接口文件。

i) 绿色建造措施。

j) 文件归档管理实施细则。

k) 绝热工程科技成果、专利、工法和QC成果实施计划。

5.3.4建设单位应合理地控制绝热工程施工周期,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绝热工程工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当需要调整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影响工期的资源、环境、安全等确认其可行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客观规律,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5.3.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招投标,依据国家、行业概(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制定标底,不宜最低价中标。

5.3.6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竞标。涉及装置性材料、安全、环境等固定成本的费用不得随总价下浮。当合同约定工程创优时,应增加相应的创优成本。

5.3.7绝热材料的随机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同厂家、不同批次、不同品种的绝热材料均应见证抽检,抽检样品应能满足材料检测试验要求。

b) 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按批次见证取样。

c) 样品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d) 材料抽检,宜在施工前15天完成,未取得检验合格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e) 材料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f) 现场抽检的主要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1的规定。

5.3.9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绝热工程原材料质量存在疑虑时,可对绝热工程原材料随机取样送检,经检验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检验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该批次的原材料不得用于现场施工,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3.10 建设单位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及主控项目的监管,实施短周期的检查与测量,提高绝热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率。

5.3.11 工程创优时,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监理单位或其他评价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初评价。

5.3.12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计划开展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活动,并形成科技成果、专利、工法和QC等成果。

5.3.13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组织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并及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责任单位应进行事故补救工作,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5.4 机组考核期及机组性能试验期间组织完成绝热测试

5.4.1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外表面温度热态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a)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已结束。

b) 机组达到额定负荷工况。

c) 测温仪器经检验合格。

d) 室外检测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和雨雪天气。

5.4.2检测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共同见证进行。

5.4.3检测的测量部位及测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GB/T 8174《设备及管道绝热效果的测试与评价》的规定,绝热工程在安装、大修后的验收和定期监测,分别属于二级和三级测试,根据测试级别和测试方法,合理选用相应精度等级的仪器、仪表。

b) 室外布置的锅炉、设备及管道保温的测试工作,应在风速小于0.5m/s或有挡风设施、无阳光直射的条件下进行。

c) 环境温度应取距被测表面1m处的空气温度,并应避免受其他热源的影响。

d) 安装、检修工作完成后,在机组满负荷正常运行15天以上,方可进行测试和热态验收。

6 绝热工程设计管理

6.1 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6.1.1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绝热工程。

6.1.2 设计文件成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b) 全生命周期设计的要求。

c) 可靠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6.1.3为了确保绝热工程质量,控制造价、安全环保,应对绝热材料的选择和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

6.1.4 设计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批准的草图、白图用于施工。

6.1.5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向建设单位提供订货所需技术文件。

6.1.6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a) 参加施工图审查、会检。

b) 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绝热工程全过程设计优化、研发和应用“五新”技术。

6.2 设计质量管理

6.2.1 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现场要求控制设计进度,满足现场绝热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6.2.2 绝热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按使用环境、被绝热设备及管道材质和表面温度正确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材料;对于新材料,应通过国家法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再选用。

b) 应根据工艺、节能、防结露和经济性等要求进行绝热计算,并确定绝热结构。

c) 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整洁美观,且便于施工和维护。

6.2.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按不同要求保温:

a) 外表面温度高于50℃且需要减少散热损失者。

b) 要求防冻、防凝露或延迟介质凝结者。

c) 工艺生产中不需要保温、其外表面温度超过60℃,而又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部位。

6.2.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进行保冷:

a) 外表面温度低于环境温度且需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冷损失量者。

b) 需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或气化者。

c) 为防止常温以下、0℃以上设备及管道外壁表面凝露者。

d) 与保冷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

6.2.5绝热工程保温计算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分析选择保温计算公式及参数,并符合现行的绝热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当无特殊工艺要求时,保温的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法计算,且保温结构外表面散热损失不得超过DL/T 5072中规定的限值。

