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政府发展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招标人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批)项目的货物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委托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批物资招标采购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编号为JB16-HW-ZB01,分标编号及货物名称见下表,货物需求一览表单独成册。
标书售价一览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以及产品、元器件、组件材料和配套件的检测能力。
(2)设计制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和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4)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8)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9)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0)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1)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1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 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l 为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l 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l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的;
l 被责令停业的;
l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l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3.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货物专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见附件一“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3 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所涉及的规格型号和参数范围必须能够覆盖其投标产品。
3.4 若招标货物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燃弧试验报告(针对开关柜及其他配置非共箱式开关单元的设备)、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材料作为支持(需提供能进行真实性复查的网址及网上截屏),否则投标将被否决。证明内容放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一起提供。报告有效期及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三。
3.5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及联合体投标。
3.6关于接受产品代理。
3.6.1除招标公告附件二中注明的允许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标包外,其他标包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3.6.2代理商投标需提供原厂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如:型式报告、检测报告,可提供复印件)。
3.6.3代理商资质业绩要求详见附件一“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其中,允许代理投标的部分标包未对代理商资质业绩要求进行单独说明的,代理商须满足与制造商同等的资质业绩要求。
3.7拟参与本次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如购买标书后因故放弃本次投标的全部或部分标包,请务必对相应标包在国家电网离线投标工具点击放弃投标。
**3.8本批次招标部分标包中项目物资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具体限价标准请详见附件五《最高投标限价要求》,暨投标人须满足包内单一项目物资的报价限价要求。本项要求视为本次招标评标中初步评审合格的条件之一(相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9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单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对于地方检察机关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投标人提供查询告知函打印件视为原件,并附投标人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声明),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日(出具日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前三年。未提供有效查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分技术、价格、商务三个部分分别进行量化评审,每个部分满分均为100分,并按评标权重合计计算最终量化评审得分。评标权重构成详见招标公告附件四。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次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9日,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北京时间,下同),登陆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凭企业CA证书电子钥匙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按包销售,每包售价详见本公告第2条招标范围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3拟参与本次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一次性点击所要购买的所有标包,并将标书费总额一次性付清,因多次点击购买并多次进行汇款造成财务确认延误的,因潜在投标人所购买标书数量与所付标书费不一致的,无法确定所需购买标书而无法进行财务确认的,后果由潜在投标人承担。
5.4投标人必须以本公司名义将标书费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标书费专用账户,并在电汇凭证用途处注明“标书费”,用途有误的、使用个人名义和其他公司名义汇款的不予受理。北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请勿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汇款,否则造成财务确认延误的,后果由潜在投标人承担。
5.5投标人电汇标书费后,招标代理机构需一定时间后才能确认到账情况并进行财务确认,确认后投标人方可下载标书。若48小时后财务仍未确认,请于13:30-17:30致电010-87631363/1550进行咨询。
5.6为保证投标人顺利购买标书,所有未能成功下载标书的购标人,务必于2015年12月29日17:00前再次登陆电子商务平台,确认所购买标包正确、完整,且购标状态为“等待财务确认”,并尽量于2015年12月29日17:00前完成标书费支付工作。
5.7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2015年12月28日9:00前将澄清问题传真至文件中指定的传真接收号码,并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中提交。
5.8对澄清问题的答复将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发送至投标人。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文件、保证金及其他相关文件递交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14:00-17:30,地点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C座一层(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月12日上午10:00。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指定信息平台(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6.3由于本次招标标包较多,潜在投标人较多,为了提高投标文件递交效率,请各潜在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 装订要求并按要求进行封装,不按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www.hebeibidding.com.cn)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将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和地点、投标、开标等事宜。
8.国网电子商务平台满足《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适应性调整功能上线供应商告知说明
为满足《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对功能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请登录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下载专区”中查看《国网电子商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适应性调整功能供应商操作手册_物资类适用》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邮编:100075
联系人及电话:
刘经理(010-87631363)
传真号:010-87207759
标书费汇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东铁匠营支行
账 号:020000041920005609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经理(010-87631363)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