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仲裁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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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上半年华锐风电诉讼案、仲裁情况一览

2015-09-16 10:01 来源: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2011年 10 月 12 日、2011 年 10 月 20 日、2011 年 12 月 27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39、临 2011-040、临 2011-045、临 2011-050。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2 年 2 月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 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4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 2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7 月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12 月6 日、2012 年 2 月 4 日、4 月 6 日、2013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年 6 月 6 日、2015 年 7 月 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43、临 2011-048、临 2012-005、临 2012-007、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62、临 2015-071。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 1209 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5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2013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年 4 月 25 日、2015 年 5 月 2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46、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38、临 2015-054。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 4193 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 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 6833 号),原告于 2015年 6 月 15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公司已经分别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5 月 20 日、2015 年 6 月 24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54、临 2015-052、临2015-067。

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 0157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经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2-006。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9、8557、8558、8553、8552 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号),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13 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于 2015 年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该案已调解结案。

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2014 年10 月 10 日、2015 年 6 月 6 日、2015年7月2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63、临 2014-064、临2015-061、临 2015-079。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和《民事裁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 9,200 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达到保全额度后,向法院申请对其他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2 号),解除对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措施。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重工签署《和解协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 6 月 10 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对公司与大连重工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3 号),法院已于当日解除了案涉银行账户款项冻结措施。该案已调解结案。

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2015 年6 月 6 日、2015 年 6 月 13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65、临2015-060、临 2015-065。

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 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 032377 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于 2015 年 7 月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人《DM20141140 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收到申请人口头告知的信息,公司四家子公司的股权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相关银行查询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2015 年 7月 2 日、2015 年 8 月 2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91、临2015-072、临 2015-087。

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就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的 4 宗仲裁申请。公司提起上述仲裁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公司经商谈签订了有关和解协议。2014 年 12 月30 日,通辽泰合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结清相关款项,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相关仲裁申请。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 1892 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4]京仲撤字第 0547 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意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决定撤销本案。截至目前,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分别于 2014 年12 月 19 日、2015年 1 月 6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104、临 2015-002。

类型:诉讼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中船澄西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5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6263、6264、6266、6268、6270 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分别于 2014 年12 月 31 日、2015年1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118、临 2015-009。

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陆续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受理通知,公司就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 7 宗仲裁申请已获得正式受理。为改善客户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公司分别于2015 年 4 月 9 日、2015 年 5 月 18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公司分别于2015 年 5 月 21 日、2015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1 号、第 0492 号、第 0498 号、第 0499 号、第 0542号、第 0543 号、第 0555 号),该案已撤案。

公司已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2015年 5 月 22 日、2015 年 6 月 10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8、临 2015-053、临 2015-064。

类型:仲裁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50185 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 007331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就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行为提出的仲裁申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

除上述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涉诉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诉讼事项如下:

1.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 68,293,885.73 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2014 年 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公司约 970 余万元。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2015 年 8 月 5 日,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该案执行完毕。

2.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司法文书。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支付 43,022,099 元质保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及其提供的担保,裁定冻结公司存款 43,022,099 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据此冻结了公司在北京相关银行开立的若干银行账户,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审裁定。截至目前,本案尚无裁决结果。

3.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上海申光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及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等 9 家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等金额共计约 5,862 万元。截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4.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诉求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1.92 亿元、赔偿损失 0.18 亿元,合计约 2.1 亿元。截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5.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伊犁颐源智地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共 3,300 万股;要求公司公告确认向其转增 3,300 万股股份,并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争议标的数额为人民币 16,500 万元(以每股 5 元计算);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股份从二被告股东证券账户计入原告证券账户;并要求上述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用。公司收到司法文书后于 15 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 8 月 10 日,公司收到第(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 0607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截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6.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共 1,200 万股;要求公司公告确认向其转增 1,200万股股份,并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争议标的数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以每股 5 元计算);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股份从二被告股东证券账户计入原告证券账户;并要求上述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用。公司收到司法文书后于 15 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 年 8 月 10 日,公司收到第(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 060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截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二) 其他说明

关于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关法律纠纷情况,公司已进行了前述详细说明。除前述说明之外,截至目前,公司并未收到任何一家法院送达的其他与公司和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纠纷相关的任何司法文书。因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已暂停接收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此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发生多件仲裁与诉讼纠纷案件。因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于 2011 年 10月 13 日向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发出了书面《终止合同通知》。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前述行为,公司已做好应对准备,会利用法律武器严格捍卫公司、公司的供应商、客户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自:华锐风电2015年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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