6.2.6设计人员的技术责任

a) 符合相关设计审批文件、有关标准规范、工程技术组织措施及卷册任务书要求。

b) 绝热材料选择适当,厚度经济,结构合理。

c) 根据具体条件,正确套用成熟的绝热结构标准设计图。

d) 绝热设计需与各专业设计成品保持一致。

6.3 主要设计过程控制

6.3.1应关注绝热工程重点部位的绝热材料选型、工艺方案。

6.3.2绝热工程设计输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合同,可包括委托书、招标文件、顾客变更等。

b) 工程的设计创新、创优目标要求。

c) 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

d) 标准规范。

e) 顾客及相关方意见。

f) 同类工程可借鉴的亮点或缺陷改进信息。

6.3.3创新设计评审及验证

6.3.3.1设计评审应重点开展创新、创优设计方案的优化比较,应重点关注“五新”应用方案等,考虑绝热工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并形成评审记录。

6.3.3.2当采用“五新”技术、需要试验或专题论证时,应比较试验结果,满足使用要求。

6.3.4 设计更改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符合可研或初设审核的要求。

b)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c) 非设计原因提出的设计更改,应得到设计单位的确认,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

7 绝热工程监理管理

7.1 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7.1.1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7.1.2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其职责、义务和权限应符合GB 50319,DL/T 5434的规定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7.1.3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总目标,建立与绝热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网络,明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7.1.4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下列绝热工程监理管理文件:

a)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b) 专业监理达标实施细则,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应增加创优内容。

c) 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d) 专业工程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e)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f) 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和旁站监理的清单及措施。

以上质量管理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发至有关单位实施。

7.1.5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及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范围,以“三控制”、“两管理”和“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内容,同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7.1.6监理单位应配备与绝热工程相适应的常规测量设备,并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7.1.7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批准的网络进度计划控制工期。当确需调整工期时,监理单位应充分论证,通过优化施工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监查相关单位措施的落实。

7.1.8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评价的规定,组织对绝热工程进行质量评价自检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独立对单项、单台、整体工程实施质量评价。

7.1.9监理单位应监查各参建施工单位落实绝热工程质量责任。

7.1.10监理单位对绝热工程建设的主要质量职责有:

a) 负责编制绝热工程专项监理措施和绝热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b) 负责配备绝热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员。

c) 负责组织审查绝热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和绝热材料检测单位资质。

d) 负责组织审查绝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e) 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计划。

f) 负责组织绝热材料、制品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中间现场抽查验收,并对重要绝热材料进行检测旁站。

g) 负责对重要、关键设备和管道绝热施工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h) 负责组织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7.1.11 设计监理单位应组织编制设计优化方案,并监查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核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质量管理文件。

7.1.12设计监理单位应参与核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质量管理文件。

7.1.13 设计监理负责对绝热工程的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更改及设计确认的规定进行监查。

7.1.14监理单位应组织绝热工程施工图会检,施工图接口、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1.15审查绝热工程开工条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下达单位工程开工令。

7.1.16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实施下列质量管理工作:

a) 组织对绝热工程主要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严禁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b) 通过审核文件、现场巡视、旁站、测量、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及验收等方式,监查施工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提出监理处置意见。

c) 组织质量专题或专家会议,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

d) 审核处理工程设计变更。

e) 编制监理月报、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及专题报告,并定期报建设单位。

7.1.17监理单位应在施工验收阶段实施下列质量管理工作:

a) 审核绝热工程项目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符合性。

b) 监查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批准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c) 组织绝热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预验收。

d) 参加单台机组验收。

e) 参加整体工程验收。

f) 组织单项、单台及整体工程的质量预评价工作。

g)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绝热工程竣工资料,组织绝热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绝热工程竣工手续。

7.1.1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7.1.19当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或己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下达工程停工令,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理人员应进行复查,符合规定后,签署复工令。

7.1.20监理单位应组织对绝热工程进行热态测试。

7.1.21在绝热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应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并对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验收。

