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黄河下游水质出现异味,政府部门要求上游水电站停止排淤,涉事水电站相关负责人拒不执行,造成下游兰州市民产生恐慌的严重后果。1月24日记者获悉,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犯环境污染罪判处金星水电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判处发电车间主任王某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庭查明,2015年2月底,原青海省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星水电站)向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环保局、工信局递交了开闸泄水维修发电机组的申请,上述单位并未答复。2015年2月28日,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环保局、工信局的相关人员到达金星水电站现场,在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副局长张某丙(已判刑)等人的监督下,于当日11时40分许开始泄水排淤。同年3月2日,下游用水单位向兰州市红古区相关部门反映水质异常,有恶臭味。3月3日18时左右,兰州市红古区环保局向金星水电站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求该电站立即下闸蓄水,同时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也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要求其立即下闸蓄水,但水电站法人王某某到达现场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执行,并电话指使王某甲继续泄水排淤。
同年3月4日晚上11时,在兰州市红古区相关部门人员赶到现场后,王某甲在法人王某某同意后,才下闸蓄水。金星水电站此次泄水排淤造成湟水河下游兰州市红古区花庄水厂、兰州市红古区平安水厂、青海省民和县下川口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被污染,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来水取水口被污染,同时兰州市环保局、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污染水体进行了应急检测,上述单位为排除水污染造成影响,共计耗资538369.35元。
2016年6月24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环境污染罪判处金星水电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发电车间主任王某甲缓刑及相应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王某某与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泄水排淤造成下游兰州市民恐慌 青海金星水电站两负责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