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其中对与电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备案、处罚及电工违规进网、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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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备案及处罚事项

2015-12-17 09:03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其中对与电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备案、处罚及电工违规进网、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北极星输配电电网特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

实施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5.《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4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电监会派出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

追责情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对承装(修、试)企业从事跨区作业和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实施依据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一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材料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主体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追责情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对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的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三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当事人在场的,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对违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注册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5.《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当事人在场的,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对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当事人在场的,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益;(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备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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