7.2 监理全过程质量管理

7.2.1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7.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绝热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 编制目的与适用范围。

b) 编制依据。

c) 作业项目概述。

d) 具体措施和工艺要求。

e) 技术及物资供应计划

f) 专业施工项目综合进度安排和人力资源计划。

g)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建造和推广应用“五新”等主要技术措施。

7.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7.2.4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7.2.5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b) 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构配件应合格。

c)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应到位。

d)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2.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7.2.7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7.2.8监理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合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7.2.9对需要返工处理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7.2.10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7.2.1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绝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安排整改。

7.2.12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7.2.13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8 绝热材料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绝热材料应具有明确的随温度变化的热导率方程式、图或表。对于松散或可压缩的绝热材料,应具有在使用密度下的热导率值、图或表。

8.1.2 绝热材料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其热导率和密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8.1.3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应符合下列优选规定:

a) 硅酸钙制品应采用耐高温增强纤维,其抗压强度大于0.4MPa,质量含水率小于7.5%,干燥线收缩率小于 2%,在使用温度下不产生裂缝;剩余抗压强度不小于0.32MPa,且不含石棉成分。

b) 纤维类制品(岩棉、矿渣棉、硅酸铝纤维制品)的渣球含量(粒径大于0.25mm)应小于12%,有机物含量小于3%。

c) 玻璃棉

8.1.4 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类材料。

8.1.5 绝热设计采用的绝热材料物理化学性能的检验报告应由具备国家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检验而提供的原始文件。其报告应列出下列性能:

a) 热导率方程式、图或表。

b) 密度。

c) 最高使用温度。

d) 不燃性。

e) 硬质绝热制品,应包括抗压强度、质量含水率、干燥线收缩率和抗折强度等;软质绝热材料及其半硬质制品应包括渣球含量、有机物含量、干燥线收缩率、吸湿率和憎水率等。

f) 设备和管道表面无腐蚀。

用于奥氏体不锈钢设备和管道上的绝热材料,其氯化物、氟化物、硅酸根、钠离子的含量应符合GB/T17393的有关规定。

8.2 采购运输

8.2.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采购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绝热材料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8.2.2 绝热材料制品在包装、储存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雪措施,严防受潮及防外来氯化物和氟化物的污染,绝热材料制品在装卸时不得挤压、抛掷。

8.2.3 绝热材料制品出厂宜采用聚乙烯袋套装,包装袋袋口处应放入产品合格证,袋上明显的位置处应印或贴上标签,产品合格证和标签应用中文书写。标签应有产品规格、体积、生产日期、批次、制造厂家等内容。包装袋上还应印制防潮、防踩踏和防重压标记。

8.2.4 用于奥氏体不锈钢工艺管道及设备的绝热材料,为了避免氯离子和氟离子侵入其中,不得采用聚氯乙烯制品包装。

8.2.5 未经过卤素含量测试的批次绝热材料,应写明禁止用在不锈钢管道和设备的文字说明和红色标记。红色标记面积不应小于6cm2。

8.3 第三方复检

8.3.1 材料进场时应核对包装上标识的材料名称、批次号、规格、型号、外观、几何尺寸等符合技术协议和设计的相关要求,并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8.3.2 材料进场后,应对绝热材料性能进行抽样复检。

8.3.2.1不同厂家、不同批次、不同品种的样品抽检、封存及送检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供货商共同参加,抽检选样应满足检测要求。

8.3.2.2抽检样品应送至具有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使用温度、容重、导热系数方程、纤维平均直径、渣球含量、含水率、有机物含量、气孔率等指标。

8.4 现场保管

8.4.1 绝热材料应存放仓库或棚库内,仓库或棚库应做好防雨、排水措施并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

8.4.2 绝热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存放。在保管中应根据材料品种的不同,分别设置防潮、防水、防冻、防成型制品挤压变形及防护等设施。

8.4.3 软质及半硬质材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8.4.4 对有毒、易燃易爆及沸点低的溶剂材料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室内,并采取防护、防毒措施。

