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7月,是碳交易试点的履约期。履约也称配额清缴,各试点地区的重要排放单位,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履约通常以一个自然年作为周期,并在年中对上一年情况进行核查。既标志着碳市场上一年运行的结束,也是对其机制的总结与检验。恰逢全国统一碳市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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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碳交易试点再迎“大考” 有人100%履约、有人音讯暂无

2017-07-11 09:03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 朱妍

每年6-7月,是碳交易试点的履约期。履约也称配额清缴,各试点地区的重要排放单位,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履约通常以一个自然年作为周期,并在年中对上一年情况进行核查。既标志着碳市场上一年运行的结束,也是对其机制的总结与检验。

恰逢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前夕,正在进行的履约工作也比往年更受关注。各试点履约进展如何?是否真正促进企业实现减排?围绕“履约量”与“成交价”两大焦点,本报记者于近日展开走访。

2017年过半,各碳交易试点再迎“大考”。截至7月7日记者发稿时,北京、天津、广东等试点省市已100%完成履约;上海、深圳履约率均超过95%,并向未按时完成的企业下发最后“通牒”;而湖北、重庆两地暂未公布其进展情况。

尽管企业表现总体平稳,但多位专家仍向本报记者坦言,目前,碳交易多集中在履约期,碳价波动频繁、市场不够活跃等现状,依然是全国碳市场启动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履约不均

有地区100%完成,有地区“音讯暂无”

“截至7月5日,北京碳市场2016年度履约任务顺利结束。全市共纳入945家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达到100%,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早在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便下发通知,限定6月15日前完成履约。6月16日,《关于责令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在第一时间公布,责令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等22家未按期履约的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否则将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进行处罚。7月5日,履约全部完成。

而在广东地区,今年已是连续第3年100%完成履约任务。全省电力、石化等6个行业,共有244家控排企业完成配额清缴。除常规履约方式,广东还首次引入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机制。即企业自愿实施节水、节电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纳其当年的碳排放。通过PHCER产生的23万多吨减排量,今年首度用于抵消企业实际配额。

作为“后来居上”者,天津市6月30日便完成了全部109家企业的履约,比往年提早十余天。此前连续3年100%按期履约的上海市,今年未能保持纪录,368家企业中有1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深圳市纳入控排的824家企业,履约率为97%。

相比上述试点,湖北、重庆两地的行动则相对缓慢。虽坐拥全国最大规模的碳市场,湖北却迟迟没有公布履约企业名单。7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下发通知称,履约截止日期由原来的5月底推迟至7月31日,且到8月4日才收缴企业履约后剩余未经交易的配额。截至记者发稿时,重庆地区尚未公开履约相关通知。资料显示,其2015年度的履约工作实施于2016年10-11月,比其他试点足足晚了3个多月。

“总体上看,各试点履约进度不一。以重庆为例,无论交易体量,还是交易金额,都远低于其他试点。这意味着企业参与交易较少、积极性不高,到了履约期重视程度自然不够。”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王科向记者表示。此外,各地虽纷纷出台处罚措施,但力度尚不足形成压力,尤其对不自觉、不主动减排的企业,不足以撼动其态度。

碳价波动

未能真正反映企业减排成本

关注各地进展的同时,成交价格成为履约期的另一焦点。

减排成本低、减排空间大的企业,可将剩余配额售给配额不足的企业,从而获利——这是碳交易的原理所在。故在一定程度上,碳价反映着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平均减排成本。但据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各地碳价波动较大、地方碳价差异明显等现状,目前的价格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减排成本。

“目前,湖北碳市场成交价约在21-29元/吨。因受去产能等因素冲击,现有价格偏低,已不能显示出企业实际减排成本。”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企划总监张熙坦言。

“2017第二届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论坛”执行秘书长张军涛称,从成交价格看,北京地区最高,平均高于50元/吨;上海、深圳等地紧随其后,在30-40元/吨之间,广东、天津约为10-16元/吨;价格偏低的重庆地区,最低时每吨甚至只有1元。

记者进一步查阅获悉,上海碳市场的价格曾在2016年一度跌至4.5元/吨,倒挂现象严重。深圳碳市场从开盘初期的30元/吨,一路飙升至每吨130多元,后又逐步跌回30-50元/吨,价格波动频繁。

