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6年至今安徽省物价局公布20家电企火电上网电价情况,其中包括7台超低排放机组: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享受脱硝除尘电价的请示》(新源热电办〔2016〕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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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火电、风电、光伏等20家电企上网电价情况:7台超低排放机组

2016-03-17 11:10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6年至今安徽省物价局公布20家电企火电上网电价情况,其中包括7台超低排放机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

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享受脱硝除尘电价的请示》(新源热电办〔2016〕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2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机组自2015年12月23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1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机组申请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万能达〔2016〕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6年1月29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0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3号4号5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

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安徽安能热电有限公司环保电价的请示》(安热〔201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3号、4号、5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3号、4号、5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江经字〔2016〕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3号 4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3号、4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凤电财〔2016〕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3号、4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3号、4号机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请你公司接到文件后,及时与华东电网公司联系超低排放加价款支付相关事宜。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徽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上网电价的函

合肥徽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光伏电力发展肥西有限公司、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核定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2016年以前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今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执行我省2015年上网标杆电价1元/千瓦时;6月30日以前未能全部投运的,执行我省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0.98元/千瓦时。

二、鉴于你们申请的光伏发电项目(见附件),均为2016年以前备案的项目,请你们抓紧项目建设,待发电项目并网全部投运后,我局再根据项目投运时间,确定具体上网电价。

附件:光伏发电企业及项目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安徽怀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怀宁县石镜风电场上网电价的函

华能安徽怀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上网电价的请示》(华能安徽怀宁风电〔201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怀宁县石镜风电场项目2013年11月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前项目已建成具备并网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044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怀宁县石镜风电场50MW风力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2015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新启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上网电价的函

合肥新启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朗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核定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以前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今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执行我省2015年上网标杆电价1元/千瓦时;6月30日以前未能全部投运的,执行我省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0.98元/千瓦时。

二、鉴于你们申请的光伏发电项目(见附件)均为2016年以前备案的项目,请你们抓紧项目建设,待发电项目并网全部投运后,我局再根据项目投运时间,核定具体上网电价。

附件:光伏发电企业及项目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16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华电福新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无为县东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函

华电福新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华电福新无为县东山风电场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华电福新皖建〔201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无为县东山风电场项目2015年10月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前已经开工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044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无为县东山风电场20MW风力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2015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5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

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肥众诚热电申请1、2、3号机组执行脱硝及除尘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2号、3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2号、3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3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2号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的函

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粉尘、SO2、脱硝电价的请示》(天源热电〔20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3号、4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3号、4号机组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3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1、#3号机组申请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万能达〔2015〕1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3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3号机组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月12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马电商务〔2015〕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2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5年12月12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部分的电量,兑付超低排放加价。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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