8.5 材料不合格品的处置

8.5.1 供货方产品不合格的处置

供货方提供的绝热材料进场检验不合格的退货处理。

8.5.2超过保管期限的材料重新检验

超过保管期限的绝热层、防潮层、外护层材料及其制品,应重新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8.5.3受潮绝热材料的处理

受潮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当经过干燥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 工程施工管理

9.1 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9.1.1 一般规定:

a) 应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绝热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b) 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c) 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d)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e) 负责及时更新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f)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g)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移交等管理工作。

h) 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及处理实施,做好质量回访。

i) 负责组织对结构复杂、采用“五新”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的专项检查。

9.1.2施工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b) 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c)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d) 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e) 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9.1.3组织机构

9.1.3.1应根据质量管理内容项目,制定组建管理层级及设置部门和岗位,并明确责任和权限。

9.1.3.2施工单位应在各管理层次中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或岗位,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9.1.4职责和权限:

a) 组建质量管理机构。

b) 制定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c) 评估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d) 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e) 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f)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g) 负责质量管理文件发放和接收。

9.2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含分包管理)

9.2.1一般规定:

a) 应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b) 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质量和服务予以控制。

c) 应对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9.2.2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a)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b) 负责建立图纸审查管理体系。

c) 负责制定“五新”应用的技术措施。

d) 负责技术交底管理。

e) 负责分析施工质量因素和管理、控制措施。

f) 负责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考核。

g) 负责对施工机具和施工工艺按质量标准进行监督。

h) 负责建立施工材料管理体系。

i) 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管理。

j) 负责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k) 负责对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建立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正常的沟通渠道,确保文件和信息畅通。

9.2.3 分包管理

a)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和贯彻分包管理制度及各管理层的职责等权限。

2) 施工单位负责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

3) 施工单位承担对分包工程相应责任。

b) 分包单位选择和分包合同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

2) 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

3) 人员结构和素质。

4) 机具装备。

5) 工程业绩和信誉。

c) 施工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d)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

1) 施工单位应在分包项目实施前,对从事分包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

2) 施工单位对项目分包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应符合分包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分包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应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过程进行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依据规定的步骤和标准对分包项目进行验收。

3)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据。

9.3 施工单位全过程质量控制

9.3.1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

a)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及适用的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

b) 调配符合规定的施工人员。

c) 材料、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使用的控制,施工作业环境。

d) 施工进度、施工顺序。

e) 采用“五新”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

f) 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和监督。

9.3.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a) 对工艺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b) 对施工人员上岗资格进行鉴定。

c) 施工机具报验合格。

9.3.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

a) 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

b) 交底记录。

c) 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

d) 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

e) 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的有关记录。

f) 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g) 质量管理相关文件。

h)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规定的其他记录。

9.4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验收管理

9.4.1 一般规定

a) 应建立并实施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b) 应规定各管理层次对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c) 检查和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

d) 应配备施工质量检查所需的各类检测设备。

e) 应按规定做好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9.4.2施工质量检查管理

a) 应对施工质量检查进行规划,包括:

1) 质量检查的依据。

2) 质量管理人员配置。

3) 检查周期。

4) 质量检查内容。

5) 检查方法、方式。

6) 检查记录和存档。

b) 开工前应制定质量检验检查制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的管理。

2) 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及各种加工预制品的检查。

3) 预检制度、关键工序监控制度和工序交接。

4) 分包单位的自检、交接检查和关键工序交接。

5) 周期性抽查和检查中,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关闭。

9.4.3 施工质量验收

a) 应建立试验、检测和验收管理制度。

b) 应按规定实施施工质量验收。

c) 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内部验收。

d) 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工作。

e) 工程资料应完整、真实、系统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f) 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资料。

g) 归档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9.4.4 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a) 应建立并实施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对发现质量问题进行有效控制。

b) 应对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并按规定分别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c) 应对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制定相应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d) 应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建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4.标准征求意见回函表

附件1.《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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