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锐风电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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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重大诉讼案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分析

2015-05-06 08:53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1)华锐风电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

(2)华锐风电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12月6日、2012年2月4日、4月6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

(3)华锐风电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

(4)华锐风电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已经于2011年12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

(5)华锐风电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

(6)华锐风电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4、8555、8556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60、8561、8562、8563、8564号),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3、临2014-064。

(7)华锐风电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9,200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达到保全额度后,向法院申请对其他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2号),解除对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措施。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5。

(8)华锐风电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91。

(9)华锐风电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就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的4宗仲裁申请。公司提起上述仲裁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公司经商谈签订了有关和解协议。2014年12月30日,通辽泰合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结清相关款项,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相关仲裁申请。201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1892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4]京仲撤字第0547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意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决定撤销本案。截至目前,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6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04、临2015-002。

(10)华锐风电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中船澄西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6263、6264、6266、6268、6270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8、临2015-009。

(11)华锐风电于2015年2月陆续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受理通知,公司就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7宗仲裁申请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2月1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

(12)华锐风电于2015年3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50185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07331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就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行为提出的仲裁申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3月1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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