而上述价格,距离王科的测算还很远。“我们通过宏观计量模型测算,得出企业应有的边际减排成本,约为当前均价的一倍左右。可以说,现有碳价仅是企业在短期内对配额需求的体现,不仅未反映出碳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也没有真正体现企业的减排成本。”他解释称,“大限”将至,不少企业为完成任务而匆匆采取交易,导致履约前“量价齐升”现象频发,而非全年稳定地开展交易。换句话说,企业并未真正利用碳交易工具实现自主减排,交易更像是短期内的应激反应。

“根据统计,上海、北京、重庆等地的交易,有50%以上集中在4-6月。” 张军涛向记者补充道,“实际上,2014年首次履约时,试点地区70%以上的交易都是在履约前两个月,到去年这一比例已大幅下降。碳市场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结合企业的日常生产加强管理、提早规划,主动进行碳资产管理。目前,已出现碳配额质押、回购、托管、远期交易等管理形式,但尚未能普及。下一步,还应鼓励碳金融创新,盘活企业碳资产,增加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观点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亟待完善

■毛涛

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提出将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我国承诺2030年左右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在开展一系列探索,积极尝试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启动在即。因此,对碳交易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可为应对气候变化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介

经过3年多探索,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已产生一定的减排效应,并为全国碳市场奠定基础。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基础比较薄弱。从顶层设计来看,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尚处能力建设阶段。一方面,试点省市都开展了规则制定,国家层面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尚不健全,突出表现为全国性政策与试点省市政策、及试点省市间的政策缺乏协调,不足以有效支撑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

另一方面,作为辅助碳交易体系实施的碳金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及灾备系统等,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体系不够开放。只有在自由开放的市场中,才能真正实现碳配额的有效配置。目前,七个试点相对独立,且都有自身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配额主要在各自辖区内进行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封闭性。而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将出现大量跨区域交易,现有试点地区并未将此作为重点,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机制缺少协调。国家在推动碳交易的同时,还有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类似制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明确提出,2017年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省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开展了节能量交易工作。在碳交易试点过程中,特别是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后,企业很有可能同时参与上述两项交易,三者之间目前还缺少协调。

可能导致一定的不公平。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主要为重点耗能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后,成本随之上升。但产品进入终端市场时,消费者关注更多的是价格,而非企业绿色投入。故可能出现一种不公平现象:有偿购买碳交易配额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升高,在缺少类似机制对超额排放温室气体的中小企业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 加强顶层设计

据初步估算,参与全国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或将达1万家,且涉及行业众多,机制更为复杂。顶层设计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议完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外,还需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形成多层级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规体系。

其中,对外要重点处理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使制度设计适应巴黎气候大会后全球碳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特别要与我国国际减排承诺相适应;对内要处理好地方政府,特别是试点地区相关政策与全国碳排放交易政策的衔接,避免出现脱节或冲突。

其次,建议加强与碳交易运行相关的数据工作,尽快建成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依托现有试点,建设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体系,强化数据的可获取性及真实性,确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运行。

再次,需创新支撑碳交易的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推动碳交易与金融政策相融合,重点加强碳金融市场建设。

二、 打造自由开放的交易市场

与试点不同,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打破行政区域限制,配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配。企业除与本辖区内单位进行交易外,还将涉及跨区域交易。

因此,建议7个试点省市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率先启动跨区域交易工作,实现配额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推动试点的区域性交易体系向全国性交易市场过渡,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做好准备。

三、 加强相关制度的协调

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及节能量交易的目标,均在于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温室气体排放。基于三种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议进行一定的融合与协调。用能权作为节能量交易的前置条件,且二者的属性、交易规则基本类似,故可合并统一为用能权交易。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碳排放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关系。

用能权侧重于能源使用量,企业在配额内用能免费,超配额则需要付费。此外,鼓励用能单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而碳排放权交易侧重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产生于化石能源使用,与用能权交易类似,企业的额外排放配额需要付费。

节能必然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履约过程中,用能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抵用。

四、 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欲营造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消费环境,还需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将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内化。

一方面,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给予参与碳交易体系的企业,特别是通过技术改进和使用新能源而节约碳配额的企业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税收减免等激励,以补偿其相应的绿色投入。

另一方面,对于未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应尽快出台碳税等相关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作者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

原标题:深度丨碳交易试点再迎“大考”,有人100%履约,有人“音讯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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