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佛山市印发关于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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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扩建除热电联供发电机组以外的火电厂项目 推进单机1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改造(全文)

2016-06-28 16:43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佛山市印发关于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123906)。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粤府„2014?6 号)精神和《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佛府函„2014?54 号)的要求,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 年,佛山 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 38μg/m3 ,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 57μg/m3。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压缩过剩产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 年)》等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年度清理任务。 

2.改善能源结构。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推广使用洁净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应控制在 0.5%以下、灰份不超过 15%。加密对燃料销售企业、燃料使用企业的燃料质量的抽测频次,加大对发现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鼓励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

3.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气源工程和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6 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推进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 10 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4.印发实施控煤方案。根据省的安排同步印发实施《佛山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供发电机组以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

5.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加快淘汰我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域,暂停办理该区域的电力、石化项目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6.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7.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监测。重点推进电力、陶瓷、石化、有色金属、纺织印染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窑炉、锅炉等高耗能设备的能效监测,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部署,发动水泥、玻璃、造纸、钢铁、纺织、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的企业积极参与行业能效对标活动。

(二)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整治燃煤污染。

(1)推动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我市锅炉综合整治任务:一是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通过改用清洁能源、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全面完成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二是对单台出力 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要求开展除尘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烟尘稳定达到 30mg/m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单台出力 65 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确保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即烟尘须达到 20mg/m3,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分别达到 100mg/m3、50mg/m3。三是环境保护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

(2)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方案》和《佛山市集中供热规划(2014—2020 年)》的要求,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3)实行铝型材行业清洁能源全替代。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全市 80%的铝型材企业完成厂内主要燃用设备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反射炉、搓灰机、棒炉、时效炉、固化炉、烘干炉等设备必须以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市全部铝型材企业完成厂内主要燃用设备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4)逐步推行陶瓷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逐步收紧我市陶瓷企业氮氧化物排污指标核定与分配的浓度值,2016 年度建筑陶瓷行业在采用定额达标法核定排污量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取 140mg/Nm3。逐步推行按月对陶瓷企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 3 个污染物进行实际总量排放情况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5)开展玻璃行业的燃料备用系统整治。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全市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玻璃企业必须全部拆除燃料备用系统并进行铅封。

(6)巩固电厂“超洁净排放”改造成果。

全市火电厂参照“超洁净排放”改造执行标准,实行主要污  染物排污指标分配,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超总量执法等手段,确保火电厂稳定达到“超洁净排放”改造执行标准。2016 年 5 月底前,各区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电厂“超洁净排放”改造的预评估工作。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推行 VOCs 排放“一企一策”,以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同时强化企业 VOCs 污染全过程控制,在达标排放的同时实现企业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150 家 VOCs 排放企业整治任务。开展 VOCs 总量减排与排污收费相关工作,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启动本地区 VOCs 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放量核定,并作为 VOCs 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依据。深入推进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2016 年年底前,全市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及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标准要求,建成 VOCs 监测监控和管理体系,完成省下达的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 VOCs 综合整治任务。

3.加强油气回收设施整治的日常监管。

各区要加强油气回收设施日常监督巡查,督促企业做好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督促企业建立油气回收装置操作规范,建立定期维护、自查自测等制度,建立维护保养台账等。市级对油气回收装置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和抽测,并将各区油气回收 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

4.移动源污染防治。

(1)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措施,切实强化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力打击车检工作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共同维护正常的车辆年审秩序。

(2)继续做好黄标车监管工作。完成黄标车淘汰年度任务,全市范围内继续实施黄标车电子抓拍工作,加强对未完成淘汰的黄标车执法,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及违章超 10 宗的黄标车查处工作,继续清理剩余黄标车。同时协助建立珠三角黄标车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发挥限制使用引导车主主动淘汰黄标车的效能。

(3)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第 4 号公告要求,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制定机动车的发展规划,深入分析机动车城市容量和环境容量,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4)加强在用车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2016 年年底,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 80%以上。实施铁腕整治黑烟车,2016 年,全市统筹增建 30 个黑烟车抓拍点位,同时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通过公众有奖举报等形式全面整治黑烟车。

(5)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2016 年年底前,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例大于 30%,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省下达的比例。

(6)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市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备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各地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数据实现省、市联网。

 5.扬尘污染控制。

进一步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开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工作。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2016 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02 号)要求,实行多部门联动,保持高压态势力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全市各级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继续加强日常检查监管和专项督查,全力推进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对全市 27 个镇(街道),即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全区及高明区荷城街道、杨和镇,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白坭镇和乐平镇进行扬尘污染防控。在不良气象条件或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时,重点对各区人口密集区域进行防控。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37 号)等文件要求采取相对应级别应急和保障措施,重点加强人口密集区域、大气国控监测站点附近建设工地和道路等扬尘防治工作。

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全面实现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 GPS(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需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2016 年年底前,各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 85% 或比 2012 年增长 24%以上。各区要根据道路洒水实际需求,加大对中心城区道路洒水设施的投入。各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火电、玻璃、陶瓷、水泥、含使用燃煤熔铸炉的铝型材企业和 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等大型堆场的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要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控制的通知》(佛环„2015?122 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实施停业整治。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区要完成建设区内中型及以上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 95%。加强大型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50%以上大型餐饮服务企业落实安装油烟废气排放在线监控仪器;各区建成餐饮行业油烟控制电子管理系统,禅城区、南海区和顺德区 各选取 5 家以上,高明区和三水区各选取 3 家以上使用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试点安装油烟治理设施营运督察系统。

 7.加强露天焚烧监管。

加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行为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和频度,重点加强露天焚烧行为监管,对露天焚烧行为要迅速处置。

 8.启动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降低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

启动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降低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加强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污染行业冬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

(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推进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全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实现全面达标;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 10 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快市、区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支持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境保护相关检测工作,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检测试点。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重点区域环境问题进行督办。实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相关情况。各项重点项目必须按时完成整治及验收,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治、验收的,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复查仍超标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通过不定期的监测、监管,强化污染治理的成果。加强对现有锅炉规范化管理。各区对本区内的锅炉进行全面自查,严格按照“三同时” 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对手续不齐全的锅炉依法进行处理。加大监督性监测力度,对锅炉使用企业按监测频次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并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监督锅炉使用企业达标排放。

(四)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并全面完成《佛山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15—2017 年)》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五)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动绿色出行。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步行道及自行车道的建设必须分别达到 2.5 米宽,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 — 12 — 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六)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必须达 10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 75%的比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编制城市达标规划,分阶段推进空气质量改善。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提出分阶段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措施。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联合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共同建立会商平台,及时发布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的要求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具体方案。

(二)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通过“以奖促治”的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度。各市直单位要指导区直部门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计工作,并做好本部门的相关统计工作。

(三)责任落实。

根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对各项任务进行监督跟进和考核评估,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以及项目进度滞后的责任单位予以约谈问责。

(四)建立季报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于下一季度首月 5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四、其他事项如省最终印发的 2016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增加工作内容或工作要求严于本行动方案的,按省的要求执行,届时将另文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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