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湖北省人民政府6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从今年8月1日起,作为湖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1、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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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湖北省立法规范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

2018-07-02 09:05 来源:湖北省政府 

近日获悉,湖北省人民政府6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从今年8月1日起,作为湖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

1、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

2、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尽快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管理编制工作,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结合湖北省气候资源特点以及我省气候资源利用经验和问题,《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并分别作了以下规定,其中第三条指出:

三是规定大型风能利用项目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同时明确了在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条例》相关介绍

该《条例》的实施,也是实行长江大保护、贯彻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条例》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条例》规定,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

《条例》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未依法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气象专家介绍,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湖北地处北纬20℃—30℃的亚热带,四季分明,气候温润,资源丰富,立体开发潜力巨大,省内各地每年接收的太阳总辐射能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的能量,年空中水资源量在815—1253厘米。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等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张修富: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特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饶志国,省气象局副局长彭军,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处长杨建业,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少平,省气象服务中心副主任、正研级高工陈正洪,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湖北气候资源情况,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措施,并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下面,请饶志国同志通报有关情况。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饶志国:

气候资源是气候要素中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包括太阳能资源、热量资源、降水资源、风能资源和大气成分资源等。气候资源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一种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具有突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重效益,对人类的生活、生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太阳能、热量、降水、大气成分等是生命现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和能量,对于维护环境和生态平衡起着基础性作用,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其次,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的清洁、无污染和可再生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同时,各行各业合理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趋利避害,有利于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气候资源的普遍性,使得它在很多偏远的贫困地区可以轻易得到并加以利用,对于偏远地区减轻贫困、维护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也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气候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设总则、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气候资源的保护、气候资源的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八条,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活动,促进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美丽湖北建设添砖加瓦。

一、明确立法定位理顺管理体制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既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联,又事关经济发展。因此,该项立法既是一项生态保护立法,也是一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将这一规定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中。按照立法定位和指导思想,并考虑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专业性、综合性都很强的特点,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体制。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政府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内容。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四是对公众参与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二、做好基础工作 增强服务能力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是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科学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工作,有助于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气候资源的探测和调查制度,加强对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二是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健全气候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气候资源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和评估。三是明确气候资源区划的编制主体、程序、类型、作用以及主要内容。四是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工作,强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并每五年修编一次。

三、树立正确理念 坚持保护优先

气候资源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二是规定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优化气候环境;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等责任。三是对规划和建设活动中的气候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是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以从源头保护气候资源,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气候资源;在国家对气候资源可行性论证已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规定未依法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六是规定了建立气候资源变化分析与评估制度、建设活动气候环境监测以及气候影响后评估及整改等一系列具体保护制度和措施。

四、科学合理利用 推进绿色发展

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且重大的意义。结合我省气候资源特点以及气候资源利用经验和问题,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并分别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并将气候资源利用统筹纳入能源供应计划;推行气候资源认证和标志制度。二是规定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同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三是规定大型风能利用项目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同时明确了在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提高利用和调控能力,同时对城镇云水资源的利用作了规定。五是规定对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侵害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组织听证。

五、强化责任意识 严格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条例分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建设单位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三是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终身负责;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失实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张修富:

下面,请彭军同志介绍相关情况。

省气象局副局长彭军: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在中央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刚刚闭幕之际,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湖北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刚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领导对《条例》进行了精彩的解读,下面我简要介绍湖北气候资源特点、《条例》实施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一、我省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我省地处北纬20℃﹣30℃的亚热带,四季分明,气候温润,气候类型多样,资源丰富,立体开发潜力巨大。一是光、热、水资源条件较为优越,各地每年接收的太阳总辐射能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的能量,年空中水资源量在815-1253cm之间。二是季风气候显著,作物构成多种,种植制度多样,水旱作物各半,适宜多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生长。三是雨热同季时间长,夏季、热、水共济,光合有效辐射量大,有利于植物生长且复种指数高。四是下垫面复杂多样,山地丘陵约占全省面积的80%,立体气候资源丰富,为农业生产和旅游开发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立法站位高远,实施意义重大

《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气候资源的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必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活动,促进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我省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也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法保护气候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经济。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气候资源虽然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它的承载力并不是无穷的,一旦超出一定的限度必将带来无法修复的恶果。因此,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条例》是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途径。三是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我省自然条件优越,气候资源丰富,但在保护不够、开发不当的同时,因利用不足而限制了潜力发挥。《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和公民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职责义务,将唤醒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意识,对于规范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推动生态立省战略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三、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抓住“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5.12防灾减灾日”、“3.23世界气象日”等重要时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将《条例》印发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手中,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良好氛围。在这里,希望今天到场的各大新闻媒体的记者同志们,密切配合我们的工作,做宣传《条例》的主力军。二是突出“关键少数”。将《条例》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的重点学习内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领导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气象部门要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大力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学习,熟练理解《条例》的深刻内涵,逐条掌握制度规定,全面领会条文含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

我省各级气象部门将带头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专班,积极研究宣传措施。我们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格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夯实基础,突出重点,加强实施

法治的本质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气象部门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责无旁贷。我们将针对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突出问题,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夯实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科学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我省地处长江中游,是南水北调中线和长江三峡大坝等重要工程区域,科学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好生态的多样性。

二是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我省现有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无法满足气候资源全方位立体探测的需要,必须加强对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与建设。

三是编制和实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及太阳能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在此基础上,实施与经济发展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是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尽快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管理编制工作,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是建立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发改、城建、规划、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合作,为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等提供决策依据和优质服务,为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是切实提高气象服务能力。按照《条例》要求,完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提高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综合调查、气候资源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服务水平,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张修富:

下面,请记者朋友就各自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一下各自媒体名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记者:《条例》规定,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时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请问有哪些具体措施?

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处长 杨建业:

气候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二是规定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优化气候环境,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和开发项目,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三是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是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以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气候资源。

五是规定了建立气候资源变化分析与评估制度,并加强气候环境监测以及气候影响后评估。

长江商报记者: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机构,请问气象部门接下来要做哪些工作?

省气象局副局长彭军:

一是加强领导,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条例》宣贯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各级气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带头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气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夯实责任,落实任务。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条例》要求,确定具体任务的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气候资源探测、综合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服务能力,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长江日报记者:《条例》对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做了哪些规定?

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处长 杨建业:

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且重大的意义。

结合我省气候资源特点以及我省气候资源利用经验和问题,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并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并将气候资源利用统筹纳入能源供应计划,推行气候资源认证和标志制度。

二是规定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同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是规定大型风能利用项目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同时明确了在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提高利用和调控能力,同时对城镇云水资源的利用作了规定。

五是规定对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侵害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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